1、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2、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律师执业遵守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5、申请律师执业条件: 拥护;通过司法考试;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6、申请律师执业提交材料: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协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律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自受理之日20日内予以审查,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
7、不予颁发执业证书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11、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9、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21、变名称、负责人等,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变住所及合伙人自变更至日15日内备案
28、律师可从事的业务: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行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78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32、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7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属。
40、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的行为: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6故意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46、律师协会应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1受到警告后一年内又发生警告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停止执业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停业整顿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53、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54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其所在的律所赔偿。可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55、无律师执业证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和法律尊严。
2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3、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和法律,切实维护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4、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5、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l洛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15、集中培训内容:(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律师制度和律师的定位及其职业使命;(三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五)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有关的培训内容。
20、实习指导律师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4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实习指导律师职责:1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2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3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4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5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6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23律所及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1独自承办律师业务;2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4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5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6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28、实习期满后实习考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7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32对实习人员的考核,(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第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事项: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4律师职业观、价值观;5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事项: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2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3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4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11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事项:1专业知识掌握程度;2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4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5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12、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事项:1集中培训参加情况;2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3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6、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7、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根本性质和基本特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1][2][3][4]
概念内涵:党的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9设立普通合伙律所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10、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所条件:有书面合伙协议;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11、设立个人所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22、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1、律所有下列情形应终止: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自行决定解散的;法律、行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52、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57、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59、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65、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66、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依法对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23、律师有下列情形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1受到吊销执业证处罚2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3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第四十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1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嫌、被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提前向办案机关提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25、律师可向人民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18、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主任决定。
26、律师事务所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省司法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报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
10、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不得:(一) 传递违禁品;(二) 私自为在押罪犯传递书信、钱物;(三) 将通讯工具提供在押罪犯使用;(四) 未经监狱和在押罪犯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监狱管理秩序的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停业;(五)吊销执业证书;(六)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于举行听证会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超过三日提出听证要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后,又无故不出席听证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当事人要求听证之日起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并将案卷一并移送给法制工作部门。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6下列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27、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32、律师和律所不得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7、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1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21、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所应如实报告,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或者直辖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由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建议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全文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十四条 实习人员每期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第三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处理:(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协会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要求实习人员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实习人员在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后再次申请实习考核,同时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
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 公民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县(市、区)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优先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 公民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实行指导价法律服务,曾代理一审或者二审,又代理二审或者重审、再审,其服务费按照初次代理收费数额或计费比例50~70%收取。初次代理依法实施收费减免除外。
第十二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同意,可以实行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收费由双方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额的30%。
除下列情形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等。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山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条 监督内容(二)法律服务机构是否在24小时内安排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无特殊原因,是否在3日内接待案件当事人,制作谈话笔录,办妥委托代理手续;(三)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在诉讼案件受理之后和开庭之前,电话回访受援人和承办案件的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四)法律援助服务人员是否及时书写递交相应法律文书,进行必要全面的调查取证,按时出庭;(五)刑事案件的委托手续是否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签字确认,会见过程、会见笔录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监督方式(一)参与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研究或参加审理旁听,跟庭率不低于2%;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山东省律师协会章程
第十七条 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且热心行业公益活动的本会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各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为下一届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当然代表。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从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每年向监事会提交书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山东省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三条 山东省律师协会(下称本协会)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本协会投诉查处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受理投诉案件的时效为一年,自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虽已超过投诉时效,但情节严重的,由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可以受理。
第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一) 不属于律师协会受理范围的;(二) 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证据材料不足、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三) 匿名投诉的;(四) 超过投诉查处时效的。
第十条 由三名以上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并经本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批准,本协会纪律委员会可依职权直接调查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无需投诉人投诉。
第十七条 本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负责审批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回避申请,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本协会纪律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初次违法违规并且情节显著轻微或者轻微的;(二)承认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四)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二)逃避、抵制或者阻挠调查的;(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因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业处分或受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对纪律委员会的处分建议进行表决,通过后由会长签发处罚决定书,在十五日内送达被处分会员;被处分会员为个人会员时,应同时送达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处分决定书应同时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送达本协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市级协会负责送达自己做出的处分决定书,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做出的处分决定及执行情况,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可以在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上予以公示或披露。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查处规程
第十九条 被投诉会员为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律师协会应提交省律师协会指定管辖。省律师协会指定其它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答辩期满后,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至少三名委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成立调查组。
第三十五条 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经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延长期限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五)实习考核内容。实习考核主要从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1、职业价值观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2)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3)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4)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感。2、执业素养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2)法学理论素养和心理素质;(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4)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3、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11条第1款第(5)项及第12条第1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2)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3)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4、执业技能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1)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2)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3)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4)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七)实习指导律师条件。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4、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其指导律师一年内不得接受新的实习人员。
(八)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实习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十)考核结果公示。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日内确认调查结果。
律师协会应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十二)延期实习考核。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延期6—9个月重新考核。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十三)实习考核合格有效期限。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在1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超过1年但未满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2.超过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第一个注册年度免收团体会费,首次执业的律师前三个执业年度只征收上缴全国律协的会费。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于每年年度考核前缴纳会费。
各市律师协会代省律师协会收取本市会费,并于本年度考核结束时,将会费上缴省律师协会。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由参加年度考核时所在的市律师协会代为收取本人应缴纳的全国和省律师协会会费。
第七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的团体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5000元,公司律师个人会费和公职律师个人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100元。“两公”律师的会费50%上缴省律协。
第九条 省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律师协会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和落实。对拒不缴纳、不足额缴纳、不按时缴纳会费的,省、市律师协会按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 责令限期缴纳会费;(二) 通报批评;(三) 其行使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部分权利;(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费实行统一标准收取,按比例分级分配使用。省律师协会会费(含上缴全国律协部分和5%的地方律师事业发展基金,)为全省市、县属律师事务所会费总额的30%;市、县会费分配比例由市律协确定,报省律协批准后执行。
山东省律师职业道德公约
为提高我省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和社会公信力,加强律师行业诚信建设,适应新形势下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公约。
一、忠于和法律,自觉维律尊严。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维护社会正义,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政治理论水平、水平和把握大局的能力。严格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争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模范实践者。
三、努力学习法律、科技、经济、外语、管理、经营等知识,积极参加理论研讨,努力提高学历层次,勤奋钻研业务,争做“专家型”“学者型”律师,不断增强业务水平和服务技能,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巩固和开拓市场。
四、加强道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培养高尚情操,树立良好品行,做到无私奉献,文明执业,清正廉洁,自尊自重,珍视律师职业声誉,自觉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五、积极参加职业道德评查和诚信执业教育活动,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做到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勤勉敬业,尽职尽责,认真履行因与当事人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忠实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开展公平竞争,自觉避免利益冲突,维律服务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统一。
七、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八、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充分展示律师队伍良好精神风貌。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
九、深入开展律师文化建设,增强律师事务所核心竞争力。崇尚科学与真理,反对封建迷信。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十、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监督与管理,虚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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