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观过知仁的词性是什么

观过知仁的词性是什么

来源:华佗养生网

观过知仁的词性是:成语。

观过知仁的词性是:成语。 简体是:观过知仁。 注音是:ㄍㄨㄢㄍㄨㄛˋㄓㄖㄣˊ。 繁体是:觀過知仁。 拼音是:guān guò zhī rén。

关于观过知仁的词语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观过知仁  莫信直中直,须防仁不仁  仁不仁  仁心仁术  知人知面不知心  画龙画虎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  仁仁  仁者安仁  

关于观过知仁的成语

躲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  至仁忘仁  知人知面不知心  求仁得仁  智者见智,仁者见仁  眼观鼻,鼻观心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得过且过  仁者能仁  

关于观过知仁的造句

1、性惶惧自首,具述父言,与语道:“汝以亲故受污名,还可原谅,古人所谓观过知仁,便是为此。  

2、观过知仁,斯亦可矣。◎明·李贽《初潭集·君臣七》  

3、高宗缘保母劬劳之恩,并极尊崇之义,虽事乖典礼,而观过知仁。  

4、通过对他所犯错误的分析,也可了解他的为人,这就是古人说的观过知仁的道理。(******造句网)  

5、通过对他所犯错误的分析,也可了解他的为人,这就是古人说的观过知仁的道理。(https://www。chazidian。com/zj-187225/***造句)  

关于观过知仁的诗词

《吴佑·观过知仁民不欺》  

观过知仁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

一、词语解释

过:过错,过失。仁:同“人”。指察看一个人所犯过错的性质,就可以了解他的为人。观过知仁[guānguòzhīrén]⒈谓察看一个人所犯过错的性质,就可以了解他的为人。语出《论语·里仁》:“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

二、引证解释

⒈谓察看一个人所犯过错的性质,就可以了解他的为人。引语出《论语·里仁》:“人之过也,各於其党,观过,斯知仁矣。”《汉书·外戚传上·孝昭上官皇后》:“燕王大喜,上书称:‘子路丧姊,朞而不除,孔子非之。子路曰:“由不幸寡兄弟,不忍除之。”故曰:“观过知仁。”’”唐刘知几《史通·论赞》:“王邵志在简直,言兼鄙野,苟得其理,遂忘其文,观过知仁,斯之谓矣。”明李贽《史纲评要·宋纪·太祖皇帝》:“储位、迁都二大事,俱失之,可恨也。然观过知仁,不以损圣。”《儿女英雄传》第十二回:“至於你受那十三妹的金银,允那张金凤的姻事:这两桩事,你自己以为大错,我倒原谅你。何也?圣人説,‘观过知仁’,原不尽在‘党’字上讲。”综合释义:察看一个人所犯过错的性质,就可以了解他的为人。~,斯亦可矣。◎明·李贽《初潭集·君臣七》汉语大词典:谓察看一个人所犯过错的性质,就可以了解他的为人。语出《论语·里仁》:“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汉书·外戚传上·孝昭上官皇后》:“燕王大喜,上书称:‘子路丧姊,期而不除,孔子非之。子路曰:“由不幸寡兄弟,不忍除之。”故曰:“观过知仁。”’”唐刘知几《史通·论赞》:“王邵志在简直,言兼鄙野,苟得其理,遂忘其文,观过知仁,斯之谓矣。”明李贽《史纲评要·宋纪·太祖皇帝》:“储位、迁都二大事,俱失之,可恨也。然观过知仁,不以损圣。”《儿女英雄传》第十二回:“至于你受那十三妹的金银,允那张金凤的姻事:这两桩事,你自己以为大错,我倒原谅你。何也?圣人说,‘观过知仁’,原不尽在‘党’字上讲。”国语辞典:语本《论语.里仁》:「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谓观察过失,便知其人仁或不仁。观过知仁[guānguòzhīrén]⒈语本谓观察过失,便知其人仁或不仁。引《论语·里仁》:「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儿女英雄传·第一二回》:「圣人说观过知仁,原不尽在党字上讲,当那进退维谷的时候,便是个练达老成人,也只得如此。」成语解释观过知仁辞典修订版:语本《论语.里仁》:「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谓观察过失,便知其人仁或不仁。《儿女英雄传.第一二回》:「圣人说观过知仁,原不尽在党字上讲,当那进退维谷的时候,便是个练达老成人,也只得如此。」成语词典版:修订本参考资料:语本论语˙里仁:子曰: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谓观察过失,便知其人仁或不仁。儿女英雄传˙第十二回:圣人说观过知仁,原不尽在党字上讲,当那进退维谷的时候,便是个练达老成人,也只得如此。其他释义:察看一个人所犯过错的性质,就可以了解他的为人。出处:《论语·里仁》:“人之过也,各于其党,观过,斯知仁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