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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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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管线

14.1 一般规定

14.1.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严禁敷设纵向管线;二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不应敷设纵向管线;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机动车道下不宜敷设纵向管线。管线宜在辅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绿化带范围内敷设。管线敷设其他要求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规划规范》(GB502)等标准的规定。

14.1.2 地上杆线应设在公路设施带内,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

14.1.3 管线种类、管线走向、容量规模、预留接口、预埋过路管道和敷设方式应满足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并为远期发展适当留有余地。综合安排各类管线,合理分配管道走廊,合理处理管线交叉,满足现行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各类管线(构筑物)之间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前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管线综合规划或相应标准确定。

14.1.4 各类管线应按规划要求预埋过路管道,过路管道规模宜适当并留有余地。在建成后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下实施过路管道时,宜采用非开挖施工技术。

14.1.5 当局部路段确有困难,导致管线覆土深度或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确保安全;管线设施影响路基或路面结构强度时,应采取加固或补强措施。 14.1.6 公路下管线的沟槽回填必须达到公路路基压实度要求。

14.1.7 管线与桥梁或隧道合并敷设和管线跨越桥梁或穿过隧道敷设时,必须符合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4.1.8 公路范围内输送流体的管渠系统应保证其严密性,防止渗漏。输送腐蚀性流体的管渠系统还应耐腐蚀,严禁渗漏。

14.2 公路管道排水

14.2.1 公路排水设计应以城镇的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为主要依据,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城市防洪的要求。

14.2.2 公路路面应根据公路所在区域和公路级别采用适当的路面排水方式。公路路面水必须采取可靠的排除措施,应保证路面水迅速排除。

14.2.3 当公路的地下水可能对公路造成不良影响时,应采取适当的排除或阻隔措施。公路结构层内可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排水或隔水措施。

14.2.4 公路地面雨水径流量应按照设计暴雨强度进行计算。公路排水采用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气候特征、地形条件、公路等级和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短期积水即能引起严重后果的公路宜采用3年~5年;其他公路宜采用1年~3年;高架路、立交高架部分宜采用2年~3年;立交下穿部分、地道敞开段宜采用5年;隧道敞开段宜采用30年;且不应低于所在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特别重要路段和次要路段可酌情增减。

2 当公路排水工程服务于周边地块时,设计暴雨重现期取值尚应符合地块的规划要求。

14.2.5 公路雨水口的形式、设置间距和泄水能力应满足公路排水要求。雨水口的布置方式应确保有效收集雨水,雨水不应流入路口范围,不应横向流过行车道,不应由路面流入桥面或隧道。一般路段应按适当间距设置雨水口,路面低洼点应设置雨水口,易积水地段的雨水口宜适当加大泄水能力。

14.2.6 隧道内当需将结构渗漏水、地面冲洗废水和消防废水等排至洞外时,应设置排水设施;当洞外水可能进入隧道内时,洞口上方应设置截水、排水设施。

14.3 公路照明

14.3.1 公路照明工程应遵循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照明设施的维护及管理应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14.3.2 公路照明应满足平均亮度(照度)、亮度(照度)均匀度、眩光和诱导性指标的要求。此外,公路照明设施还应有良好的诱导性。

14.3.3 公路照明应根据公路的等级和性质选择光源和灯具。

14.3.4 公路照明应根据不同的公路等级、车道宽度选择不同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14.3.5 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桥梁、坡道、广场、停车场等特殊地点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的亮度高、眩光严、诱导性好。

14.3.6 公路照明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地理位置和季节变化合理确定开关灯时间, 并应根据天空亮度变化进行必要修正。宜采用光控和时控相结合的智能控制方式。有条件时宜采用集中遥控系统。

14.3.7 公路照明设施选型应与公路景观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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