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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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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立项原则:

(一)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基础,围绕公司中长期发展需要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储备性的关键技术;

(二)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对企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能够形成集团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与重大产业化开发项目;

(三)在生产、建设、经营中发现的涉及安全生产、节能增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治理环境污染等亟待解决的重大技术项目;

(四)开展煤矿安全高效开采、现代物流、煤化工、信息化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并促进上述重点高技术领域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五)公司重大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及应用技术推广; (六)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有关课题的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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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备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经集团公司审核,组织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二)组织编制公司系统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查;

(三)下达公司系统内200万元以下科技项目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四)对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进行管理,并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单项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领导公司煤炭领域科技项目的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

(六)监督检查科技项目执行情况; (七)组织科技项目的验收; (八)负责公司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九)负责公司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工作。

物流管理部、煤化工管理部、电力管理部分别负责物流领域、煤化工领域和电力领域科技项目的研发、技术攻关等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六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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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与检查。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科技项目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项目验收、评审(鉴定)等各个环节。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执行的具体组织,保证人员、设备和时间的投入;

(二)严格执行技术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实施;

(三)按预算要求使用科技经费;

(四)接受并配合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准确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

(五)按要求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六)项目研发结束后,负责准备验收所需各项文件资料,接受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明确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三章 科技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根据项目属性,在成本或投资中列支科技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单独设帐对科技经费进行专项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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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核制度,并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报告制度。

第四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 (一)各单位均可申请科技项目;

(二)项目申请工作于每年第三季度进行。项目申请单位应填报项目申请书,并附科技查新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三)申请单位的科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要求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申请书于当年9月10日前报生产技术部。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审批:

生产技术部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公司内部评审,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审。通过初审的科技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有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中填写合作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公司统一上报集团公司下年度科技项目。

(一)申请的科技项目计划应包括单项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申请材料,同时将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下的科技项目计划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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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项目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包括《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技项目申请书》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科技查新报告以及知识产权分析报告;

(三)生产技术部根据年度科技项目审批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计划,会同财务管理部提出科技经费预算安排,报董事长办公会批准后,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五章 科技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主要负责人应由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担任,并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对其研究项目涉及领域的国内外技术发展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和较强的研究与开发能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十 科技项目的招标应严格按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号)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完成科技项目研究工作。如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如期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40天向公司提出申请,公司同意后,生产技术部提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原则上只能延期一次。

第二十条 项目的终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公司申请终止项目:

1. 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落后,经实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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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成果无实用价值的;

2. 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发生重大变化,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3. 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

项目正常实施,项目延期超过一年仍无法完成的;

4. 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

无法正常进行的。

(二)需要终止的科技项目,在公司做出终止合同决定后一个

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总结报告,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送达公司核批。

需要终止的科技项目由生产技术部正式向集团公司提出终止申请。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生产技术部书面呈报项目执行情况月度报告。上报信息和数据必须准确、真实、全面,能够反映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进度、经费、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调整时,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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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科技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集团公司下达并直接管理的重大科技项目,首先由申请科技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审核意见,及时做好有关修改完善工作,并将最终成果材料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向集团公司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由公司审批下达的科技项目,由公司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正式函); (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固定资产一览表;

(六)成果应用等资料及效益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的人员及课题组人员不得作为项目验收成员参加项目验收。

第二十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按规定日期完成任务、实现约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全部完成的,或完成了规定的主要目标,而其它目标无法继续完成的,为结题。

第二十九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达到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不真实的;

(三)项目研究的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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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但未曾得到公司生产技术部认可的。

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3年内不得承担公司科技项目。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凡全额使用公司科技经费的项目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研究成果知识产权转让时,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未经公司同意,其成果不得转让或以技术入股、折资入股。

根据科技项目不同情况,其研究成果的权属、权益和技术秘密在签订合同中具体确定。

第三十一条 凡部分使用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合同方共有。研究成果的权属、权益和技术秘密的条款在合同中予以确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涉及国家秘密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秘密的科研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核心技术开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对项目开发形成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要签定保密协议。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擅自披露其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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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1日颁发的《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华电煤业生〔2013〕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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