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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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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今年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文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廉洁从业行为应当由规则来确定,由制度来引导。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管理科学化的现实需要。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一共提了28 条要求,既包括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内容,也包括避免利益冲突、规范配偶子女从业的内容,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要求是在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针对当时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又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给执行者和监督者清楚明白地了解要求的内容带来不便。重新审视这28 项要求,我们不难发现,有些要求已经事过境迁,很难执行。比如1995 年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2002 年纪委第七次全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等。这些具有不同时期特点的规定迫切需要加以整合,摒弃其中与时代发展已经不相吻合的内容,使企业领导人员清楚明白地了解自己的从业行为定位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教育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1997 年党发布的《中国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把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小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但是,《廉政准则》的一些内容对企业领导人员缺乏针对性。比如,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这一条以及项下内容都是针对党政机关的。此外,《廉政准则》是发布的,适用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现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并不都是党员。我们党要搞执政能力建设,重要的是改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因此,抓紧制定统一的、普遍适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是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也是保证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现实需要。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指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简言之,既是指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特点,适应社会市场的需要,经济主体真正成为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一种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它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等等;而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建立在法人财产权基础上,公司组织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以及组成公司机构的自然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一系列规定构成的制度体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下,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不能否认,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运营的企业,由于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实行权力的制衡,某个权力主体想谋取一己私利的机会不多、余地不大。

但是,问题在于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国有企业的改革需要时间过程,事实已经证明这个过程并不短暂。从已经发生的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不难看出,恰恰是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由于管理措施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不规范,相当数量的人不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而导致违规现象的发生和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于一部分人为了谋取私利而陷入的泥潭。

基于以上认识,2004 年纪委第三次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快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

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要求,当年12 月12日,纪委、中组部、监察部、国资委共同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应当说,《若干规定》试行四年多以来,对于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它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试行过程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暴露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第十七届纪委第二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又提出了“七项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积累了经验,也为颁布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创造了条件。同时,由于试行的《若干规定》是四个机关联合发布的,其效力等级和适用的范围受到一定的局限。所以,决定修订《若干规定》,并于2009 年7 月1 日由中办、国办发布了正式施行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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