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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卫生规范

来源:华佗养生网
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卫生规范

1、目的

为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做到严格执行安全保障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食堂后厨食物生产和制作。 3、职责

3.1、食堂经理负责识别、收集并更新食品添加剂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食品添加剂的选择、测试和确认审批;

3.2、采购部门整体负责与食品添加剂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包括进行资质审查、筛选,协调开展供应商准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4、具体规定

4.1、食品添加剂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4.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杜绝使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物品的现象;

4.3、不得以掩盖食品变质或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由于使用食品添加剂而降低了食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尽可能不用食品添加剂,确须使用的,应在限量范围内使用;

4.4、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如明矾、泡打粉、小苏打、臭粉等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包装标签上应注明中文“食品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4.5、购入食品添加剂时,须索证索票并登记台账。应索取生产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6、严禁违法使用硼酸、硼砂、罂粟壳、废弃食用油脂、工业用料等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禁止使用亚盐;

4.7、油条、糕点、面食等常用的泡打粉等含铝膨松剂,应严格控制用量,以防止铝含量超标;应首选使用不含铝的酵母粉、塔塔粉等食品添加剂。糕点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4.8、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配备专用称量工具,严格按限量标准使用。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并上锁,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4.9、每次使用食品添加剂须有使用记录。 5、纠正措施

5.1、风险分析:食堂负责人应依照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对食品添加剂的添加量、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检验检测标准、计量仪器、微量添加设备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是品危害进行分析,识别其可能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

5.2、可溯源管理:食堂负责人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的可溯源制度,做好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仓储、使用的记录,确保从原料到客户的无缝对接,实现产品质量全过程的可追溯。 6、附件

《原料采购与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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