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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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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管理宣传资料

一、野外用火概念

人为地在野外利用可燃物进行燃烧的行为称作野外用火,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野外用火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生产性野外用火包括:烧荒烧灰、炼山造林、烧牧场、烧窑烧炭、烧隔离带、烧田埂、烧蔗叶等;非生产性用火包括:野外吸烟、野外生火取暖做饭、上坟烧纸、烧山驱蜂赶兽、小孩玩火、痴呆弄火等。

二、野外用火审批程序

1、用火单位和个人首先在计划用火地段边缘开设闭合的防火隔离带,并由当地林业站将计划用火地段勾绘在地形图上,计算出用火面积。

2、用火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用火申请(附用火现场图及当地村民委证明)野外用火2亩以上10亩以下的由村级领导审批,1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由乡镇审批,200亩以上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3、乡镇森林防火分指挥部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用火单位或个人的用火申请后,必须派相关技术人员到用火现场检查防火线等防范措施是否合格,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批准用火。

4、用火单位或个人在获得用火许可后应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选择适合的天气用火。

三、生产性野外用火注意事项

1、申请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后方可用火。 2、生产性野外用火必须在三级森林火险和三级风力以下的天气用火;上午必须在12时前完成野外用火作业;下午必须在14时以后方可开始用火,并要保证在当天天黑前完成用火作业。

3、在用火场地边缘必须开设防火隔离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主隔离带应开20-30米,副隔离带应15-20米,并要彻底清除隔离带内的可燃物(如杂草、枯叶等)。防火隔离带

必须为闭合或与自然屏障闭合状态,应尽量开设在地势平缓、地被物少的山脊,避免沿陡坡或峡谷穿行。主防火隔离带走向应与防火期主风向垂直。

4、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并清理掉火场内的一切冒烟物,以防死灰复燃生成火灾。

四、法律、法规

1、《森林防火条例》于1988年1月16日发布,2008年11月19日经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在森林防火期,林区内禁止一切野外非生产用火。必要的生产用火,也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6、《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被决定赔偿损失,负担扑火费和医疗费,或处以罚款,当事人无现金交纳的,可以实物折抵,或以劳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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