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副本)
原告:张政,男,汉族,身份证号码。常住住址。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张,49岁,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雷,男,身份证号码,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主要责任人,公司职员,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中国0000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
被告:程,男,身份证号码,交通事故肇事车主,联系地址。
被告:易,男,身份证号码,交通事故肇事司机,次要责任人,公司职员,地址。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方向原告一次性支付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70931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原系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大四年级学生,长期在武汉居住、学习和工作。2012年12月底回垫江探亲。2012年12月25日11时25分,被告驾驶的小型客车(车牌号为渝GEC*****,车主程,已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行驶至垫江温州商贸城水果批发市场路口时,与被告易驾驶的小型客车(车牌号为渝GM0****)相撞,致多名乘客包括
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垫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左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垫江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雷对上述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易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雷已全额支付了医疗费用。2013年4月20日,垫江县物证鉴定室鉴定原告伤残程度属Ⅹ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对人身伤害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入院时,手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见医院记录),住院治疗24天。出院后医院建议修养3个月,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更重要的是影响到原告大四毕业的应聘和参加各类公招考试,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很重的精神负担。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垫江县人民
具状人(签名):
2013年6 月28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5份。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基本情况及保险公司工商登记基本情况网页打印件。
5、赔偿清单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