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中药协会石斛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性质:本专业委员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由中国中药协会主管,中国乡村经济网、石斛企业共同发起成立的全国性石斛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合法从事石斛种植、加工、销售、科研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加入组成。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信息沟通,搭建信息平台,扩大合作与交流,促进会员之间资源优化互补;促进自主创新,疏通技术交流渠道,繁荣和规范我国石斛市场;寻求资源与资本的良好结合;提高我国石斛行业经营管理水平,推动我国石斛规模化、市场化,尽早让石斛走进普通百姓生活。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中药协会、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中路都市名园A座1008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行业自律、信息交流、专业培训、书刊编辑、展览展示、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在石斛研究、种植、加工、经营、管理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从业人员、企业及机构;
(三)有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四)能积极为本专业委员会提供各种行业信息,并愿意实现信息共享; (五)主动配合本专业委员会围绕行业发展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六)支持本专业委员会及信息平台建设,按时缴纳会员费; (七)提交真实的会员资料。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
(二)本专业委员会核实相关信息;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五)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石斛论坛”“石斛供货洽谈”等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石斛产业发展管理工作,遵守石斛经营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社会公德;
(六)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关于石斛市场管理规定;
(七)每年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一份企业最新统计信息; (八)支持专业委员会为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发出的相关倡议; (九)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在行业内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机构和负责人由全国石斛业主组成,设名誉主任、主任、秘书长各一名,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4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中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包括本专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所需的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召开理事会、行业发展研究、行业宣传及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其他活动等,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中国中药协会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民政部和中国中药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 对本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中国中药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中药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中药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中药协会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专业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经 2011年11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中国中药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