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及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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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保护,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促进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工人等。 第三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供应、规范管理。
第四条施工人员应按照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的要求,正确佩戴、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做到自我保护。
第五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建立健全物资购进、存储、发放、使用等制度,确保供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章安全物资供应管理
第六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根据施工人员的实际需要,合理制定安全物资的供应计划。
第七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有足够的防护措施。
第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建立物资库存管理制度,规范物资的采购、入库、出库等流程,确保物资的质量和数量。
第九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对购进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质量抽检和验收,确保物资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确保库存数量准确,及时补充不足的物资。
第三章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按照安全物资供应单位的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做到穿戴齐全,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要正确调整、固定。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自觉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并及时报告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以便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应及时清洗和消毒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个人安全卫生。
第十四条施工人员在个人防护用品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向安全物资供应单位报告,以便进行更换和升级。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离岗时应按规定归还个人防护用品,确保下一个使用者的安全。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十六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定期开展施工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督,定期检查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档案,记录每个施工人员的用品发放情况和使用情况,为追责提供依据。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施工人员,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记过、罚款等。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施工人员,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可以取消其个人防护用品的供应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对于遵守本制度,积极安全防护的施工人员,安全物资供应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包括表彰、奖金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安全物资供应单位负责解释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安全物资供应单位所有,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