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l System And Sodom/ 2 0 0 9.1 2(下) {l}J占缸会 论所有权 以个人所有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为视角 杨显滨陈雨 摘要近年来,关于如何对所有权进行及到何种程度,即所有权的标准是什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就个人所有权而言,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利益衡平原则来解决公共利益与个人所有权行使的冲突问题。在特殊情况下, 公共利益应当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能优先于个人所有权的行使。 关键词所有权必要性标准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2-020-03 (一)自由(权利)是相对的,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自由就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毫无疑问 中图分类号:D923.2 一、所有权的界定 一般来说,所有权不但是一种绝对权,也是一种最完全的物 或者说所有权是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任 权,这是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键区别之所在。 但不能就此得出 也包括了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不受任何的权利的结论,因为所有权的自由行 何一种对所有权的,也就是对自由的。法律提倡所有权 使仍然受到一定程度的,只是在不同的场合、环境、条件下, 的自由行使,但自由是有条件的,且这种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是受 的程度有所不同。对所有权的界定,关键是要对所有权 的。任何所有权的自由行使都受到相应的,没有这种限 的范围有所了解,所有权的有广义和狱义之分,广义的所有 制,基于所有权的期待利益就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其他权利也一 权主要包括主体、内容、客体、同的四个方面的。所有权 样。0可以说自由行使虽然排斥不合理地,但必须肯定自身 的四种在我国民法通则上都有所体现:对土地等自然资源所 行使条件的客观性和不可避免性;自由行使也排斥他人的不当干 但其自由行使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因此,所有 有权主体的范围进行的属于主体;善意取得制度、买卖 涉,受到法律一定程度的约 不破租赁、相邻权等是对所有权内容的:规定土地、森林、山 权的自由行使必须处于法律的许可之下,哪 岭、草原、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属于所 束。因此,洛克认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有权客体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属于所有权目 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约束 的的。狭义的所有权主要是指所有权内容的,即对 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并非 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中最常 人人爱怎样就可以怎样的那种自由,见、最重要的所有权类型,基于这方面的原因很多人把所有 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和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 权的等同于所有权内容的。对于所有权内容的,我 部财产的那种自由。”0因此,在自由行使所有权时,必须要对自己 对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 国学者谢在全教授认为:“使不动产所有权之行使,负有一定 的行为负贡,不要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消极不作为或积极作为之义务,就此而言,即为所有权内容之限 益造成损害,这时对所有权进行是必不可少的。从这个角度 制。” 但对所有权内容的仅限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是不够 来说,所有权的自由行使和是密不可分的整体、是缺一不可 精确的,因为所有权的行使也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行使,比如善意 的。 取得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因此,从所有权内容的角度米说,所有 权的应当是指禁止或作为所有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二)所有权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一样,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 积极权能或消极权能之一面或数面,从而使所有人因此受一定之 系。既然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必然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约束,并负有一定义务。 所以有人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应 所以尽管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那么所有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 当负有的义务,这种义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所有权人滥用所有 然负担一定的义务 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体组成,个体在行使所有 权,侵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和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所有权 权时,在满足个体权利和需要的同时,必须要考虑其他个体、群体 是对所有权人的一种规制,这利 规制要么部分所有权人的权 乃至整个社会的权利和需求,其权利的行使不能是没有边界的、 能,所有权人仍然能够行使一定的权能,比如相邻关系中提供便 无的,否则就会损害其他个体、群体及整个社会的正当利益。 利一方的所有权权能;要么完全剥夺所有权人的权能,所有权人 因此,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合理地附加一定的义务,对所有权 的权能消失,比如征收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原财产所有人的所 进行适当地是必要的。这样做也是为了更好的满足所有权 有权权能。 二、对所有权进行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杨显滨、陈雨,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20 人自身的权利和需求,可以想象,如果不对所有权人的权利进行 合理地,允许其无限地自由行使,很可能造成权利的滥用,侵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I占缸金 2。… 2(下) (1)公共利益的含义及界定。关于公其利益的含义和界定是 犯他人的权利。相反,自身的权利总有~天也会被他人无限地权 人所有权行使的冲突问题 利所侵害。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对所有权人附加一定的义务,进 行必要的,这不但对其他所有权人有利,而且对于自身所有 个很复杂的问题,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物权法》也没有给 权的行使也是有利的,归根到底是法律对不同个体之间权利和需 求进行衡量的结果。0 三、所有权的标准 (一)国内外对所有权标准的相关立法 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公共利益应当是指一定的社会群 体所享有的、为其生存和发展等所必须的、且被该群体中不确定 的多数人所认同的与该群体的整体利益相关联的、为该群体所共 享的利益。它有其显著的特征:第一,对象是一定的社会群体。 对于所有权的标准,围内外的卡H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都 公 利益是群体利益,不是某一个人所享有的利益,体现了公共 有所体现。比较常见的主要足以下二种: 1.法定标准 2004年修改后的《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权人在 法令内对所有物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 民法典》在第903条明确地规定了所有权的:“在不与法律或 者第三人的权利相抵触的限度内,物的所有人可以随意处置该 物,并排除他人的一切干涉。”我国《物权法》第42条第1款明确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 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不难看 出日木、德围及我国《物权法》强调的是法定标准,对所有权的限 制以法律规定为准。也就是说依照法律的规定,需要对所有权进 行时,才能对所有权进行:反之,则不能对所有权进行限 制。从表面上看,做到有法可依,没有什么问题。但法律不足万 能的,不可能对每一种需要的所有权都做出具体规定。同时 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新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层出不穷。如果一 切都要法定,不找出一个广泛适用的所有权标准,很容易 现法律真空,从而导致权利的滥用。 2.提供便利标准 我同《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 关系。”第86条第l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 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第87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 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士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上 三条立法足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由于相邻关系足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 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而发生的权利义 务关系。0这里的“给予便利”和“接受’’足相互对应的,当相 邻一方为对方提供了便利的同时,其所有权也就受到了一定的限 制。因此,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对相邻关系中所有权的行 使进行了一定的,这个就是所有权的行使有为对方所有 权的行使提供一定便利的义务,就是所谓的所有权行使之提 供便利标准。在村】邻关系中,用提供便利标准去所有权的行 使足没有问题的。但桐邻关系只是所有权的一种,不能作为 所有所有权的标准。所以说提供便利标准具有很大的局限 性的,74,r ̄普遍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标准的立法建议 1.通常情况下,应当根据利益衡平原则来解决公共利益与个 利益的群体性,即公众性:第二,范围的局限性。公共利益的范 仪仪局限于生存、发展等基本需要,不能任意扩大。在实践中,一 些地方喊着公共利益的口号,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对土地和 私有财产进行征收,以达到某种政治日的。据报道,某省会城市 征收的土地真正为了公共利益的不到10%,其余都是以公共利 益为幌子,主要用于工商业、房地产等经营性活动 ,那么这里所 谓的征收所依据的“公共利益”已经超出了生存、发展等基本需求 的范围,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第三, 识性。公共利益不是某 一个人或_者少数人所认同的利益,而是一定社会群体叶l多数人所 认同的利益。也就是说,某一种利益足不是公共利益,决定权在 该群体的大多数人,而不在于该群体的某个人或少数人;第四,关 联性。公兆利益必须与…定范围的社会群体的整体利益密切相 关,如果与该群体的生存、发展等没有关联性,该群体和其巾的个 人就不会重视它,也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自然也就: 属于公共利 益的范畴:第五,共享性。公共利益不是一定社会群体I_l1某一个 人、少数人或大多数人所享有的利益,而是该群体中每个人所享 有的利益。因此,对公 利益的界定关键是对公兆利益特征的理 解和把握,一种利益如果能够同时具备上述五个特 ,就可以将 其界定为公共利益;反之,则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2)公 利益与个人所有权行使之问的利益衡平。由于个人 所有权行使属于个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说公共利益与个 人所有权行使之间的利益衡平问题也就是个人利益和公 利益 的利益衡平问题。公共利益虽然具有显著的特征,但却不能脱离 个人利益而存在,如果我们不知道什么是个人利益,也就无从谈 起什么足公共利益,因为公共利益就是全体个人所享有的利益, 无条件地为了公共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最终会导致公共利益自 身的损害。必须认识到,公共利益在公民权利的同时,更重 要的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所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同样 受到公共利益的保障。如果一味坚持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忽视公 _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保障作用,那么公共利益就有可能成为侵害 个人利益的“常客”,任意侵害个人利益,然而最终损害的还是公 共利益。 要想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问题,首先要在公 利 益和个人利益之问找一个合理的支点,米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 益,这就是利益衡平原则,也是司法实践巾常用的一个原则。所 谓法律中的利益衡平,就是对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和社会公 众对该专有权的合理需求: 问的分配与取舍,以达到一种柑对合 2】 Legal System And Sodety 2 0 0 9.1 2(下) {l}I占缸会 理和适度的最佳状态。在这个过程中,虽然各自的利益量是必须 大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案第20条、22条同样暗含公共 考虑的因素之一,但绝不是公众与个人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量 利益标准。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对其它法律起着统领和指 的完全对等,也不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量的平均化,而是要求 导作用,既然对权利行使的规定了公共利益标准,那么 法律在充分考虑各个利益主体价值取向并兼顾个人利益和公共 所有权作为一种最主要的、最常见的权利,其行使也应当受到公 利益的基础上,作出一种制度设计,以互不损害对方利益为最终 共利益标准的。实际上在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为 价值目标。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使一方利益主体因其他 了公共利益对所有权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精神 利益主体的合理需求而受有损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的具体贯彻和实施。当然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对所有权行使的限 从而使公其利益和个人利益始终保持在一定的衡平状态。这也 制所依据的公共利益标准、的范围和程度各不相同。 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理想,但不同的国家、民族由丁受其政治、经 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利益衡平的砝码会有一定程度的倾斜。 至于是向公共利益倾斜还是向个人利益倾斜,各国可以根据具体 情况进行合理地取舍,是完全合理的和必要的,也是利益衡平原 则的应有之义。因为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倾斜,是利益衡平原 则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对立统一的基础上、在特定的时空条件 下的特殊状态,二者的衡平才是法律追求的常态。0 从本质上来说,由于公共利益来源于个人利益,是全体社会 公众所享有的各个个人利益的抽象和概括,所以公共利益和个人 利益之间只有量的大小之分,没有质的根本区别。这就要求在司 法实践中,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不能因为所消大多数人的公共利 益而随意侵害个人利益,需要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进行评析, 衡量其大小。在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权利主张进行充分的分析、斟 酌和尊重的基础上做出适当的选择。I ̄I ̄L,一定要站在客观的角 度,尽力排除公 利益优先的错误法律思想,承认公 利益和个 人利益既有冲突的一面,又有卡¨互依赖,相互影响,.f}j互作用,相 互统一的一面。可见,公共利益不是天生就优于个人利益,当二 者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利益衡平原则进行衡量,然后做出取舍, 不能为了公共利益任意地剥夺个人利益,个人所有权的自由 行使。0 2.在特殊情况下,公麸利益应当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优 先于个人所有权的行使. 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了公 利益对所有权进行必要的, 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即便是在以个人主义为主导的美国,在司 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在著名的Mugler案的判决巾, 就明确指出:“有效的立法对阻止那些会给健康、道德或是公共利 益造成损害的财产使用,在任何公正的意义L都不会被看着是一 种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对财产的征用或是划拨。”。可见,美国 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必要的 的情况。1789年的法国《宣言》第17条规定:“所有权 为不可侵犯的神圣权利。非经合理证明确为公共需要并履行正 当补偿,不得加以剥夺。”可以这样理解,该条在明确规定所有权 神圣不可侵犯性的同时,附条件的承认,只要能够证明为了公共 利益的需要且给予正当的补偿,所有权是可以侵犯的。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所有权的侵犯,实际上就是对他人 所有权的。我国1982年12月4目第五届全同人民代表大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5 l条和我国2004年十届全国人 可见,因公 利益对所有权进行必要的理念已经根植于 法律的土壤之中,并有进一步深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当个 人所有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且不能刷时兼顾个人利益 和公共利益时,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应当让位于公共利益,需要对 个人所有权进行必要的是大势所趋。但我们不能认为公共 利益对个人利益具有天生的优越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公共利 益才能优先于个人利益,不能任意剥夺个人利益。第一个条件是 为了公共利益对个人所有权进行时,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所 作出的牺牲必须是合理的,即能够为全体个人利益总量的增大提 供相应的资源和条件,从而有利于增加公共利益的总量。这时依 据利益衡平原则,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因此个人利益应当让 位与公共利益,作出必要的牺牲,但社会中总的个人利益和公共 利益是衡平的;第二个条件是个人所有权的行使导致公共利益总 量的减损。公 利益的最终FI标是全体个人利益的发展,当然鼓 励每个个人利益的发展和增长,但当个人利益的发展减损全体利 益总 时,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失去了平衡,这时个人利益就 要受到一定的。只要符合上述的任何一个条件,公共利益相 对于个人利益来说都具有优先性。相反,如果不具备~定的条 件,公共利益是不能优先于个人利益的。理由在于公共利益源于 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一种体现,但又以个人利益为 归依,没有个人利益也就无所谓公共利益。所以说对公共利益有 利的,通常对个人利益也是有利的,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也就是 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是相互依存的、相互促进的、统一的,没有明显的轻重之分,不能 轻易把个人利益当作公欺的牺牲品,损害个人合法权益,任意对 个人所有权进行。0 注释: ①丁海涌,丁南民法物权.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②谢在全.民法物杈论(下).中国大学出版社.】999. ③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出版社.2009.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 院出版社.I998. ④程萍.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叶T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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