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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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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大公发[200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强化我市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保障机关及其人民依法履行职责,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规章,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的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和《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机关(含机关派出机构以及列入序列的交通、林业机关)及其人民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本级机关对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第四条 执法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内部执法监督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机关的行政首长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责任人。

各级机关设内部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任组长,成员由政工、纪检、考核、法制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

第六条 各级法制部门是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在本级和上级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检查执法监督工作。政工、纪检、考核部门依据法制部门的执法监督意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奖惩。

第七条 各级机关在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第 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机关草拟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抵触。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办理刑事案件情况:

1、案件的受理、立案、破案、销案,

2、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3、办案程序和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4、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1)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适用,

(2)刑事拘留的适用、转捕和改作其他处理,

(3)提请逮捕的适用、执行和不批捕的处理.

(四)办理行政案件的情况:

1、案件的受理、立案、裁决、调解处理及执行;

2、案件的复议和申诉;

3、办案程序和法律手续是否合法、完备。

(五)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执行是否合法、适当。

(六)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人身自由场所的管理及执法情况。

(七)实施有关治安、交通、消防、边防、户籍和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情况。(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的机关执行法定职责情况。

第九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对本级机关所属的业务部门和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本级机关及所属业务部门代或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以本级机关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查获的刑事案件作案成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四)对不予立案;撤销案件;不提请逮捕(起诉);刑拘后变更为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批捕案件不要求复议复核;批捕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罪犯保外就医;罪犯留所执行及减刑、假释;精神病鉴定;刑事案件转外处理的;刑事案件成员拟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做其他处理的;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解除或不做追责处理的案件及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机关认为需要监督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核;

(五)对行政处罚个人2000元以上、法人10000元以上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20000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的案件及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机关认为需要监督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核;

(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听证、复议、审核;

(七)拟定本级机关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评议,纠正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组织专项、专案调查和处理并进行执法过错的检查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

(九)本级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十条 负责清理本级机关制定和地方发布的有关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作好向本级和上级机关呈报和备案工作。

第十一条 调查了解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意见。

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措施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应予以纠正或通知下级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审核案件采取阅卷审查为主的方式进行,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性、处理意见,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法律文书等内容等进行全面审核。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级或下级机关执法活动进行检查、评议,并将每年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的结果报上级机关,并在本级机关内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新颁布的有关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后,各级机关应在1年内对其执行情况,组织1次全面的执法检查,井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执法问题,应进行专项性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童见报本级机关,待批准后报交办机关或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问题的,应视情节较重作如下处理

(一)对认定的违法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限期改正;

(二)对本级和下级机关制定的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或实施的违法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应及时纠正;

(三)对违法情节严重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国家赔偿案件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四章 执法监督员

第十 基层机关除法制部门外,还应在其他各业务部门和派出所设立执法监督员。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执行党的方针、;

(二) 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精通业务,责任心强、刚直不阿、敢于秉公执法;

(三) 责任心强,刚正不阿,敢于秉公执法;

(四) 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第二十条 执法监督员受机关的委托,在本级和上级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行使执法监督检查权。

第五章 执法监督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全局的执法监督活动,必须在本级机关主管领导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轻微违法行为,法制部门可以口头纠正,对情节严重,或轻微违法行为经口头纠正未改的,应填写《纠正违法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核查的违法行为,应经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发出《执法查询通知书》,经查确实存在问题的,被查询单位或部门应按要求改正。对未改正的,可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并及时将纠正结果报告执法监督部门。

第二十五条 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及其责任者,对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15日内填写《提请复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向上级法制部门递交《提请复查意见书》,但纠正意见必须先予执行。上级法制部门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填写《纠正违法复查决定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复查结果,填写《纠正违法复查决定书》告知申请单位。复查决定作出后应立即执行。

第二十六条 执法监督人员办理的执法检查案件,如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经领导批准后回避。

第二十七条 法制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并登记备案。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 执法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单位或部门及负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民警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

(一)接到《执法查询通知书》后,无故拖延逾期不作答复或拒绝答复的;

(二)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纠正又不申请复查的;

(三)对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四)拒绝阻碍执法监督工作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考核部门依据法制部门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情况及其他执法监督意见,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扣除考核分数。

第三十条 人民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依据《大连市机关人民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予以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滥用执法监督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严格依法办事,并在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机关应根据《人民奖惩条例》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下级机关每半年向上级机关报告1次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法制部门对发现和纠正的违法案件,应逐项登记并按季报上级法制部门,严重违法案件要随时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

(一)违法单位的名称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违法事实;

(三)纠正违法和改正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实施前制定的其他有关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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