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印验证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验证员,负责承印验证工作。
第二条 接受本省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 期刊的, 必须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 《图书期刊印刷 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在验证省新闻出版局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印刷委托书 后,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三条 接受省外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 期刊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 《图书期刊印 刷委托书》,在印刷前,必须验证《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有无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 版行政部门的盖章, 还须验证有无事先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备案, 以及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加盖的备案专 用章,验证的一切手续齐全方可承接有关出版物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
第四条 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出版单位的《报纸出版许可证》 ,并收存其复印 件;承接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 期刊的增版或增刊的, 还必须验证并收存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 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第五条 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必须验证并收存广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 处核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第六条 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必须验证并收存广东省宗教事务 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第七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境外出版单位出具的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验证是否经广东省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准印件, 并收存批准文件和有关著作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印刷的境 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 必须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 (或县级以上) 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 ,收存其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
第九条 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 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 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十条 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 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 执照或者委印人的居民身份证; 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 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 明。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 州市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十二条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委 托印刷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 验证印刷企业所在地门办理的准印手续, 并在门指定的印刷 企业印刷。 要保存委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门的准印证明副本 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
第十三条 印刷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 印刷有单位 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 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并收存委托印刷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 件。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 必须验证有无事先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委托的广州市 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局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2 年,以备查验; 并且不得
承印登记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立登记员,负责对承印的出版物等进行登簿记 录工作。 第二条 设立《印刷登记簿》。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时,登记员 要对承印的出版物名称、 出版单位、印刷委托书、准印证(许可证)、 印刷合同、有关文件、印刷数量、印刷底片等内容进行登记,以备 查验。
第三条 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品时,登记员要根 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印刷品的名称、印刷数量、 印刷合同、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介绍信或证明等进行登记,以便备查。
第四条 印刷任务完成后,还要对成品数量、交付情况、半成 品和废次品的处理、印件原稿、底片的交付情况等进行登记。
有关批准文件、
印刷品保管制度
第一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的保管和发放等工作,由企业仓库保 管员负责。 第二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印刷完毕后,要全部交由仓库保管, 仓管员要根据各工序的交接单进行核对,确保所有产品都进仓。
第三条 仓管员要妥善保管印刷品,作好保密工作,防止印刷好防潮、放火工作。
第四条 出版物等印刷品的出仓,要严格按财会部门开具的出品遗失,并做仓单发货。
印刷品交付制度
第一条 印刷的出版物验收进仓后,除按规定留存一份样本备 查外( 2 年内),须全部交给委印单位,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 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第二条 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须将印刷品全部(含成品、 半成品、废品等)连同印板、底片、原稿等交付委印单位或个人, 不得擅自留存;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不得在境内销售。
第三条 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应按规定将印刷品全部交付委托 单位或个人,对有规定不能留存样本、样张的,若企业因业务参考 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征得委托印刷单位同意,并在印件上加 盖“样本、”“样张”戳记后,可留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印刷的境外其 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散发。
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第一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出版物残次品、废品,不得随意 丢弃,由车间负责收集交给仓库,由仓管员负责销毁。
第二条 在印刷过程中产生的包装装璜印刷产品的残次品、废 品也不得随意丢弃,由车间收集并交给仓库。再交给委托印单位, 或经委印单位同意后销毁。
第三条 在印刷其他印刷品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及废品,也须 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条 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特种印刷品,或者使用电子方法 排版印制或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