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开发商约定相关条款)
出卖人和买受人经协商一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些未尽事宜,订立下列补充条款,若补充条款与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1、买卖双方的地址以本合同确定的为准,出卖人或买受人双方的地址若有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出卖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书面通知或告知义务时,买受人应及时签收,出卖人将通过邮局送达书面通知,从邮局发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以邮局受理凭证为依据);如因买受人所填地址不准确导致通知退回的,买受人承担过错责任,视为出卖人已履行告知义务。本合同的通知指书面通知,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签收或邮局送达的方式,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公告送达所产生的费用由被通知方一方承担。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售价并未包括房价款本身以外的一切费用,除法律规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费用以外,其余费用均有买受人承担。
3、本项目规划内的广场、大堂及尚未销售的会议中心会所、地下室、停车场、车库(车位)、商业服务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均归出卖人所有。
4、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一次性付款)或抵押登记办理完成(按揭贷款付款)后30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交纳契税,逾期缴纳所产生的滞纳金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
5、出卖人代收代缴费用:
(1)、物业管理维修基金: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65元/㎡;
(2)、印花税:按所购住宅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
(3)、天然气费用:3600元/户;
(4)、有线电视:265元/户;
(5)、可视对讲:1300元/户;
以上费用均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款一并付清,逾期付以上款项的买受人应承担不按时交纳所引起的全部责任。出卖人代收费用若有调整以规定为准。
6、买受人若委托出卖人来办理产权证,应在房屋交接后15日内向出卖人提供书面委托书和办理产权所需资料。逾期提供或所提供手续资料不齐的出卖人有权不予办理。
7、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补充:因买受人逾期付款造成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从出卖人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90日内退回买受人已付房款,出卖人有权从已付房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
8、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应遵守:
(1)、买受人应在签订本合同15日内将银行贷款手续办理完毕,买受人逾期办理完毕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第七条处理。
(2)、因国家或银行规定调整导致贷款银行提高贷款首付成数、降低贷款比例的,买受人应予以接受,并在通知十日内按银行规定标准将首付款补足。
(3)、因买受人原因,导致买受人贷款未获银行批准,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内,付清全部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第七条处理。
9、合同备案后,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房,否则须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10、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另有约定外,其他任何宣传和说明均不作为商品房的交付内容。
11、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应接受出卖人委托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与服务,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协议,交纳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凡与该合同有冲突的相关资料,均以该合同为准。
13、本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