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一中高中部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2004年10月修订)
1. 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入校园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参加帮派、团伙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持械(铁器、砖块、木棍等)打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4. 勒索、强行索要同学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5. 同学间发生矛盾,操纵外校人员殴打本校学生,导致事态扩大乃至发生恶性事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6. 不服从教职工教育和管理,目无师长,出言顶撞、辱骂甚至威胁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7. 在校内外公然抽烟、喝酒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 在校内外传看淫秽书刊或观看黄色录像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查看处分。对有意传播淫秽书刊、光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 公共活动场地,故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致使他人受伤害者,除承担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10.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1.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5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10天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7天以下视情节及改正态度处分。
12. 参加国家、省、市、区及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有舞弊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13. 在校园内公开谈恋爱,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 在教学区、办公区楼道内喧哗、打闹、拍球,在篮球场踢足球,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 在班级中经常性迟到、违犯课堂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6. 在校内说脏话、仪容仪表检查不合要求,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7. 沉溺于上网,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8. 住校生在公寓内向窗外扔垃圾、杂物,泼水,辱骂过路行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9. 住校生在公寓内吹口哨,熄灯后大声喧哗、吵闹,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0. 住校生不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 21. 住校生公寓内发生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注: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包含记过处分),在各种政审鉴定时,一律如实填写,记入该生档案。在毕业之前处分未撤销者,政治思想鉴定为不合格。
酒泉市一中高中部 200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