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理论和实务
【摘 要】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安全生产法»)已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安全生产法描绘出了“依法治安”的新画卷,十年铸剑 ,再显新成果,把“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作为新«安全生产法»的总基调,它将在实现的进程中推动安全生产法制进入新时代。因此,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是摆在各级、企业和相关人员面前的重大事务 。
【关键词】新安全生产法 理论 研究
一、«安全生产法»修改已成历史必然
自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全生产事故总量下降, 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持续稳定好转。但随着全国治国理政理念的不断变化、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变迁,社会和谐发展的更高要求,应该看到,全国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安全防范和监管不到位等情况还比较突出,重特大事故还时有发生,同时伴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推进,一些在实践中尚未明确的东西,在法律中表述含糊, 日益显现出在制度设计上的种种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讲,原«安全生产法»,
是一部完全管制法制模式的法律,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而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强调不够。这就必将导致监管责任过大, 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自主守法意识也过低,难免出现监管能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等问题。为克服上述缺陷,修改«安全生产法»就具有了历史必然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主要方向 (一)更加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是切实明确了企业内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机制。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这将彻底改变以前企业墙上挂挂制度、行一下文表示机构成立等流于形式的被动局面,促使企业内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有效促进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进一步确立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
的提取和使用的要求,要求具实列支,专款专用。
三是更加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扩大了行业领域范围,如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里把道路运输和建筑施工领域写了进去。 另外,提高了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立标准。
四是强化培训,进一步完善企业培训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陪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
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五是强化对承发包方的管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些行业领域特别是建筑施工等领域层层转包现象比较普遍,事故的发生依然突出。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建筑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一倒查责任,一般不可避免地发现工程有层层转包的现象。层层转包是我们国家建设合同里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层层转包、转包承租过程中必须得有安全生产义务的重新分配,这是个很现实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层层转包、转包承租过程中各自的安全生产义务和责任,«安全生产法»的修改就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査,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这些规定使«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主体责任具有实在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明确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同规划。 新«安全生产法»第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
二是进一步明晰各级部门职能职责。新«安全生产法»第第二款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決安金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美法律、行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査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査计划进行监督检査,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进一步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罚力度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三、如何强化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新«安全生产法» 一是在的统一领导下,公司和项目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宣传方案,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小册子、 张贴标语横幅等宣传工具进行广泛宣传,要通过召开项目负责人会议、企业员工大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在宣传中,要不留死角,做到人人皆知。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要积极参加组织的培训考核,确保新«安全生产法»能及时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是严格守法,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施工。新«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l2月l日施行。公司和项目部管理人
员要在深人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和工程实际,自觉修正与新法不匹配的问题,增补新法规定而实际欠缺的内容,确保新«安全生产法»得以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因违规行为受到上级部门的处罚 。
总之,新«安全生产法»已被认为是一部“长了利齿,装了铁臂,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的法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清醒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我们务必自觉遵法守规,履职尽责,注重预防,遏制事故,促使企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