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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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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百科邀请招标邀请招标 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邀请招标能够按照项目需求特点和市场供应状态,有针对性地从已知了解的潜在投标人中,选择具有与招标项目需求匹配的资格能力、价值目标以及对项目重视程度均相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有利于投标人之间均衡竞争,并通过科学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实现招标需求目标,招标工作量和招标费用相对较小,既可以省去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程序(招投标资格审查)及时间,又可以获得基本或者较好的竞争效果。但是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投标人数量相对较少,竞争开放度相对较弱;受招标人在选择邀请对象前已知投标人信息的局限性,有可能会损失应有的竞争效果,得不到最合适的投标人和获得最佳竞争效益。有些招标人甚至利用邀请招标之名行虚假招标之实。为此,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项目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认定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三公一诚”原则“三公一诚”原则 即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里所指的公开是招标活动必须公开进行,不得隐蔽、私下进行,也不得隐瞒招标的结果,是对招标活动形式和程序公开的规定。公平是指招标活动应当达到的目的,这里面包含了合乎法律、合乎科学和合理的含义,是从国家和当事人角度对招标活动最终达到的目的要求的规定。公正是指招标活动应当采取公正的方法进行,不得偏袒、包庇、围标、瞒标、评标应当合法合理等,也不得有其他一切违法规规和科学的工作方法、程序,不仅要程序公正,结果也要公正。《采购法》规定了采购的大原则,即“三公原则+诚信原则”,然而关于采购的具体操作原则却没有明确表述,只是对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价格、效率、质量和服务四个方面的要求(《采购法》第17条),而且大都指向采购结果层面,至于操作过程的具体原则,则较少涉及。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要求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平等对待。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责编:金柏舟)48招标2019年第20期.indd 482019/5/17 9:3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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