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2007-02-07
国质检食监〔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将2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完成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按照2006年食品监管工作的部署,总局组织制定和修订了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见附件),现印发你们。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3.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4.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5.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7.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8.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9.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0.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1.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2.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2006版) 13.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4.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5. 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7.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8.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19.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0.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2.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3.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4.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5.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26.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植物油。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制取原油
⑴压榨法制油工艺流程:
①以花生仁为例:清理→剥壳→破碎→轧胚→蒸炒→压榨→花生原油。
②以橄榄油为例(冷榨):
低温冷压榨→ 倾析 离心分离
离心倾析 → 离心分离 ⑵浸出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大豆为例:清理→破碎→软化→轧胚→浸出→蒸发→汽提→大豆
余油、水混合物 鲜果→清理→磨碎→融合 初榨橄榄油
原油
⑶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
以芝麻为例: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 →吹净→磨酱→ 对浆搅油 → 振荡分油 → 芝麻油
2. 油脂精炼 化学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水化)→脱酸(碱炼)→脱色→脱臭→成品油 物理精炼工艺流程:
原油→过滤→脱胶(酸化)→脱色→脱酸(水蒸气蒸馏)→脱臭→成品油
3. 油脂的深加工工艺(包括油脂的氢化,酯交换,分提等) ⑴棕榈(仁)油分提工艺流程 ①干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加热→冷却结晶→过滤→软脂、硬脂 ②溶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溶剂稀释→冷却结晶→分离→蒸发溶剂→软脂、硬脂
③表面活性剂法分提工艺:
棕榈(仁)油→棕仁软脂稀释棕仁油→冷冻→润湿硬脂晶体→离心分离→洗涤→干燥→软脂、硬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油脂精炼:脱酸,脱臭。
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橄榄油:选取原料、低温冷压榨。 棕榈(仁)油:分提工艺。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酸值(酸价)超标;2. 过氧化值超标;3. 溶剂残留量超标;4. 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压榨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需要破碎时);(3)软化设备(需要软化时);(4)轧胚设备(需要轧胚时);(5)蒸炒设备(需要蒸炒时);(6)压榨设备;(7)剥壳设备(需要剥壳时);(8)离心分离设备(需要离心分离时);(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采用浸出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筛选设备;(2)破碎设备;(3)软化设备;(4)轧胚设备;(5)浸出器;(6)蒸发器;(7)汽提塔;(8)蒸脱机;(9)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3. 采用水代法制油生产的企业应具备
(1)水洗设备;(2)烘炒设备;(3)碾磨设备;(4)搅拌振荡设备;(5)过滤设备;
4.油脂精炼设备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6)脱蜡设备(需要进行脱蜡时);(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5. 油脂分提工艺设备
(1)冷却结晶罐;(2)分离设施(过滤、吸滤或离心设备);(3)冷媒系统。
6. 食用植物油分装企业应具备
(1)储油罐;(2)自动或半自动定量灌装设备;(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T17756-1999《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GB/T17757-1999《高级烹调油通用技术条件》;GB1535-2003《大豆油》;GB1534-2003《花生油》;GB1536-2004《菜籽油》;GB1537-2003《棉籽油》;GB104-2003《葵花籽油》;GB11765-2003《油茶籽油》;GB19111-2003《玉米油》;GB19112-2003《米糠油》;GB/T8235-1987《亚麻籽油》;SB/T10292-1998《食用调和油》;GB/T8233-1987《芝麻油》;GB/T 15680-1995《食用棕榈油》;GB/T 18009-1999《棕榈仁油》;NY/T 230-2006《椰子油》;LY/T1534-199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及其检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严禁采用混有非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的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企业
生产食用植物油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罗维朋比色计(橄榄油除外);(二)电炉(可调温式);(三)分析天平(0.1mg);(四)温度计(分度值0.1℃,标准中规定了熔点项目时,有此要求);(五)气相色谱仪(溶剂残留量项目委托检验的,此设备可不作要求)。
七、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色泽 气味、滋味 透明度 水分及挥发物 不溶性杂质(杂质) 酸值(酸价) 过氧化值 加热试验(280℃) 含皂量 烟点 冷冻试验 溶剂残留量 铅 总砷 黄曲霉毒素B1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 熔点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 棉籽油 棕榈(仁)油
橄榄油测定酸度 备注
√ √ * 18 19 抗氧化剂(BHA、BHT) 标签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发证检验。芝麻油单独抽样,其他食用植物油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有半精炼、全精炼的品种,优先抽取精炼程度高的产品。对生产半精炼食用植物油,又分装精炼油的企业,应各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不得少于50桶(瓶),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个包装桶(瓶)且总量不少于3kg。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以其他植物油料制取的小品种食用植物油如:红花籽油、核桃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等,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2716-2005)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SB/T10292-1998)对食用调和油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并将其按产品质量要求分为3个等级,即调和油、调和高级烹调油、调和色拉油。检验结果按照食用调和油行业标准中相应等级指标要求进行判定。
附件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粮食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食品。粮食加工品中的大米、小麦粉、挂面产品按照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其他粮食加工品按本细则执行。
其他粮食加工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
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
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碴、荞麦粉、燕麦片等。
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米粉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其他粮食加工品(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谷物粉类制成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谷物加工品
清理 脱壳 碾米(或不碾米) 成品包装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 碾磨 成品包装(粒、粉) 灭酶 轧片 成品包装(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面粉类制成品:
原辅料 混合 和面 发酵(或不发酵) 成品包装(生切面、调制面团等) 水洗 成品包装(面筋等) 米粉类制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谷物加工品
(1)清理;(2)碾米(糙米等除外)。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1)碾磨(谷物粒、粉);(2)灭酶(谷物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1)和面(面粉类制成品);(2)蒸粉(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
成型 清理 磨粉(浆) 成品包装 发酵(或不发酵) 蒸粉(或不蒸粉) 干燥(或不干燥) 成型
工艺的);(3)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超标;2. 磁性金属物超标;3. 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厂房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厂房通风良好,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还应当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生产区应与生活区分开。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谷物加工品:清理设施、脱壳设备、碾米设备(糙米等除外)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2. 谷物碾磨加工品: 清理设施、磨粉设备(谷物粒、粉)、灭酶设备(谷物片)、轧片设备(谷物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需具备包装设备。
3. 谷物粉类制成品
和面设备(面粉类制成品)、清理设施(米粉类制成品)、磨粉(浆)设备(米粉类制成品)、蒸粉设备(米粉类制成品中有蒸粉工艺的)、成型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LS/T 3215-1985《高粱米》;
GB/T 13356-1992《黍米》;GB/T 13358-1992《稷米》;GB/T 11766-19《小米》;GB 19503-2004 《原产地域产品 沁州黄小米》;GB/T 18810-2002《糙米》;NY/T 832-2004《黑米》;GB 190-2005《麦片类卫生标准》;GB/T 13360-1992《莜麦粉》;GB/T 10463-19《玉米粉》;GB 2711-2003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GB 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应原粮的质量标准,不得使用陈化粮;粮食包装要符合GB/T 17108-1997《粮食销售包装》的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谷物选筛(谷物粉类制成品不需要);(二)干燥箱;(三)分析天平(0.1 mg);(四)天平(0.1 g);(五)高温电炉(产品标准中有灰分项目的加工企业需要);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检测项目的加工企业还需要灭菌锅,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和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粮食加工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谷物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水分 杂质 碎米 容重 黑色度 黑米色素 碱消值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监督 √ √ √ √ √ √ √ 出厂 √ √ √ √ √ √ * * 黑米除外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备注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
出厂 * * * * * * * * * * * 备注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视产品色泽而定 序号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粗蛋白 粗脂肪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维生素B1 汞 铅 六六六 滴滴涕 甲基毒死蜱 溴氰菊酯 黄曲霉毒素B1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标签 谷物碾磨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水分 粗细度 灰分 含砂量 磁性金属物 脂肪酸值 皮胚含量 汞 铅 六六六 滴滴涕 甲基毒死蜱 溴氰菊酯 黄曲霉毒素B1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菌落总数 检验项目 感官(气味、口味)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谷物粉 谷物粉 谷物粉 谷物粉 麦片除外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豆粉类产品不检此项 视产品色泽而定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备注
出厂 √ * * 备注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序号 18 19 20 21 检验项目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 标签 发证 √ √ √ √ 监督 √ √ √ √ 谷物粉类制成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感官 水分 酸度 二氧化硫残留量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铝 铅 总砷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视产品色泽而定 面粉类制成品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项规定的 备注 备注: 产品的发证检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无上述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附表: 企业标准必须包含附表中所列项目
单元 杂质(黑米除外) 谷物加工品 水分 感官(或色泽、气味、口味) 谷物碾磨加工品 水分 项目
项目 单元 粗细度(谷物粉) 灰分(谷物粉) 含砂量(谷物粉) 磁性金属物(谷物粉) 脂肪酸值(麦片除外) 感官(或气味、口味) 感官 谷物粉类制成品 水分 酸度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产品不得少于50个包装(总重不得少于50 kg)。
抽样数量:
1. 净含量大于或等于5 kg的产品:取5 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分样时需混匀),1份检验,1份备查。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2. 净含量小于5 kg的产品:取6个包装样品(总重不少于5 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允许分装,谷物粉类制成品不允许分装。
麦片可以按照粮食加工品或方便食品申请准入,选择麦片的具体申
证单元时,应考虑与企业主导产品申证单元一致。
附件3: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油脂制品是指经精炼、氢化、酯交换、分提中一种或几种方式加工的动、植物油脂的单品或混合物,添加(或不添加)水及其他辅料,经乳化急冷捏合(或不经过)乳化急冷捏合制造的固状、半固状或流动状的具有某种性能的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油脂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油脂制品[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等]。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食用氢化油生产工艺流程
动、植物油→精炼预处理→除氧脱水→氢化→过滤 氢气、催化剂 →后脱色→脱臭 2. 人造奶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 原料油脂、辅料→熔解混和→乳化→巴氏杀菌→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2) 原料油脂、辅料、油溶性辅料 调和→乳化→ 水溶性辅料→巴氏杀菌
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包装→熟成
3. 起酥油的生产工艺流程 (1) 可塑性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预混合→急冷(A单元)→捏合(B单元)
充氮
→包装→熟成
(2) 液体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急冷(或不急冷)→搅拌→包装→熟成 (3) 粉末起酥油的生产工艺
原料油脂、辅料→熔化、混合→乳化→喷雾干燥(或冷却)→包装 4. 代可可脂的生产工艺流程
氢化、酯交换或分提后的食用油脂→再精炼→代可可脂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食用氢化油 ①选取原料;②氢化过程; ③后脱色、脱臭 2. 人造奶油 ①乳化程度;②巴氏杀菌;③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 ④熟成条件的控制
3. 起酥油 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②熟成条件的控制
4. 代可可脂 ①物料进出A、B单元时温度的控制(有氢化工艺的); ②分提工艺(有分提工艺的)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催化剂使用不当引起金属元素超标;2. 食品添加剂过量使用;3. 酸价、过氧化值超标;4. 含水人造奶油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生产车间与设施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熟成车
间和成品库。生产场所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车间地面稍有坡度,便于清洗。地面、墙壁、天花板须平整。车间安装排风扇、抽风机或空调设备;车间入口处设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手设施和鞋靴消毒设施。
根据产品需要,成品库内须设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食用氢化油:氢化反应器(封闭式反应器、塔式反应器、管式反应器)、催化剂混合器、除氧脱水器、过滤机等。
2. 人造奶油:辅料溶解熔化罐、乳化混合罐、巴氏杀菌设备、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滞留管(静止管)、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3. 起酥油: 混合罐、急冷机(A单元)、捏合机(B单元)、制冷系统、包装设备等。
4. 代可可脂: 根据生产工艺应具备氢化设备,或者酯交换设备,或者分提设备、急冷设备、包装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LS/T3218-1992《起酥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对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
台;(四)灭菌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温度计(分度值0.1℃)。
其中(三)、(四)、(五)、(六)适用于人造奶油产品。 七、检验项目
食用油脂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油脂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
2. 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感官 水分及挥发物 脂肪 食盐 熔点 酸价 过氧化值 铅 总砷 铜 镍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抗氧化剂(BHA、BHT) 防腐剂(山梨酸)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按产品要求或标签明示值 备注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每个品种(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起酥油、代可可脂)均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100kg。
抽样数量:食用氢化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抽取2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人造奶油(黄油)抽取4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3kg ,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代可可脂按照GB17402-2003《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企业制定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标准,其酸价、过氧化值、脂肪含量、水分含量、食盐含量、熔点(或标签明示值)按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进行检验和判定。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按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九、其他要求
LS/T3217-1987《人造奶油(人造黄油)》标准不能覆盖的人造奶油型专用油脂产品,企业应根据需要制定企业标准,其铜、镍、总砷、铅、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5196-2003《人造奶油卫生标准》,其质量指标符合产品特性。
附件4: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用动物油脂是指由动物脂肪组织提炼出的固态或半固态脂类,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食用动物油脂。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食用动物油脂(猪油、牛油、羊油等)。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2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原料预处理: 原料→修整→粗切→洗涤→绞碎
2. 熔炼制取工艺流程: 加料→熔炼→盐析→排油→澄清或压滤、离心去杂→盐析→净油
3. 油脂精炼工艺流程:净油→加温→脱胶→脱酸→静置→洗涤→干燥→脱色→脱臭→压滤→精油速冷→成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脱酸,脱臭。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 酸值(酸价)超标; 2. 过氧化值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原料库、成品库应有冷藏设施,其他要求同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熔炼制取设备(需要熔炼时)
(1)绞碎设备;(2)熔炼设备(熔炼锅、夹层锅、真空夹层锅);(3)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2. 油脂精炼设备(需要精炼时)
(1)过滤设备;(2)脱胶设备(炼油锅,离心机);(3)碱炼设备(炼油锅,离心机);(4)脱色设备(脱色塔);(5)脱臭设备(脱臭器);(7)包装设备;(8)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
所列生产设备应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需要进行配置。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0146-2005《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T 37-1998《食用猪油》;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动物体的板油、肥膘、内脏脂肪和含有脂肪的组织及器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电炉(可调温式)。 七、检验项目
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动物油脂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感官 水分 折光率 酸价 过氧化值 丙二醛 铅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监督 √ √ √ √ √ √ √ 出厂 √ √ √ * *
猪油有此项目要求 备注
√ √ √ * * 8 9 10 总砷 抗氧化剂(BHA、BHT) 标签 √ √ √ 注:1. 表中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而定,产品标准中有该项目要求的进行该项检验。
2.标签除符合GB7718-2004的规定及要求外还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中的标签要求。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成品库中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产品不得少于50桶(箱),且总量不少于80kg。
抽样数量:抽取2kg,分2个包装,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食用动物油脂卫生标准》(GB 10146-2005)和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件5: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复合调味酱(风味酱、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4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固态、固态、调味油)。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装 →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菌)→包装 →成品
3. 液体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生产区域要相对。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辅料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2. 加工设施(盐渍、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3. 调配设施;4. 杀菌设施(按需要);5. 包装设施;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GB/T20293-2006《油辣椒》;QB/T1733.4-1993《花生酱》;SB/T10260-1996《芝麻酱》;SB/T10005-1992《蚝油》;SB/T10324-1999《鱼露》;SB/T10371-2003《鸡精调味料》;备案有
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必须符合SB10338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三)液体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固态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感官 净含量 水分(干燥失重) 食盐 氨基酸态氮 总氮 总灰分 酸不溶性灰分 总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食品添加剂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监督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汤料、调味料 汤料、调味料 汤料、调味料 汤料、调味料 香辛料 香辛料 按需要 即食类 即食类 即食类 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感官 净含量 水分(干燥失重) 酸价 过氧化值 食用盐(氯化物) 脂肪 细度 蛋白质 灰分 亚盐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除芝麻酱 除花生酱、芝麻酱 限花生酱、芝麻酱 限花生酱、芝麻酱 限花生酱 限花生酱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
备注
监督 出厂 制品 备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总砷 铅 黄曲霉毒素B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限花生酱、油辣椒 按需要 即食类 即食类 即食类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 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感官 净含量 干燥失重(水分) 食用盐(氯化物)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亚盐 总砷 铅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腌制品 按需要 即食类 即食类 即食类 备注
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检验项目 发监出备注
证 督 √ √ √ √ √ √ √ √ √ √ √ √ 厂 √ √ √ √ √ √ * * √ √ * * 按需要 按需要 按需要 按需要 按需要 按需要 即食类 即食类 即食类 按需要 号 1 2 3 4 5 6 7 8 9 感官 净含量 氨基酸态氮 食用盐(氯化物) 总酸(酸度) 酒精度(酒度) 总氮 挥发性盐基氮 总砷 √ √ √ √ √ √ √ √ √ √ √ √ 10 铅 11 菌落总数 12 大肠菌群 13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14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等) 15 标签 √ √
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感官 净含量 水分及挥发物 酸值(酸价) 过氧化值 抗氧化剂(BHA、BHT)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监督 √ √ √ √ √ √ √ 出厂 √ √ √ √ √ * 按需要 备注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1种样品进行发证
检验。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虾酱等),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规定总砷、铅限量;
2. 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 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
附表 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 调味料类型 粉(晶)状调味料 序号 1 2 1 半固体(酱)状调味料 2 3 4 5 1 液体调味料 2 3 汤料 香辛料 非发酵酱(含油型) 风味调味酱 火锅底料 蛋黄酱、色拉酱 香辛料调味酱 调味汁(液) 调味醋、卤水汁、香辛料调味汁 调料酒、糟卤 产品类别 畜(禽)调味料、风味指标 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总氮 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量 酸价、过氧化值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 酸价、过氧化值 氯化物、水分 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氯化物 总酸、氯化物 酒精度、氯化物
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性盐基氮 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4 调味油 1 水产调味汁
附件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肉制品是指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腌制、调味、成型、熟化(或不熟化)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肉类加工食品。
肉制品的申证单元为5个: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和生香肠类等;酱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熏烧烤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烧烤肉类、肉脯类和熟培根类等;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申证单元包括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等;发酵肉制品申证单元包括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肉制品及申证单元名称,即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申证单元名称 腌腊肉制品 基本生产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1.原辅料质量,2.加食品添加剂超灌装→晾晒→烘烤→包装 注:中国腊肠类、生香肠类需经灌装工序。 工过程的温度控量,产品氧化,制,3.添加剂,4.产品酸败及污染 包装和贮运 选料→修整→配料→煮制→1.原辅料质量,2.食品添加剂超酱卤肉制品 (炒松→烘干→)冷却→包装 添加剂,3.热加工温量及微生物污注:肉松类需经炒松、擦松、跳松和拣松工序;肉干类需经烘干工序;
度和时间,4.产品包染。
申证单元名称 基本生产流程 肉糕、肉冻等需经成型工序。油炸肉类需油炸工序。 关键控制环节 装和贮运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1.原辅料质量,2.食品添加剂超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冷却→包装 添加剂,3.热加工温量、苯并(a)度和时间,4.产品包芘及微生物污装和贮运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染。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1.原辅料质量,2.食品添加剂超灌装(或成型)→熏烤→蒸煮添加剂,3.热加工温量及微生物污→冷却→包装 度和时间,4.产品包染。 装和贮运 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灌1.原辅料质量,2.食品添加剂超发酵肉制品 装(或成型)→发酵→晾挂→添加剂,3.发酵温度量及微生物污包装 和时间,4.产品包装染。 和贮运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区应有良好的给、排水系统,厂区内不得有臭水沟、垃圾堆、坑式厕所或其他有碍卫生的场所。
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进入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避免交叉污染。原辅材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分开设置。厂房地面和墙壁应使用防水、防潮、可冲洗、无毒的材料,地面应平整,无大面积积水,明地沟应保持清洁,排水口须设网罩防鼠。地面、墙壁、门窗及天花板不得有污物聚集。加工场所应有防蝇虫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防止害虫孳生。车间人员入口应设有与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手清洗消毒设施和工作靴(鞋)消毒池。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手清洗消毒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原料
冷库的温度应能保持原料肉冻结,成品库的温度应符合产品明示的保存条件。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有原料解冻、选料、修整、配料、腌制车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
生产生香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车间。
生产中国腊肠类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晾晒及烘烤车间。
生产中国火腿类的企业,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车间。 2. 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热加工车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热加工车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生产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的企业,还应具有灌装(或成型)、滚揉或腌制间。
3.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间(原料解冻、选料、修整和配料等)、发酵间、晾挂间、包装车间和成品库等。加工车间布局应避免生熟交叉污染,发酵间应为生熟加工区的分界线,发酵间应有生料入口和熟料出口,分别通往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生料加工区和熟料加工区应分别设置工作人员入口、更衣室和手清洗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厂房应有温度控制设施,能满足不同加工工序的要求。直接用于生
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微生物滋生的材料制成。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包装设备和运输工具。
1. 腌腊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腊肉类还应具有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生香肠还应具有灌装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腊肠类还应具有灌装、晾晒及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中国火腿类还应具有发酵及晾晒设备或设施。
2. 酱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煮制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生产肉松类还应具有炒松设备或设施;生产肉干类还应具有烘烤设备或设施;生产肉糕、肉冻类还应具有成型设备或设施;生产油炸肉类还应具有油炸设备或设施。
3. 熏烧烤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熏烤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4.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搅拌(或滚揉)、腌制、绞肉(或斩拌)、灌装(填充或成型)、蒸煮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5. 发酵肉制品
应具有选料、修整、配料、腌制、发酵、晾挂和包装等设备或设施。 生产发酵香肠还应具有搅拌(或滚揉)、绞肉(或斩拌)和灌装等设备或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单元 名称 腌腊肉制品
产品种类名称 咸肉类 腊肉类 国家标准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 行业标准 SB/T10294-1998《腌猪肉》
行业标准 SB/T10003-1992《广式腊肠》、SB/T10278-1997《中式香肠》 单元 名称 产品种类名称 风干肉类 生培根类 生香肠类 中国腊肠类 国家标准 中国火腿类 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18357-2001《宣威火腿》,GB19088-2003《金华火腿》 SB/T10004-1992《中国火腿》 白煮肉类 酱卤肉类 酱卤肉制品 肉松类(肉松、油酥肉松、肉粉松) 肉干类 油炸肉类 肉糕类 肉冻类 熏烧烤肉制品 熏烤肉类 烧烤肉类 肉脯类(肉脯、肉糜脯) 熟培根类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熏煮火腿类 发酵香肠类 发酵肉类 熏煮香肠类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81-1997《肉松》 SB/T10282-1997《肉干》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83-1997《肉脯》 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SB/T10279-1997《熏煮香肠》、SB10251-2000《火腿肠》 SB/T10280-1997《熏煮火腿》 发酵肉制品 发酵肉制品按“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执行。
上述标准均不能覆盖的产品可执行地方标准或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畜禽肉等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选用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不得使用回收的食品做原料加工食品。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建立原辅材料采购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腌腊肉制品。
1. 分析天平(0.1mg); 2. 干燥箱;3. 分光光度计(生产中国火腿类产品应具备)。
(二)酱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松及肉干产品应具备)。
(三)熏烧烤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干燥箱;7. 分析天平(0.1mg,生产肉脯产品应具备)。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
(五)发酵肉制品。
1. 天平(0.1g);2. 灭菌锅;3. 微生物培养箱;4.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5. 生物显微镜;6. 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肉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一)腌腊肉制品。 1. 咸肉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验项目 感官 酸价 挥发性盐基氮 过氧化值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亚钠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腌猪肉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备注 注:依据GB2730、SB/T10294、GB2760、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 2. 腊肉类 序号 1 2 4 5 6 检验项目 感官 酸价 过氧化值 铅 无机砷 发证 √ √ √ √ √ 监督 √ √ √ √ √ 出厂 √ √ √ * *
备注
* *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7 8 9 10 11 12 镉 总汞 亚盐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净含量 标签 √ √ √ √ √ √ √ √ √ √ √ √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3. 中国腊肠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检验项目 感官 水分 食盐 蛋白质 酸价 过氧化值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亚盐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香肚不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备注 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 4. 中国火腿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验项目 感官 过氧化值 三甲胺氮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亚盐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出厂 √ √ √ * * * * √
备注
√ √ √ √ * √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宣威火腿和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金华火腿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9 10 11 12 13 14 15 瘦肉比率 水分 盐分 质量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净含量 标签 √ √ √ √ √ √ √ √ √ √ √ √ √ √ 注:依据GB2730、 SB/T10004、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5. 其他产品
序号 1 2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验项目 感官 酸价 过氧化值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亚钠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备注 注:依据GB2730、GB2760、企业标准等 (二)酱卤肉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和其他产品。
序号 1 2 3 4 5 6 7
检验项目 感官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发证 √ √ √ √ √ √ √ 监督 √ √ √ √ √ √ √ 出厂 √ * * * * √ √ 备注
* * * √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8 9 10 11 12 致病菌 亚钠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净含量 标签 √ √ √ √ √ √ √ √ √ √ 注:依据GB2726、GB2760、企业标准等 2.肉松类和肉干类。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感官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水分 脂肪 蛋白质 氯化物 总糖 淀粉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制品。 序号 1 2 3 4 5 6
检验项目 感官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细菌总数 发证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备注
√ * * * * √ * * * * √ 烧烤产品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肉脯类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7 8 9 10 11 12 12 13 14 15 16 17 大肠菌群 致病菌 苯并(a)芘 亚钠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 水分 脂肪 蛋白质 氯化物 总糖 净含量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依据GB2726、SB/T10283、GB2760、企业标准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制品。 1. 熏煮香肠类。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感官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亚盐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蛋白质 淀粉 脂肪 氯化物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备注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GB2726、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 2. 熏煮火腿类。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经熏烤的产品应检验此项目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感官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亚盐 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 苯并(a)芘 蛋白质 脂肪 淀粉 水分 氯化物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注:依据GB2726、SB/T10280和GB2760等 (五)发酵肉制品。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过氧化值 铅 无机砷 镉 总汞 亚盐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净含量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备注 定量包装产品检验此项目 注:依据《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种类(咸肉类、腊肉类、风干肉类、中国腊肠类、中国火腿类、生培根类、生香肠类、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肉干类、熏烧烤肉类、肉脯类、熟培根类、熏煮香肠类、熏煮火腿类、发酵香肠类和发酵肉类等)分别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 kg,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4kg(不少于4个包装),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企业应建立产品销售明细记录并妥善保存;(二)车间工作人员须着洁净的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并佩带口罩,工作帽应罩住全部头发,工作服应定期清洗消毒。
十、发酵肉制品检验方案 (一)范围。
本检验方案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切丁、斩拌或绞制、灌装、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香肠;也适用于以带骨或去骨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凉挂、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火腿;也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配以其他辅料,经修整、腌制、发酵、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其他类非加热型可直接食用的发酵肉制品的发证检验。
(二)技术要求。 1. 指标
指 标 0.5 0.05 0.1 0.05 30 0.25 30 不得检出 项 目 铅(Pb),mg/kg ≤ 无机砷,mg/kg ≤ 镉(Cd),mg/kg ≤ 汞(以Hg计),mg/kg ≤ 亚盐(以NaNO2计),mg/kg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大肠菌群,MPN/100g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 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1)亚盐按GB/T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2)过氧化值。
样品处理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操作,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3)沙门氏菌。
按GB/T 47.4规定的方法检验。 (4)志贺氏菌。
按GB/T 47.5规定的方法检验。 (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 47.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 标识
产品标签应GB7718要求。
附件7: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乳制品包括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高温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高温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灭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 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成品储存。
酸乳:凝固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灌装→发酵→冷却→冷藏
搅拌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发酵→添加辅料→冷却→灌装→冷藏
2. 乳粉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特殊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经过流化床→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粉称量→拆包(脱外包)→内包装的清洁→杀菌→混料→包装
牛初乳粉: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 3. 其他乳制品
下列产品生产工艺可根据产品实际生产需要适当增加或减少工艺步骤。
炼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杀菌→真空浓缩→冷却结晶→装罐→成品储存
奶油:
工艺1: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发酵→成熟→搅拌→排除酪乳→奶油粒→洗涤→压炼→包装
工艺2: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二次分离→闪蒸(真空干燥)→包装
干酪:
工艺1:原料乳→净乳→冷藏→标准化→杀菌→冷却→凝乳→凝块切割→搅拌→排出乳清→成型压榨→成熟→包装
工艺2:乳的预处理→混料→均质→杀菌→冷却→凝乳恒温培养→均质→冷却→灌装、封口→冷却贮存 加入凝乳酶
再制干酪:原料及辅料选择→前处理→加热融化和杀菌→灌装→ 冷却→储藏→成品
固态成型产品:配料→混合→烘烤或杀菌→成型→包装
奶皮:原料乳验收→过滤→熬制→挑皮→晾晒→切割→烤制→包装
奶豆腐:原料乳验收→脱脂→过滤→加热杀菌→发酵凝乳→熬制→成型→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巴氏杀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 2. 高温杀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标准化;高温杀菌。 3. 灭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
4. 酸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标准化;发酵剂的制备;发酵;灌装;设备的清洗。
5. 乳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标准化、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关键控制环节:配料的称量、搅拌、混合、包装、生产环境。
6. 牛初乳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牛初乳的验收;杀菌;低温干燥。
7. 炼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冷却结晶;成品的灌装。
8. 奶油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成品的包装。
9. 干酪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包装。
10. 固态成型产品: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变质;
(2)生产过程中杀菌剂或清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3)产品贮藏温度不适宜导致变质。 2. 灭菌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乳品质不良,造成产品不良风味和口感;
(2)超高温灭菌或无菌灌装过程中微生物污染,导致产品坏包; (3)杀菌剂或清洗剂残留导致产品异味;
(4)灭菌温度和时间不适宜,导致产品稠厚感,并且色泽异常。 3. 酸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质地不均,有蛋白凝块或颗粒、不粘稠,凝固不良; (2)产品缺乏发酵乳的芳香味,酸度过高或过低; (3)乳清分离,上部分是乳清、下部分是凝胶体; (4)发酵时间长;
(5)微生物污染,有非乳酸菌生长或胀包。 4. 乳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湿法生产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乳粉水分含量高;(2)乳粉溶解度较差;(3)乳粉有脂肪氧化味。
干法生产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1)乳粉混合不均匀;(2)乳粉的溶解度下降;(3)杂质度高。
5. 牛初乳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活性物质含量不够;(2)有异常味;(3)微生物污染。 6. 炼乳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变稠;(2)脂肪上浮;(3)乳糖结晶;(4)霉菌污染(5)胀听;(6)褐变。
7. 奶油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过多;(2)有异常味;(3)有色斑;(4)有孔间隙;(5)杂菌污染。
8. 干酪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分过多;(2)有异常味;(3)发霉;(4)杂菌污染。 9. 固态成型产品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蛋白质、脂肪含量不足;(2)有异常味;(3)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生产车间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辅助车间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需场所。
生产车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有序而整齐地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车间内应区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裸露的乳粉原料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内的空气应采用企业特定的杀菌方式进行杀菌。
贮存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和酸乳的成品库房应必备冷库及相应的制冷设备,以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生产牛初乳粉及采用干法生产工艺的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的空调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空气净化系统;内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液体乳
(1)巴氏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巴氏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2)高温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3)灭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无菌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通过保持灭菌方式生产的产品,也称二次灭菌乳,其必备的生产设备为: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保持灭菌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4)酸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发酵罐(发酵室);制冷设备;杀菌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2.乳粉
(1)湿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设备;净乳设备;制冷设备;配料设备(不包括全脂乳粉);浓缩设备;杀菌设备;喷雾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生产特殊配方乳粉的企业:浓缩设备(双效或多效真空浓缩蒸发器)要求单机蒸发能力1200kg/h以上;立式喷雾干燥设备要求单塔水分蒸发能力250kg/h以上;高压均质机要求加工能力2500kg/h以上。
(2)干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原料的计量设备;混合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包装物的杀菌设备;带有自动计量、校正系统的封闭式全自动包装机。
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全脂加糖奶粉不得采用干法工艺生产。 牛初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制冷设备;离心脱脂设备;浓缩设备;
杀菌设备;低温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3. 其他乳制品
(1)炼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企业如果使用乳粉作为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可以不要求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2)奶油必备的生产设备
采用工艺1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压炼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采用工艺2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真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生产稀奶油不需要压炼设备。
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3)干酪必备的生产设备
采用工艺1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杀菌设备;搅拌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清洗设备。
采用工艺2对法生产所需设备:配料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凝乳结束后的均质设备。
生产再制干酪不需要储奶罐;净乳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应必备包装(灌装)设备。
(4)固态乳制品 1. 配料设备; 2. 成形设备; 3. 包装设备。
生产奶皮、奶豆腐还需要熬奶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申证单元 产品种类 巴氏杀菌乳 液 体 乳 高温杀菌乳 灭菌乳 酸乳 国家标准 GB5408.1-1999《巴氏杀菌乳》 GB195-2005《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卫生标准》 GB5408.2-1999《灭菌乳》 GB195-2005《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卫生标准》 GB2746-1999《酸牛乳》 GB19302-2003《酸乳卫生标准》 GB5410-1999《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 乳粉 其他乳制品 炼乳 硬质干酪 牛初乳粉 固态成型产品 奶油 乳粉和调味乳粉》 GB194-2005《乳粉卫生标准》 GB5415-1999《奶油》 GB196-200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 GB5417-1999《全脂无糖炼乳和全脂加糖炼乳》 GB 13102-2005《炼乳卫生标准》 GB 5420-2003《干酪卫生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需进行合理性审查 RHB602-2005《牛初乳粉》 行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乳制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牛乳应当符合GB/T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应当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牛初乳应当符合RHB601《生鲜牛初乳收购标准》。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
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干燥箱;(三)干热灭菌器;(四)湿热灭菌器;(五)符合检验标准的离心机;(六)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七)微生物培养箱;(八)显微镜;(九)蛋白质测定装置(生产奶油和干酪的企业可以不具备);(十)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生产奶油和干酪的企业可以不具备)。
生产液体乳的企业还应有:杂质度过滤机。
生产乳粉的企业还应有:杂质度过滤机、不溶度指数搅拌器。 七、检验项目
乳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乳制品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应根据企业标准或产品标签明示的含量进行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同时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脂肪 蛋白质 非脂乳固体 酸度 杂质度 铅 无机砷 黄曲霉毒素M1 菌落总数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备注
12 1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 √ √ √ √ * 14 标签 √ √ 注:依据标准GB5410.1、GB195、GB7718、企业标准等。
灭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感官 净含量 脂肪 蛋白质 非脂乳固体 酸度 杂质度 铅 无机砷 黄曲霉毒素M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备注 不适用于灭菌调味乳 注:依据标准GB5410.2、GB195、GB7718、企业标准等。
酸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脂肪 蛋白质 非脂乳固体 总固形物 酸度 苯甲酸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出厂 √ √ √ √ √ √ √ * 备注 不适用于风味酸乳
√ √ √ √ √ √ √ √ √ √ * * * * √ * * * *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山梨酸 铅 无机砷 黄曲霉毒素M1 大肠菌群 酵母 霉菌 致病菌 乳酸菌数 标签 √ √ √ √ √ √ √ √ √ √ 注:依据标准GB2746、GB19302、GB7718、企业标准等。
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脂肪 蔗糖 复原乳酸度 水分 不溶度指数 杂质度 维生素、微量元素及其他营养强化剂 铅 氯 无机砷 亚盐 黄曲霉毒素M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只适用添加蔗糖的产品 不适用调味乳粉 只适用添加营养强化剂的产品 只适用特殊配方乳粉 备注 注:依据标准GB5410、GB194、GB13432、GB7718、企业标准及附表一等。
牛初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免疫球蛋白(IgG) 脂肪 水分 复原乳酸度 铅 铜 盐 亚盐 黄曲霉毒素M1 霉菌和酵母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备注 注:依据行业规范RHB602、标准GB7718、企业标准等。
奶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脂肪 水分 酸度 铅 六六六 滴滴涕(DDT)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的产品 不适用发酵稀奶油为原料的产品
备注 不适用无水奶油及发酵稀奶油为原料
* 12 13 致病菌 标签 √ √ √ √ 注:依据标准GB5415、GB196、GB7718、企业标准等。
炼乳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脂肪 全乳固体 蔗糖 水分 酸度 杂质度 乳糖结晶颗粒 黄曲霉毒素M1 铅 无机砷 锡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商业无菌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全脂加糖炼乳 仅适用于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 注:依据标准GB5417、GB13102、GB7718、企业标准等。
干酪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水分 脂肪 铅 无机砷 黄曲霉毒素M1 大肠菌群 霉菌数 酵母 致病菌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备注 不适用霉菌发酵产品 注:依据标准GB5420、GB7718、企业标准等。
固态成型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出厂 √ √ √ √ √ √ √ * * √ √ * 不适用奶皮产品 不适用奶豆腐产品 适用于添加蔗糖的产品 备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水分 蛋白质 脂肪 蔗糖 灰分 铅 黄曲霉毒素M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注:依据标准GB194、企业标准及附表二等。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后,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液体乳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灭菌乳、酸乳)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
(二)乳粉类。
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抽样时应按调味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应加抽一个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3000g)。牛初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三)其他乳制品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产品)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炼乳、奶油、干酪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固态成型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由于酸奶、巴氏杀菌乳、高温杀菌乳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九、其他要求
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 附表1
特殊配方乳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1 检验项目 感官 技术要求 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2 净含量 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3 4 蛋白质和 脂肪 脂肪≤5%,蛋白质≥20%; 脂肪在5%~15%,蛋白质≥18%; 脂肪>15%,蛋白质≥16.5%; 检测方法 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按相应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GB/T5413.1 GB/T5413.3 备注
检测方法 GB/T5413.5 GB/T5409 GB/T5413.8 GB/T5413.29 GB/T5413.30 GB/T5413 GB/T5009.12 GB/T5413.24 GB/T5009.11 GB/T5413.32 GB/T5409.24 GB47.2 GB47.18 GB47.3 GB47.18 GB47.4 GB47.5 GB47.10 GB47.11 GB47.5.18 备注 序号 5 6 7 8 9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项目 蔗糖 复原乳酸度 水分 不溶度指数 杂质度 维生素、微量元素及其他营养强化剂 铅 氯 无机砷 亚盐 黄曲霉毒素M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技术要求 符合企业标准 ≤18T° 符合标准GB5410 ≤1mL 符合标准GB5410 符合标准GB14880 GB2760 符合标准GB194 ≤920mg/100g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19 致病菌 符合标准GB194 20 21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符合标准GB7718、GB13432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注:1.生产特殊配方乳粉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上表序号1~20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上表规定的技术要求。
2.如企业标准与上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上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3.技术要求中的百分比为质量比。
附表2
固态成型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1 检验项目 感官 技术要求 符合产品明示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2 3 4 5 6 7 8 9 10 净含量 水分 蛋白质 脂肪 蔗糖 铅 黄曲霉毒素M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符合标准GB194 检测方法 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按相应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GB/T5413.8 GB/T5413.1 GB/T5413.3 GB/T5413.5 GB/T5009.12 GB/T5409.24 GB47.2 GB47.18 GB47.3 GB47.18 GB47.4 GB47.5 11 致病菌 符合标准GB194 GB47.10 GB47.11 GB47.5.18 12 13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符合标准GB7718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备注 注:1.生产固态成型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上表序号1~12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上表规定的技术要求。
2.如企业标准与上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上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3.技术要求中的百分比为质量比。
附件8: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以牛乳(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供婴幼儿(三周岁以内)食用的产品。包括: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幼儿配方乳粉。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生产工艺,即婴幼儿配方乳粉(湿法工艺、干法工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湿法生产流程
原料乳验收→净乳→杀菌→冷藏→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2. 干法生产流程
原料验收→拆包(脱外包)→内包装的清洁→称量→杀菌→混料→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湿法生产
原辅料验收;配料;均质;杀菌;喷雾干燥;包装。
2. 干法生产
原料验收;称量;杀菌;混合;包装。 (一)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 3. 杂质度高;4. 营养强化剂含量不足或过量;5. 盐、亚盐含量超标;6. 微
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的空气净化系统。
2. 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3. 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4. 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 产区域内的厕所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6. 清洁作业区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符合生产需要。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洁净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和霉菌/酵母菌数目。
7. 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
8. 干法生产中裸露的原料粉或湿法生产中的半成品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内。
9. 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进入清洁作业区前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所有接触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不得
使用竹、木质工具。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表中所列的设备。
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名称 1.储奶设备 2.净乳机 3.高压均质机 湿 法 工 艺 生 产 设 备 9.喷雾干燥设备 10.空气净化系统 11.包装设备 12.清洗设备 干 法 工 艺 生 产 设 备 1.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计量设备 2.混合设备 3.包装物杀菌设备 4.全自动包装机 5.空气净化系统 7.杀菌设备 8.高压泵 4.制冷设备 5.配料设备 6.浓缩设备 要求 带有自动恒温系统或保温系统的储奶罐 离心式净乳机 加工能力5000kg/h以上或2500kg/h两台套以上 氨或氟制冷机组或其他等效设备 配料计量用电子称、高速剪切罐等配套设备 双效或多效真空浓缩蒸发器单机蒸发能力2400kg/h以上或真空浓缩蒸发器单机蒸发能力1200kg/h两台套以上 管(片)式或其他等效杀菌机 加工能力500kg/h或以上 立式喷雾干燥设备,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kg/h以上或单塔蒸发能力250kg/h 2台套以上。 30万级以上空气净化系统 自动包装机或手动封口机 全自动清洗设备或半自动清洗设备。 计量检定合格 自动计量或非自动计量封闭式混料机 紫外线杀菌或其他杀菌设施 带有自动计量和自动校正系统的封闭式或半封闭式全自动包装机 30万级以上空气净化系统 四、产品相关标准
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符合表中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持有相应的文本。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标准及相关规定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 序号 1 2 3 4 标准号 GB10765 GB10766 GB10767 GB13432 《婴儿配方乳粉Ⅰ》 《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国标委农轻联[2004]63号关于实施《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5 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 6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要求
(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表中所列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生产婴儿配方乳粉Ⅰ和婴儿配方乳粉Ⅱ、Ⅲ产品,不得改变GB10765和GB10766中规定使用的主要原料。 (二)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三)牛乳应当符合GB/T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规定。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应当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规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白砂糖》的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其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五)企业应对使用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等食品营养强化剂进行定期验证。
(六)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为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
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原辅材料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标准号 GB2760 GB14880 GB/T6914 GB5410 QB/T3782 GB5749 GB 317 标准名称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生鲜牛乳收购标准》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 《脱盐乳清粉》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白砂糖》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表中所列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企业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名 称 分析天平 干燥箱 离心机 杂质度过滤机 不溶度指数搅拌器 蛋白质测定装置 干热灭菌器 湿热灭菌器 水浴锅 生物培养箱 分光光度计 生物显微镜 精度为0.1mg 恒温干燥箱 要 求 符合GB/T5413脂肪和不溶度指数检验要求 符合GB/T5413要求 符合GB/T5413要求 凯氏定氮仪或自动蛋白质测定仪 高温干燥箱温度控制范围可达到150-180℃ 高压杀菌釜 恒温水浴锅 恒温培养箱 符合检验规范要求 符合微生物检验要求
要 求 序号 13 14 15 16 名 称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荧光PCR仪 高速离心机 高温灰化炉 符合微生物检验要求 符合SN/T1632.3方法要求 符合SN/T1632.3方法要求 符合检验规范要求 七、检验项目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生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时,且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多于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其多出的项目应列入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项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项目 热量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脂肪 亚油酸 乳糖占碳水化合物量 灰分 水分 维生素A 维生素D 维生素E 维生素k1 维生素B1 维生素B2 维生素B6 维生素B12 烟酸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只适用于婴儿配方乳粉Ⅱ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备注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只适用于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只适用于婴儿配方乳粉Ⅰ、Ⅱ、Ⅲ 只适用于婴儿配方乳粉Ⅰ 只适用于婴儿配方乳粉Ⅱ、Ⅲ 婴儿配方乳粉Ⅰ及含谷物成分的产品不检此项 婴儿配方乳粉Ⅰ不检此项 不得检出 只限含大豆成分的产品 按产品标准执行
序号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检验项目 叶酸 泛酸 生物素 维生素C 胆碱 钙 磷 镁 铁 锌 锰 铜 碘 钠 钾 氯 牛磺酸 复原乳酸度 溶解度 不溶度指数 杂质度 钙磷比值 铅 砷 盐 亚盐 霉菌和酵母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黄曲霉毒素M1 阪岐肠杆菌 脲酶定性 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备注 序号 检验项目 其他项目 发证 监督 53 标签 √ √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后,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和产品适用的年龄段,每一种类产品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当一个种类产品中有多个产品时,应当抽取检验项目最多的一个产品。同一种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样。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500g以下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6个销售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0个销售包装。
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 500g以下包装的样品1份为10个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6个作为备查样品; 500g以上包装的样品,1份为6个包装作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4个包装作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和封条,抽样单和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名、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公章、抽样日期,当场封存样品。
九、其他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二)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 (三)本产品允许分装,但分装后不得改变原有品牌,分装企业的生产条件必须达到干法生产的审查要求。
附件9: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是指以谷物、豆类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经加工而成的适用于婴幼儿及其他特殊人群食用的食品。包括:适用于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补充谷粉、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等产品;适用于其他特殊人群(如儿童、中老年等)食用的配方谷粉。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配方谷粉、其他配方谷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7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配方谷粉生产流程。
膨化法:
原料精选————→膨化→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原料粉碎 滚筒干燥法:
原料精选 →原料粉碎→配料————→蒸煮→干燥→粉碎→配料→混合→包装 酶解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流程。
湿法生产:
原料验收→浸泡或灭酶→磨浆→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灭酶→脱皮→粉碎→混合→过筛→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配方谷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膨化;配料;混合;包装。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配料;酶解;蒸煮;干燥;混合;包装。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
原料精选;超高温灭酶;标准化配料;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 原料精选;脱皮;灭酶;粉碎;混合;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水分含量高;(2) 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要求;(3)杂质;(4) 维生素、微量元素含量不足或超标;(5) 灭酶不彻底;(6)微生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 生产场所。
1.生产车间应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婴幼儿配方谷粉产品生产的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具备的空气处理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 2.车间设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
3.生产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
4.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处,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清洁作业区的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更衣室内应设置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室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和感应式干手设施。 5.车间内的厕所应有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外门不得与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门窗相对。
6.清洁作业区内对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符合生产需要。内部采用彩钢板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空气应进行杀菌消毒,并保持正压。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每星期均需对洁净区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验项目包括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和霉菌/酵母菌数目。 7.裸露的半成品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内。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配方谷粉生产必备设备 膨化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膨化设备;粉碎设备;配料计量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滚桶干燥法生产:
原料精选设备;原料粉碎设备;配料设备;蒸煮设备;干燥设备;半成品粉碎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 2.豆基类配方粉生产必备设备 湿法生产:
浸泡或灭酶软化设备;磨浆设备;超高温灭酶设备;标准化配料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喷雾干燥设备;筛粉、晾粉(或流化床二次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干法生产:原料精选设备;灭酶设备;粉碎设备;混合设备;过筛设备;包装设备。
上述设备中,如企业使用已精选的原料,不必用原料精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767-1997《婴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GB10769-1997《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GB10770-1997《婴幼儿断奶期补充食品》;GB13432-200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备案的有效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要求
(一)生产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所用的原料、辅料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选用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如选用进口原料,必须使用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检定合格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干燥箱;离心机;蛋白质测定装置;干热灭菌器;湿热灭菌器;水浴锅;生物培养箱;分光光度计;生物显微镜;无菌操作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生产的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执行备案的企业标准时,且企业标准规定的指标多于表中所列出的检验项目,其多出的项目应列入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项目。企业的出厂
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婴幼儿配方谷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检验项目 热量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脂肪 膳食纤维 碳水化合物 蔗糖 灰分 水分 维生素A 维生素D 维生素E 维生素k1 维生素B1 维生素B2 维生素B6 维生素B12 烟酸 叶酸 泛酸 生物素 维生素C 钙 磷 铁 锌 碘 钠 铅 砷 盐 亚盐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只适用添加蔗糖的产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断奶期辅助食品 只适用婴幼儿补充谷粉 只适用婴幼儿补充谷粉
出厂 √ √ √ * * √ * 备注 只适用婴幼儿补充谷粉 只适用于含大豆成分的产品 序号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检验项目 霉菌和酵母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黄曲霉毒素B1 脲酶定性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注:依据标准GB10767、GB10769、GB10770、GB13432、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其他配方谷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检验项目 热量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脂肪 碳水化合物 蔗糖 水分 维生素 微量元素 铅 砷 霉菌和酵母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黄曲霉毒素B1 脲酶定性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规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只适用于添加蔗糖的产品 只适用于含大豆成分的产品
定的其他项目 注:依据标准GB2760、GB14880、《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等。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后,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按企业所申报婴幼儿配方谷粉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的申证单元及生产工艺,每一申证单元产品及生产工艺随机抽取1个包装规格且检验项目最多的一个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抽样数量:500g以下包装为16个销售包装;500g以上包装的抽样数量为10个销售包装。所抽取的样品应分成2份,1份为检验用样品,1份为为备查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和封条,抽样单和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名、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公章、抽样日期,当场封存样品。 九、其他要求
(一)清洁作业区的员工工衣为连体式或一次性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准清洁作业区、一般作业区的员工为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和工作鞋。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二)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表微生物检查。 (三)豆基类婴幼儿配方粉不得使用干法生产。
(四)企业生产其他配方谷粉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应符合下表序号1~19规定的相应内容。
其他配方谷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1 2
检验项目 热量 感官 技术要求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检测方法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备注
检测方法 按相应企业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企业标准规定的方法 GB/T5413 GB/T5413 GB/T5009.12 GB/T5009.11 GB47.18 GB47.18 GB47.18 GB47.18 GB/T5409.24 GB/T5413.31 —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备注 序号 检验项目 净含量 蛋白质 脂肪 碳水化合物 蔗糖 水分 维生素 微量元素 铅 砷 霉菌和酵母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黄曲霉毒素B1 脲酶定性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技术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企业标准 符合标准GB14880、GB2760 符合标准GB14880、GB2760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10767 符合标准GB7718、GB13432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附件10: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饮用纯净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
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净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二)关键控制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维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控制和杀菌效果的监测;纯净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控制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控制;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控制;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等。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水源、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必须设置水处理车间、灌装车间、回收容器清洗消毒间、包装车间、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生产场所。回收桶不得露天存放,以免受到污染。
2.容器清洗消毒和灌装车间的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及鞋靴消毒设施;灌装车间应设置空气净化和消毒设施,入口处应有风淋设施;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00级且灌装局部空气清洁度应达到100级,或者灌装车间的空气清洁度整体应达到1000级。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粗滤设备;2. 精滤设备;3. 杀菌设备;4. 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设施;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空气净化设备及风淋门;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 灯检设施;9.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0. 去离子净化设备(适用饮用纯净水及饮用矿物质水),11. 矿物质水相应调配设备。
水处理设备、灌装线、输水用管材、管件和储水器以及用于水处理、灌装和其他设施消毒的设备必须是经监管部门许可的产品。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4-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桶和盖;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对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其水源应有相关管理部门的鉴定和批准开采的文件,即水源评价报告、采矿许可证、取水证、水源水质跟踪监测报告。对于矿物质水,所添加的矿物质原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浊度仪;(六)计量器具;(七)酸度计(适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八)电导率仪(适用瓶、桶装纯净水);(九)分析天平(0.1mg)(用铂钴比色法测浊度时需要)。
七、检验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带有★的项目为蒸馏法生产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蒸馏水)测定项目。
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检验项目 色度 浑浊度 嗅和味 肉眼可见物 净含量 锂 锶 锌 溴化物 碘化物 偏硅酸 硒 溶解性总固体 铜 钡 镉 铬(Cr6+) 铅 汞 银 硼 砷 氟化物 耗氧量 盐 挥发性酚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 √ 27 28 29 30 31 氰化物 亚盐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标签 √ √ √ √ √ √ √ √ √ √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8537中的下列规定: 1.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国家或省级鉴定认可的批准号。
2.必须标明特征界限指标、pH值、溶解性总固体、主要阳离子(K+、Na+、Ca+、Mg+)、阴离子(HCO3─、SO42─、Cl─)的含量范围。
3.必须标明是否含二氧化碳,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加入的。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检验项目 色度 浑浊度 嗅和味 肉眼可见物 净含量 pH值 电导率 高锰酸钾消耗量 氯化物 铅 总砷 铜 ★氰化物 ★挥发性酚 游离氯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亚盐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酵母菌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23 标签 √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17323中的下列规定: 1.
有采用蒸馏法加工的产品才能使用“蒸馏水”名称。
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其产品名称后需用醒目字样标明“饮用纯净水”。
其他饮用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色度 浑浊度 嗅和味 肉眼可见物 净含量 铜 总砷 镉 铅 余氯 三氯甲烷 耗氧量 挥发性酚 亚盐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酵母 致病菌 标签 其他饮用水相应特征项目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的企业,每类产品抽取一个品种;对于既生产瓶装水又生产桶装水的企业应抽取桶装水产品。瓶装水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桶装水的抽样基
数不得少于100桶,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18瓶,桶装水的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分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碳酸饮料(汽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碳酸饮料(汽水)类产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充入二氧化碳气的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等具体品种,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碳酸饮料(汽水)中二氧化碳气的含量(20℃时体积倍数)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 + 辅料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
↓ ↓
基料→调配→制冷、碳酸化→灌装封盖→(暖罐/瓶)→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管道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尤其是添加剂的使用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制冷充气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制冷充气工序控制、包装材料密封性等问题易造成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失去抑菌作用;技术管理和配料计量管理等问题造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碳酸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冷却充气、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
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设备;3. 过滤器;4. 混比机;5. 瓶及盖的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10792-1995《碳酸饮料(汽水)》;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15266-2000《运动饮料》;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二氧化碳应为食品级并符合其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应规定,有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或食品级证明;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有证企业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二氧化碳测定装置;(六)计量容器;(七)
折光仪;(八)酸碱滴定装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带★的检验项目为可乐型碳酸饮料。
碳酸饮料(汽水)及充气运动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可溶性固形物 二氧化碳气容量 总酸 ★咖啡因 总砷 铅 铜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酵母 钾 钠 钙 镁 抗坏血酸 硫胺素及其衍生物 核黄素及其衍生物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状况确定 备注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充气运动饮料项目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其所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1.执行GB/T10792—1995的碳酸饮料产品,果汁型产品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果味型产品必须标明“果味”标志,可乐型必须标明酸味剂的名称,低热量型必须标明甜味剂的名称、热值。2.运动饮料产品标签还应符合GB13432的规定,标明可溶性固型物和各种营养素含量,果汁类运动饮料应标明果汁含量,植物蛋白类和含乳类运动饮料应标明蛋白质含量。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若企业同时生产碳酸饮料(汽水)和充气运动饮料,则每类产品应抽查一个品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三批)》( 国家经贸委令第32号)规定,在2002年底前淘汰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茶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茶饮料类产品包括所有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经加工、调配(或不调配)等工序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而成的各种茶味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处理→水+辅料
↓
茶叶的水提取物(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茶多酚、咖啡因含量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茶饮料类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
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及灌装封盖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设施;3. 过滤器;4. 杀菌设备;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8. 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2499-2000《茶饮料》;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茶叶应符合GB/T13738.2《第二套红碎茶》、GB/T13738.4《第四套红碎茶》、GB/T14456《绿茶》等标准的规定;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饮料。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
(四)生物显微镜;(五)酸碱滴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六)二氧化碳测定装置(适用碳酸型茶饮料);(七)定氮装置(适用奶味茶饮料);(八)酸度计;(九)计量容器;(十)分光光度计;(十一)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茶饮料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带☆的项目为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茶饮料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带★的项目为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茶饮料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茶饮料类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 净含量 茶多酚 咖啡因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二氧化碳气容量 总酸 pH值 蛋白质含量 总砷 铅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况确定 备注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碳酸型茶饮料项目 碳酸型茶饮料项目 非碳酸型茶饮料项目 奶味茶饮料项目
* * √ 20 21 22 23 ☆霉菌 ☆酵母 ★商业无菌 标签 √ √ √ √ √ √ √ √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对于有碳酸型茶饮料产品的企业应抽查碳酸型茶饮料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果汁和蔬菜汁类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 水处理→水 + 辅料 ↓
浓缩汁(浆)→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2.以果(蔬)为原料
果(蔬) 水处理→水 + 辅料 ↓ ↓
预处理→榨汁→稀释、调配→杀菌→无菌灌装(热灌装)→灯检→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
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原果汁含量与明示不符、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原料清洗车间(直接以果、蔬为原料)、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包装瓶及盖清洗消毒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2. 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3. 水处理设备;4. 调配设施(需调配的);5. 贮罐;6. 杀菌设备;7.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8.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9. 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
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使用的水果(蔬菜)或其浓缩汁(浆)应符合生产的基本要求和GB17325-2005《食品工业用浓缩果疏汁(浆)卫生标准》等有关标准的要求;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计量容器;(六)酸度计(颜色较深的样品测定);(七)折光仪;(八)酸碱滴定装置;(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及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带※的项目为橙、柑、桔汁及其饮料的测定项目;带☆的项目为以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果蔬汁饮料的微生物测定项目;带★的项目为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果蔬汁饮料的微生物测定项目。
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总酸 可溶性固形物 ※原果汁含量 总砷 铅 铜 二氧化硫残留量 铁 锌 锡 锌、铜、铁总和 展青霉素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备注 金属罐装产品 金属罐装产品 金属罐装产品 金属罐装产品 苹果汁、山楂汁
监督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备注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序号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检验项目 ☆致病菌 ☆霉菌 ☆酵母 ★商业无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果汁饮料及蔬菜汁饮料的企业,每类产品应抽查一个品种。果汁饮料中橙、柑、橘汁饮料为必抽品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蛋白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白饮料类产品包括以乳或乳制品、或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的果实、种子或种仁等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饮料。包括含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复合蛋白饮料。
含乳饮料是指以鲜乳或乳制品(经发酵或未经发酵)为主要原料,经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饮料,包括配制型含乳饮料、发酵型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是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经处理、制浆、调配、均质、灌装、杀菌(或杀菌、灌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复合蛋白饮料是以乳或乳制品和不同的植物蛋白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可经乳酸菌发酵)调配而制得的饮料。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含乳饮料。
乳(复原乳)→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灌装杀菌)→成品 ↓ ↑
杀菌冷却 水处理→ 水+辅料 ↓ ↓
发酵→均质→调配→均质→杀菌灌装(灌装杀菌)→成品 注:活性乳酸菌饮料无最后一步杀菌过程。 2.植物蛋白饮料。
水处理→水 水处理→水+辅料 ↓ ↓
原料→预处理→制浆→过滤脱气→调配→均质→杀菌灌装(或灌装 杀菌)→成品 3. 复合蛋白饮料。
参照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生产工艺。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蛋白质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蛋白饮料类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水处理车间、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各生产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车间、乳酸菌发酵车间、菌种培养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
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预处理设施(适用植物蛋白饮料);2. 磨浆机或胶体磨(适用植物蛋白饮料);3. 过滤机或离心机(适用植物蛋白饮料);4. 贮罐;5. 发酵罐(适用发酵型产品);6. 均质机;7. 杀菌设备;8.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9. 水处理设备;10.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11.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QB1554-1992《乳酸菌饮料》;QB/T2439-1999《花生乳(露)》;QB/T2438-1999《杏仁乳(露)》;QB/T2300-1997《椰子乳(汁)》;QB/T2132-1995《豆乳和豆乳饮料》;QB/T2301-1997《核桃乳(露)》;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T 6914《生鲜牛乳收购标准》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调味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饮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应符合其产品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其他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计量容器;(六)折光仪;(七)定氮装置;(八)
酸度计;(九)分析天平(0.1mg)。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带☆的项目为以非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蛋白饮料类产品微生物测定项目;带★的项目为以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蛋白饮料的微生物测定项目。
含乳饮料(包括乳酸菌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可溶性固形物 脂肪 酸度 总砷 铅 铜 脲酶试验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酵母 乳酸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未杀菌乳酸菌饮料项目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备注 乳酸菌饮料项目 鲜奶原料含乳饮料项目 乳酸菌饮料项目 乳酸菌饮料项目 未杀菌乳酸菌饮料不检
植物蛋白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蛋白质 氰化物 脲酶试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总砷 铅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和酵母 ☆致病菌 ★商业无菌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以杏仁为原料产品项目 以大豆为原料产品项目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注:标签内容除符合GB7718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1. 执行QB/T2132的豆乳和豆乳饮料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果汁型豆乳饮料
必须标明原果汁含量。
2. 执行QB/T2300的椰子乳(汁)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添加合成香精的产品不得命名为“天然椰子乳(汁)”。
3. 执行QB/T2301的核桃乳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产品的级别和类型。 4. 执行QB/T2438的杏仁乳(露)必须标明蛋白质含量。
5. 执行QB/T2439的花生乳(露)必须标明可溶性固形物和蛋白质的含量。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对于同时生产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的企业,则每类产品都抽取一个品种。乳酸菌饮料应优先抽取未杀菌乳酸饮料。
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固体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固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二、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水+辅料 ↓
原料→调配→脱水干燥→成型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冷却和包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脱水和包装工序的控制;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脱水干燥、冷却包装、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使产品的水分、卫生指标等不合格;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固体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干燥脱水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
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包装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混合配料设备;2.焙烤设备(适用焙烤型固体饮料);3.干燥脱水设备(干法生产的产品不适用);4.自动包装设备;5.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192-2005 《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QB/T3623-1999《果香型固体饮料》;地方标准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关规定。原辅材料中涉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采购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灭菌锅;(三)微生物培养箱;(四)生物显微镜;(五)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型固体饮料);(六)干燥箱;(七)分析天平(0.1mg);(八)天平(0.1g)。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
固体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发证 √ √ 监督 √ √ 出厂 √ √ 备注
√ √ * * * * * * * * √ √ * * 蛋白型固体饮料项目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可可粉固体饮料除外 可可粉固体饮料除外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蛋白质 水分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总砷 铅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致病菌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抽样数量为18个包装,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饮料类产品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各单元未包括的其他类型软饮料产品。主要包括特殊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其他饮料类的生产工艺。
水处理→水 辅料
↓ ↓ 植物的水提取物(或其他浓缩液、粉等)→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或不过滤)→杀菌灌装(灌装杀菌)→封盖→检验→成品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的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 (二)生产的关键控制点及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生产的关键控制点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质量控制;生产车间,尤其是配料和灌装车间的卫生管理控制;水处理工序的管理控制;生产设备的清洗消毒;配料计量;杀菌工序的控制;瓶及盖的清洗消毒;操作人员的卫生管理。
2. 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设备、环境、原辅材料、包装材料、水处理工序、人员等环节的管理控制不到位,易造成化学和生物污染,而使产品的卫生指标等不合格;原料质量及配料控制等环节易造成特征性含量指标不达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对于生产饮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等生产场所。配料车间、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包装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池(或其他设施)。
2.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原料处理、仓库、外包装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及自动灌装封盖车间、配料车间、预包装清洗消毒车间等)、清洁作业区(灌装及封盖车间等)。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流净化设施。清洁作业区对于热灌装工艺的应为10万级以上清洁厂房;后杀菌和无菌灌装工艺,必需安装粗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保证空气循环次数10次/小时以上。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水处理设备;2. 配料设施;3. 过滤器(需过滤的产品);4. 杀菌设备;5.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6. 自动灌装封盖设备;7. 生产日期和批号标注设施。
应根据实际的生产工艺配备生产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相关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使用的原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其他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下列出厂检验设备:(一)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二)杀菌锅;(三)培养箱;(四)干燥箱;(五)显微镜;(六)分析天平(0.1mg);(七)计量容器;(八)酸度计(需检pH项目);(九)相应检验特征性指标的设备 (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
注:不同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应根据实际出厂检验项目来确定。 七、检验项目
其他类饮料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表中带★的项目为罐头加工工艺生产的罐装饮料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其他类饮料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感官要求 净含量 特征性含量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合成着色剂 总酸 pH值 蛋白质 总砷 铅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酵母 ★商业无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有此要求的 有此要求的 有此要求的 可可类饮料除外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适用特殊用途饮料 有此要求的 备注
√ √ √ √ * 20 21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检验用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抽品种应为企业生产的主导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分别用于检验和复查。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并当场加贴封条封存样品后送检验机构。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生产其他类饮料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各项指标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附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附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附表: 其他类饮料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和组织形1 感官 态,不得有异味。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2 净含量 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3 4 特征性含量指标 可溶性固形物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适用特殊用途饮料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测方法 备注
检测方法 GB/T5009.29 GB/T5009.28 备注 其他防腐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状况确定 根据色泽选择测定 有此要求的 有此要求的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以乳、果蔬等为原GB/T5009.12 料 以茶、植物叶等为原料 GB/T5009.13 GB/T47.2 以乳制品等为原料 其他原料 以乳制品等为原GB/T47.3 GB/T47.4 料 其他原料 GB/T47.5 GB/T47.10 GB/T47.15 GB/T47.15 GB/T47.26 /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以罐头工艺加工的产品 序号 5 检验项目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甜味剂(糖精钠、技术要求 GB 2760 6 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 GB2760 GB/T5009.97 GB/T5009.140 GB/T5009.35 GB/T12456 GB/T5009.5 GB/T5009.35 GB/T5009.11 7 8 9 10 11 合成着色剂 总酸 蛋白质 着色剂 总砷 GB2760 企业执行标准 企业执行标准 GB 2760 ≤0.2 ≤0.05 12 铅 ≤0.3 13 14 15 铜 菌落总数 ≤5.0 ≤1000 ≤100 大肠菌群 ≤6 ≤3 16 17 18 19 20 21 致病菌 霉菌 酵母 商业无菌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不得检出 ≤10 ≤10 商业无菌 GB77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附件11: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方便面、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方便食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名称,即方便食品(方便面、其他方便食品)。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701。
方便面按相应的细则审查。
其他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方便食品是指部分或完全熟制,不经烹调或仅需简单加热、冲调就能食用的除方便面之外的食品。该类食品包括主食类,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等;冲调类,如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主食类: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或不经调粉)、成型(或不经成型)、熟制、干燥(非脱水干燥产品除外)、冷却、包装等过程。
2.冲调类:
基本生产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熟制(或部分原料熟制)、成型或粉碎、干燥(或不经干燥)、混合、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的使用。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熟制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4.干燥工序的工艺参数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2.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3.微生物污染。4.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复水性(率)低。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其他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库房、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各生产场所的环境要采取控制措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主食类:
(1)原辅料处理设施(如:清洗设施、浸泡设施、粉碎设备、胶磨设备等);(2)调粉设备(如:和面机等);(3)成型设施(如:榨条机、切片(条)机、复合压延机、刀具等);(4)熟制设备(如:蒸煮机等);(5)干燥设施(如:热风干燥机、冷冻干燥机等);(6)冷却设施(如:冷却装置、冷却间等);(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2.冲调类:
(1)原辅料处理设施(如:清理设施、脱壳设备、浸泡设施、破碎设备、胶磨设备等);(2)熟制设施(如:蒸煮机、烘烤箱、炒锅等);(3)成型设备(如:造粒机、压片机等);(4)粉碎设备(如:粉碎机等);(5)干燥设施(如:热风干燥机等); (6)混和设备(如:
混合机等); (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企业还应具备满足生产的其他设备或设施,如旋振筛、搓丝机、松条机、熟化装置、灭菌设备等。 四、 产品相关标准
GB 190-2005 《麦片类卫生标准》;QB/T 2652-2004《方便米粉(米线)》;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其他方便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允许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获证产品。
调味料包等如有外购情况的,应对其进行进货验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其他方便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灭菌锅;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6. 微生物培养箱;7.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其他方便食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按下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其他方便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水分 复水性(率) 酸价 过氧化值 发证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备注 适用于脱水干燥工艺的主食类产品 适用于经油煎炸产品、含肉类的产品及含肉类的调味料包部分 适用于经油煎炸产品、含肉类的产
品及含肉类的调味料包部分 7 8 9 10 11 12 总砷 铅 铝 黄曲霉毒素B1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 √ √ √ √ √ √ √ √ √ √ * * * * * * 适用于面制品 根据产品情况选择测定 根据产品颜色选择测定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抗氧化剂: BHA、√ BHT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 标签 企业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适用于方便米饭、方便粥 适用于冲调类产品 注:检验项目的标准要求依照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主食类和冲调类分别抽样。抽取产量最大的主导产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20个销售包装(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送检验机构,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1.纯麦片类产品允许分装。
2.主食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如自行加工调味料包,其调味料包应满足相应类别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要求。
附件12: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罐头食品是指原料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罐头食品应为商业无菌、常温下能长期存放。罐头食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罐头及申证单元名称(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9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杀菌→无菌包装 ↑
原辅材料处理→调配(或分选、或加热及浓缩)→装罐→密封→杀菌及冷却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材料的验收及处理、封口工序、杀菌工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原料变质造成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2.加工过程中带入外来杂质。3.物理性胀罐或氢胀。4.马口铁罐腐蚀造成内容物变质或硫化铁污染。5.密封不良或杀菌不足造成内容物变质或平酸菌败坏。6.锡超标。7.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罐头食品生产企业除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罐头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当设有原辅材料库房、成品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原料有特殊贮藏要求的,企业应当具备冷库、保(常)温库和解冻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畜禽水产罐头和其他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设施、盐渍设施、油炸设备等);(2)配料及调味设备(如调味、过滤等设施);(3)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4)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5)冷却设施或场所。
2. 果蔬罐头
(1)原料处理设备(如清洗、去皮、预煮机或漂洗桶、槽等);(2)分选设备(如去核、切块、修整等工具);(3)装罐设施及密封设备(如封口机)或无菌包装设备;(4)杀菌设备(如杀菌釜或杀菌锅);(5)冷却设施或场所。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禽水产罐头。
GB/T 13213-1991《火腿猪肉罐头》 GB/T 13515-1992《火腿罐头》
GB 13100-2005《肉类罐头食品卫生标准》 GB 14939-2005《鱼罐头卫生标准》 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352-1991《片装火腿罐头》 QB/T 1353-1991《火腿午餐肉罐头》 QB/T 1355-1991《回锅肉罐头》 QB/T 1356-1991《猪肉蛋卷罐头》
QB/T 1357-1991《香菇猪脚腿罐头》 QB/T 1359-1991《五香肉丁罐头》
QB/T 1361-1991《红烧扣肉罐头》~QB/T 1367-1991《辣味炸子鸡罐头》
QB/T 1371-1991《烤鹅罐头》~QB/T 1373-1991《油炸禾花雀罐头》
QB/T 1375-1991《熏鱼罐头》 QB/T 1376-1991《凤尾鱼罐头》 QB/T 1404-1991《榨菜肉丝罐头》 QB/T 1606-1992《红烧排骨罐头》 QB/T 1608-1992《红烧元蹄罐头》 QB/T 1609-1992《香炸鹅罐头》 QB 2299-1997《午餐肉》 QB/T 2784-2006《咸牛肉罐头》 QB/T 2785-2006《咸羊肉罐头》 QB/T 2786-2006《清蒸猪肉罐头》 QB/T 2787-2006《原汁猪肉罐头》 QB/T 2788-2006《清蒸牛肉罐头》 QB/T 3601-1999《香菇肉酱罐头》 QB/T 3602-1999《猪肉香肠罐头》 QB/T 3605-1999《豆豉鲮鱼罐头》 QB/T 3606-1999《鲜炸鲮鱼罐头》 QB/T 3608-1999《茄汁鲭鱼罐头》 (二)果蔬罐头。
GB/T 13207-1991《菠萝罐头》~GB/T 13212-1991《清水荸荠罐头》
GB/T 13516-1992《糖水桃罐头》 GB/T 13517-1992《青豌豆罐头》 GB/T 13518-1992《蚕豆罐头》 GB 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 GB 7098-2003《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 GB/T 14151-1999《蘑菇罐头》 GB/T 14215-1993《番茄酱罐头》 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117-1991《什锦水果罐头》
QB/T 1378-1991《四鲜烤夫罐头》~QB/T 1392-1991《干装苹果罐头》
QB/T 1394-1991《原汁整番茄罐头》 QB/T 1396-1991《酸甜红辣椒罐头》
QB/T 1397-1991《猴头菇罐头》~QB/T 1403-1991《调味榨菜罐头》
QB/T 1406-1991《小竹笋罐头》~QB/T 1408-1991《清水冬笋罐头》
QB/T 1605-1992《清水莲藕罐头》 QB/T 1611-1992《糖水杏罐头》 QB/T 1612-1992《红焖大头菜罐头》 QB/T 1688-1993《糖水染色樱桃罐头》 QB/T 2390-1998《桃酱罐头》 QB/T 2391-1998《糖水枇杷罐头》
QB/T 3609-1999《草莓酱罐头》~QB/T 3621-1999《清水竹笋罐头》
QB/T 1607-1992《盐水红豆罐头》
(三)其他罐头。
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QB/T 1409-1991《花生米罐头》 QB/T 1410-1991《琥珀核桃仁罐头》 QB/T 1411-1991《咸核桃仁罐头》 QB/T 2221-1996《八宝粥罐头》
企业生产的罐头产品未包含在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内的,应按相关规定,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至少具备检验项目表中的☆项目,并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考核。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罐头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罐头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应选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具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称;(二)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三)干燥箱;(四)折光计(仪)(适用于含糖的罐头,如糖水罐头、八宝粥罐头);(五)酸度计;(六)恒温水浴锅;(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八)微生物培养箱;(九)生物显微镜;(十)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罐头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发证检验项目按该产品执行的标准进行检验。企
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罐头食品质量安全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净重) 固形物(含量) 氯化钠含量 水分 蛋白质 淀粉(含量) 亚盐 糖水浓度(可溶性固形物)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有此项目要求的 适用于肉类、鱼类及其他水产品罐头 适用于肉类和鱼类罐头 不适用于肉类、鱼类及其他水产品罐头 果蔬、鱼类罐头不检 适用于鱼类及其他水产品罐头 有此项目的罐头,如果酱罐头 有此项目的,如番茄酱罐头 仅限于食用菌罐头 仅限于银耳罐头 有此项目的,如花生米罐头 有此项目的,如猪肉香肠、片装火腿罐头 仅适用于海水鱼罐头 有此项目的,如八宝粥罐头
备注 脂肪(含量) 有此项目要求的 10 11 总酸度(pH) 12 ☆锡(Sn) 13 ☆铅(Pb) 14 ☆无机砷 15 ☆镉 16 ☆锌 17 ☆总砷 18 ☆总汞(Hg) 19 ☆甲基汞 20 总糖量 21 番茄红素 22 霉菌计数 23 六六六 24 滴滴涕 25 米酵菌酸 26 油脂过氧化值 27 黄曲霉毒素B1 28 苯并[ α]芘 29 多氯联苯 30 干燥物含量
出厂 备注 有此项目的,如糖水染色樱桃罐头、什锦果酱罐头、苹果山楂型酱罐头 鲐鱼罐头需测指标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监督 √ √ √ √ √ 31 着色剂 32 二氧化硫 33 组胺 34 ☆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 * * * √ 35 ☆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单上按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填写,注明申证单元名称。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罐(瓶、袋),随机抽取18罐(瓶、袋)。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13: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本细则是对蜂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的补充,在原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申证单元:蜂花粉和蜂产品制品。
蜂花粉指蜜蜂采集被子植物雄蕊药或裸子植物小孢子囊内花粉细胞而形成团粒状物(原料蜂花粉)经干燥、去杂、消毒灭菌加工制作而成的蜂花粉;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胶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蜂产品[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品)、蜂花粉、蜂产品制品]。分装企业还应单独注明分装。蜂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6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蜂花粉。
原料蜂花粉-干燥-去杂-消毒灭菌-破壁(根据需要)-包装 分装企业生产流程:成品蜂花粉-包装
2. 蜂产品制品。
蜂蜜 蜂王浆 蜂花粉 过滤 灭菌 稀释 过滤 去杂、灭菌、破壁或提取(根据需要) 提取 去杂 (根据工艺需要) 成型 包装 混合 食品添加剂 粉碎或液化(根据需要) 营养强化剂 植物提取物 其他食品 蜂胶 分装企业生产流程:成品蜂产品制品-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2. 灌装(包装)过程的卫生控制; 3. 蜂花粉去杂、灭菌过程控制; 4. 蜂产品制品混合过程质量控制;
5. 蜂产品制品中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蜂花粉水份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 2. 原料蜂胶中药物残留或重金属超标;
3. 蜂产品制品中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超量、超范围使用; 4. 蜂产品制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蜂产品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仓库、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生产用厂房能满足工艺要求。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
1. 灌装车间应相对密封,入口处应设有人员和物品净化设施。
2. 车间内地面及墙壁做到能够冲洗并保持清洁,分别设有的投料间和灌装间。
3. 蜂花粉的粉碎车间应保持空气洁净,飞溅的花粉粉末应得到有效除去和隔离。
4. 蜂胶、蜂花粉浸提车间应有对溶剂进行保管控制的设施。 5. 胶囊、片剂等固体产品需要保持环境干燥的,应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蜂花粉:干燥设施、筛选设备、消毒灭菌设施、花粉破壁或提取设施(根据需要)、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有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2. 蜂产品制品。
原料预处理设备(如粉碎设备、过滤设备、灭菌设备、筛选设备、干燥设施、提取设施、去杂设施、浓缩设施以及其他满足工艺要求的设备、设施)、调配罐、混合设施、成型设备(如制粒设备、压片设备、粉碎设备、干燥设备等)、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蜂产品生产过程需要的滤材应选用无纤维脱落且符合卫生要求的,禁止使用石棉作滤材。粉碎、压片、整粒设备应选用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
分装企业应具有灌装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9330-2003《原产地域产品 饶河(东北黑蜂)、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GH/T1014-1999《蜂花粉》、GB 141.2-1994 《辐照花粉卫生标准》 及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蜂产品制品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原则上要包括本细则中所要求的全部检验项目。如有特殊情况,企业必须在申请时说明理由,由审查组加
以确认。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的蜂花粉以及蜂产品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不得含有源自蜜源、粉源和胶源植物的有毒物质。
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微生物培养箱、灭菌锅、生物显微镜、干燥箱、花粉图谱(适用于蜂花粉) 七、检验项目
蜂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对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带“*”号标记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蜂花粉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 水分 杂质 灰分 维生素C 蛋白质 碎蜂花粉率 单一品种蜂花粉率 铅 砷 汞 六六六、DDT 发证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仅对单一品种蜂花粉有要求
备注
√ √ * * √ 13 14 15 16 17 18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标签 净含量 √ √ √ √ √ √ √ √ √ √ √ √ 蜂产品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感官 水分 果糖和葡萄糖含量 蛋白质 总黄酮含量 10-羟基-2-癸烯酸 铅 砷 汞 安赛蜜)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 色素(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等)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霉菌 酵母 标签 净含量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按GB2760判定 视产品具体颜色选择,按GB2760判定 配料表中必须注明蜂产品的含量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监督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以蜂蜜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以蜂王浆、蜂花粉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以蜂胶为原料的产品 以蜂王浆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以蜂胶为原料的产品 按GB2760判定 备注 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 八、抽样方式
根据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
元随机抽取1种品种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蜂花粉和蜂产品制品不得少于10kg。抽样数量:蜂花粉和蜂产品制品随机抽取1kg(不低于8个最小包装); 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如果生产企业只生产大包装产品,核查组应在成品库中随机从4件中抽取不少于1kg的样品。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包装钢桶应符合GH/T1015要求,塑料包装桶应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标准要求。不得使用镀锌桶或盛装过农药、燃料油、食用油或其他化工产品的包装容器。
附件14: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速冻食品包括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也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根据加工方式速冻面米食品可分为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熟制品(即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
速冻其他食品是指除速冻面米食品外,以农产品(包括水果、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为主要原料,经相应的加工处理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食品。速冻其他食品按原料不同可分为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及速冻其他制品。
速冻是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在30分钟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18℃以下。 速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即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其他食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 速冻面米食品应注明加工方式,速冻其他食品要注明其相应的产品品种,即速冻食品[速冻面米食品(生制品、熟制品)、速冻其他食品(速冻肉制品、速冻果蔬制品、速冻其他类制品)]。企业具备了生产熟制品的能力,也可以生产同种产品的生制品。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产品类别编号为1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速冻面米食品基本生产流程
馅料 成型熟制 醒发 蒸炊 冷却 速冻 包装 入库 皮料 生制 (1)水饺生产流程
菜类处理
搅拌 备馅
肉类处理 成型 速冻 包装 入库 面粉 搅拌 制皮
(2)包类(熟制发酵类)产品生产流程。
馅料处理 搅拌 备馅 成型 醒发 蒸炊 冷却 面粉 搅拌 皮料 速冻 包装 入库 (3)汤圆生产工艺。
馅料处理 制馅 成型 速冻 包装 入库 皮料处理 制皮
2.速冻其他食品基本生产流程。
生制
原辅料加工 熟制 速冻 包装(或先包装后速冻) 入库冻藏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辅料质量;2.前处理工序;3.速冻工序;4.产品包装及冻藏链。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原辅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2. 冻结过程采用缓冻代替速冻或者加工处理过程中的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导致速冻食品变色、变味,营养成分过多损失。3. 微生物指标超标。4. 食品添加剂超标。5. 冻藏链不符合要求。6. 速冻食品包装及标签不符合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生产企业除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要求的必备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冷库、辅料库、生料加工区、热加工间、熟料加工区(冷却、速冻、包装间等)、成品库(冷库)。
原料及半成品不得直接落地,生、熟加工区应严格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用于速冻的半成品,需要冷却的,应在适合卫生加工要求的环境中
尽快冷却,冷却后应立即速冻。
产品应在温度能受控的环境中进行包装,包装材料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成品贮存要求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冷库。冷库内温度应保持在-18℃或更低,温度波动要求控制在2℃以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或其他杂物混存。
运输产品的运输工具厢体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厢内温度必须保持-15℃以下,运输过程中产品温度上升应保持在最低限度。
生产企业应告知销售单位产品应在冷冻条件下销售,低温陈列柜内产品的温度不得高于-12℃,产品的储存和陈列应与未包装的冷冻产品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速冻面米食品。
(1)菜肉等原料清洗设施;(2)馅料加工设备(绞肉机、切菜机、拌馅机等);(3) 和面设备(和面机);(4)醒发设施(熟制发酵类产品适用,醒发间或醒发箱);(5)蒸煮设备(熟制品适用,蒸煮箱或蒸煮锅);(6) 速冻装置;(7)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2.速冻其他食品。
(1)原辅料加工设施;(2)生制设施;(3)熟制设施;(4)速冻设备;(5)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其中速冻设备是关键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速冻面米食品。
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2-1997《速冻面米食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二)速冻其他食品。
SB/T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GB 88—88 《速冻菜豆》;GB 8865—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92 《速冻黄瓜》;SB/T 10028-92 《速冻甜椒》;GB2762-
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企业生产速冻食品所使用的畜禽肉等主要原料应经兽医卫生检验检疫,并有合格证明。猪肉必须按照《生猪屠宰条例》规定选用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进口原料肉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合格证明材料。不得使用非经屠宰死亡的畜禽肉及非食用性原料。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 );(二)干燥箱;(三)灭菌设备;(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生物显微镜。
申请速冻果蔬制品的企业还应有:(七)分析天平(0.1mg)(八)高温电阻炉。 七、检验项目
速冻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发证检验按照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全部检验项目进行检验。 1.速冻面米食品检验项目。
速冻面米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标签 净含量偏差 感官 馅料含量占净含量的百分数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监督 √ √ √ √ √ √ * 出厂 适用于含馅类产品
备注
出厂 * * * * * * * * * * √ √ * * 适用于馅料含有畜肉、禽肉、水产品等原料的产品 适用于以动物性食品或坚果类为主要馅料的产品 适用于以肉、禽、蛋、水产品为主要馅料制成的生制产品 视产品具体情况检验着色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 适用于熟制产品 备注 序号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水分 蛋白质 脂肪 总砷 铅 酸价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过氧化值 挥发性盐基氮 食品添加剂 黄曲霉毒素B1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计数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的要求外,还应满足GB19295-2003《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及SB/T102-1997《速冻面米食品》的要求,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馅料含量占净含量的百分比。
2.速冻其他食品检验项目。
速冻其他食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项目 标签 净含量(净重) 外观及感官 杂质 砷(以As计) 铅(以Pb计) 镉(以Cd计) 汞(以Hg计) 苯并(a)芘 酸价(以脂肪计) 发证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适用于速冻果蔬 速冻水产品检甲基汞 适用于烧烤(烟熏)产品 除速冻果蔬产品
备注
出厂 * * * √ √ * * * 备注 除速冻果蔬产品 适用于动物性产品 按GB2760规定,视产品具体情况检验着色剂、甜味剂 适用于熟制产品 适用于熟制产品 序号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挥发性盐基氮 食品添加剂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计数 致病菌 企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注:产品标签内容除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外,根据相应产品品种或类别应满足SB/T10379-2004 《速冻调制食品》、GB 88-1988 《速冻菜豆》、GB 8865-1988 《速冻豌豆》、SB/T 10165-1993 《速冻豇豆》、SB/T 10027-1992 《速冻黄瓜》、SB/T 10028-1992 《速冻甜椒》标准的规定,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单元的品种,每个单元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熟制品产品,在熟制品中优先抽取带馅的产品。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必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随机抽取20 包(盒),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5k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抽取的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审查企业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检验用样品及备用样品应保持冻结状态。
附件15:
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薯类食品是指以薯类为主要原料,经过一定的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食品。薯类食品按加工工艺主要分为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
薯类食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制薯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1)鲜薯验收→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成型→蒸煮→干制→包装(如:甘薯干、甘薯片)。
(2)鲜薯验收→清洗去皮(或不去皮)→蒸煮→捣烂→混合→成型→干制→包装(如:小甘薯、甘薯枣)。
(3)鲜薯验收→清洗去皮→切分成型→漂烫→冷却→油炸或焙烤 →调味(或不调味)→包装(如:切片型马铃薯片)。
(4) 薯类全粉、淀粉等原料验收→拌料→成型→油炸或焙烤→调味(或不调味)→包装(如:复合型马铃薯片)。
2.冷冻薯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验收→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切分成型→漂烫→冷却→冷冻→包装(如:冷冻甘薯条)
3.薯泥(酱)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验收→清洗去皮(或不去皮)→蒸煮→磨酱→调配→包装→杀菌(如:甘薯酱、混合型甘薯酱)
4.薯粉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验收→清洗去皮(或不去皮)→蒸煮→冷却→干燥→粉碎→包装(如:甘薯粉、马铃薯全粉、魔芋粉)
5.其他薯类食品的工艺流程可在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原则下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确定。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薯类原料验收控制;2.热加工时间和温度控制;3.包装车间环境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微生物指标超标;2.超限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3.油炸产品酸价、过氧化值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 生产场所。
应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及包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清洗整理车间、热加工车间、包装车间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场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制薯类必备的生产设备
① 以鲜薯为原料的工艺:清洗设施、整理切分设施、热加工设施、包装设施
② 以薯粉为原料的工艺:成形设备、热加工设施、包装设施。 2.冷冻薯类必备的生产设备: 清洗设施、整理切分设施、冷冻设备、包装设施。
3.薯泥(酱)类必备的生产设备:清洗设施、整理切分设施、磨碎设施、热加工设备、包装设施、杀菌设备。
4. 薯粉类食品必备的生产设备:清洗设施、干燥设施、磨碎设施、包装设施。
5.其他薯类必备的生产设备以满足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工艺
流程所需设备为前提。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T2686-2005《马铃薯片》、GB/T18104-2000《魔芋精粉》、NY/T 494-2002《魔芋粉》、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薯类食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规定。如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干燥箱;(四)灭菌锅;(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生物显微镜;(七)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无微生物指标的,5-7设备可以不做要求。 七、检验项目
薯类食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表格所列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1 油炸、烘烤薯类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感官 净含量 绿马铃薯片 杂色片 脂肪 水分 氯化钠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监督 √ √ √ √ √ √ √ 出厂 √ √ * * * √ * 按执行标准考核 按执行标准考核 按执行标准考核 马铃薯片产品检测此项目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油炸工艺要求检测 油炸工艺要求检测 油炸工艺要求检测 油炸食品要求检测 油炸食品要求检测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酸价 过氧化值 羰基价 总砷 铅 抗氧化剂(BHA、BHT) 铝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 √ √ √ √ √ √ √ √ √ √ 注:依据QB/T2686-2005等。
表2 魔芋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检验项目 外观(或感官) 颗粒度 气味 净含量 葡甘露聚糖含量 粘度 水分含量 灰分 含砂量 砷 铅 二氧化硫残留量 黄曲霉毒素B1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备注 注:依据GB/T18104-2000、NY/T494-2002等
表3 薯泥(酱)类质量检验项目表
出厂 √ √ √ * * * √ √ * √ * 不得检出 罐头工艺检验此项目 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 按GB2760考核 按执行标准考核 按执行标准考核 备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水分 总砷 铅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商业无菌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表4 其他薯类(冷冻薯类、薯粉类等)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水分 总砷 铅 菌落总数 霉菌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 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 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 执行标准有此项目时 不得检出 备注 八、抽样方法
1.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干制薯类、冷冻薯类、薯泥(酱)类、薯粉类、其他薯类中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
2.抽样基数及样品数量
抽样基数不少于100个包装(或50Kg),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包装(或2Kg)。将样品平均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3.其他注意事项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如产品在标签明示标准中有工艺类型和等级区别的,抽样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相应注明。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附件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本细则代替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的原《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新增加的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应在证书上注明,即糖果制品(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包括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和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是指以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固体食品。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是指以白砂糖和/或甜味料、代可可脂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可可制品(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乳制品及食品添加剂,经特定工艺制成的在常温下保持固体或半固体状态,并具有巧克力风味(代可可脂白巧克力应具有其应有的风味)及性状的食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糖、乳制品、可可脂(代可可脂)、可可液块或可可粉→混合→精磨→精炼(可可脂巧克力)→保温贮存→调温(可可脂巧克力)→浇模→包装→成品
夹心→涂层→包装→巧克力制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精磨过程,控制物料颗粒度;2.精炼时间、温度的控制,调温温度的控制;3.成品包装控制;4.巧克力制品中巧克力的含量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产品品质变化,表面花白。巧克力泛白的原因有两种,由脂肪引起和由砂糖引起的花白。2.口感粗糙或粘稠。巧克力最终细度决定于精磨过程的结果,物料过大或大粒的比例过多,口感粗糙;但质点过小或小粒的比例过多,则感到糊口。3.油脂氧化酸败(果仁巧克力)。果仁巧克力较容易因油脂氧化而变味。4. 代脂巧克力及其制品容易产生皂化味。5.贮藏中生虫、霉变。包装不严和储存条件不当,果仁等巧克力制品原料不新鲜,造成产品变质,无法食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巧克力及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巧克力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温湿度必须符合工艺的要求。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的包装车间。包装车间温湿度必须符合工艺的要求,保持清洁,地面干燥无积水,车间无异味、无污染物,配备有效的消毒设施。其他条件应等同于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化油(化酱)设备;2.精磨设备;3.精炼设备(纯可可脂巧克力);4.保温贮存设备;5.调温设备(纯可可脂巧克力);6.成型设备(或涂层设备);7.冷却设备;8.包装设备(异型产品除外)。
单纯巧克力制品生产企业不需具备精磨设备、精炼设备、调温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设备、生产日期标注设备、计量称重设备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9678.2-2003《巧克力卫生标准》;GB/T 19343-2003《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SB/T 10402-2006《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巧克力及其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如使用的原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刮板细度计或微米千分尺;(三)分析天平(0.1mg);(四)真空烘箱。
七、检验项目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巧克力及制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可可脂(以干物质计) ☆非脂可可固形物√ * 发证 √ √ √ 监督 √ √ 出厂 √ √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检此项目
备注
(以干物质计)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总可可固形物(以干物质计) ☆乳脂肪(以干物质计) ☆总乳固体(以干物质计) 细度 制品中巧克力的比重 干燥失重 铅 总砷 铜 糖精钠 甜蜜素 致病菌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制品不检此项目 其他甜味剂根据产品使用情况确定 制品不检此项目 √ * √ * √ *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检此项目 代可可脂巧克力及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不检此项目 注:带☆项目的数值按企业原始配料计算,核查时查看配料记录并在抽样单上注明。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
九、其他要求
本类产品允许分装。自行加工果仁,生产果仁类产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
附件17: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
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和代用茶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含茶制品、代用茶。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即含茶制品(速溶茶类、其他类),代用茶。代用茶的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402。
含茶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含茶制品是指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含各类固态速溶茶和各类液态速溶茶以及(抹)茶粉等产品]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可食用的枸杞、红枣、菊花、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如八宝茶、三泡台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速溶茶类:固态速溶茶(含奶茶、果味茶等):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喷雾干燥→包装。
液态速溶茶(含调味、调香浓缩茶汁):原料→浸提→过滤→浓缩→(加入添加物)→包装。
(抹)茶粉:原料→磨碎→包装。
调味茶类:茶叶→拼配(加入配料)→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超标。 2.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
3.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过程中的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浸提或拼配、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如垃圾场、医院、化工企业,特别应注意厂房、仓库四周不应有其他的气味存在。
2.厂房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速溶茶类生产企业应铺设地砖),墙面无污垢(速溶茶类生产企业应铺设墙砖)。要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减少空气中的尘埃。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固态速溶茶生产必须具备浸提、过滤、浓缩、干燥、包装设备。 2.液态速溶茶(浓缩茶汁)生产必须具备浸提、过滤、浓缩、包装设备。
3.(抹)茶粉生产必须具备研磨、包装设备。
4.调味茶类生产必须具备包装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 四、产品相关标准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不着色,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二)各种花、果(实)类配料应是可食用的,添加的香精、香料应是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的审评场所;(二)天平(1mg);(三)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四)台秤。
七、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检验项目 标签 净含量 感官品质 水分 总灰分 铅 六六六总量 滴滴涕总量 三氯杀螨醇 氰戊菊酯 乙酰甲胺磷 杀螟硫磷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添加剂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按执行标准考核。 限速溶茶类,按执行标准考核。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调味茶类;限量指标:≤0.5mg/kg。 限量指标:≤0.1mg/kg。 限量指标:≤0.5mg/kg。 备 注 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随机抽取其主要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取。
(一)抽样地点:成品库。
(二)抽样基数:净含量大于或等于10 Kg。抽样以“批”为单位。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
(三)抽样方法及数量:随机抽取所规定的样品。样品数量为600g(或600ml)。样品分成2份,1份供检验用,1份备用。
(四)封样和送样要求: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封口后现场贴上封条,并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一式4份,应注明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方法、抽样基数、抽样数量和抽样人、被抽查单位的签字等。样品运送过程中,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样罐或样袋应清洁、干燥、无异味,能防潮。
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代用茶是指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叶类产品有苦丁茶、绞股兰、银杏茶、桑叶茶、薄荷茶、罗布麻茶、枸杞叶茶等;花类产品有菊花、茉莉花、桂花、玫瑰花、金银花、玳玳花等;果(实)类(含根茎)产品有大麦茶、枸杞、苦瓜片、胖大海、罗汉果等;混合类是指以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拼配加工而成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叶类:鲜叶→杀青→揉捻→干燥。 花类:杭白菊:鲜花→拣剔→杀青→干燥。 贡菊:鲜花→拣剔→干燥。
其他花类:鲜花→ 拣剔→干燥。
果(实)类:鲜果(实、根茎)→拣剔→(切片)→干燥。
混合类:原料→拣剔→拼配→(打碎)→包装 分装加工:原料→拣剔→包装 (二)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
1.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中农药残留量及重金属含量超标。2. 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的劣变或混入其他杂物。3. 产品在加工、运输、储藏的过程中受到污染。
(三)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干燥、产品仓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场所应离开垃圾场、畜牧场、医院、粪池50米以上,远离
排放“三废”的工业企业。
2.厂房面积应不少于设备占地面积的8倍。地面应硬实、平整、光洁(至少应为水泥地面),墙面无污垢。
3.应有足够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仓库或场地。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放置,不得混放。仓库应清洁、干燥、无异气味,不得堆放其他物品。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叶类生产必须具备杀青、揉捻、干燥、包装设备。
2.杭白菊生产必须具备杀青设备、干燥设备视生产工艺而定、包装设备。
3.贡菊及其他花类、果(实)、根茎类、混合类生产的设备视具体生产工艺而定,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4.分装加工必须具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8862-2002《原产地域产品 杭白菊》;GB/T 20358-2006《地理标志产品 黄山贡菊》;GB/T 20353-2006《地理标志产品 怀菊花》;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鲜叶、鲜花、果(实)、根茎等原料应无劣变、无异味,无其他植物叶、花和杂物。
(二)产品应具有正常的品质特征,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不着色,无任何添加剂,无其他夹杂物;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三)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干燥、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不影响产品品质,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的审评场所;(二)审评用具(干评台;湿评台;样盘;
审评杯碗;汤匙;叶底盘;称量器具;计时器等);(三)天平(1mg);(四)鼓风电热恒温干燥箱;(五)台秤;(六)天平(0.1g)。
七、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检验项目 标签 净含量 感官品质 水分 含杂率 总灰分 铅 六六六总量 滴滴涕总量 三氯杀螨醇 氰戊菊酯 二氧化硫 敌敌畏 乐果 执行标准规定的其他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75号令规定执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按执行标准的规定检验。 执行标准中无此项要求或为参考指标的不检验。 限量指标:≤8.0%。 限量指标:≤5.0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叶类;限量指标:≤0.5mg/kg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以SO2计):≤0.5g/kg。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0.2mg/kg。 限花、果(实)根茎、混合类;限量指标:≤1.0mg/kg。 备注 注:1、国家禁用农药从其规定;2、各类各品种的主导产品每年对有“*”号标记的项目至少检验2次。
八、抽样方法
按企业所申报的发证产品种类,每一种类均需抽取其主导产品进行检验。同一样品种,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不重复抽取。
在企业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抽样基数不得小于5Kg
(以净含量计)。所抽样品应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随机抽取6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的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应做好防潮、防压、防晒等工作。
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18: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酒包括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和其他发酵酒。
配制酒是指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配制酒中包括露酒,主要产品例如:参茸酒、竹叶青、利口酒等。
其他蒸馏酒是指除白酒外的,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糖化发酵剂,经发酵、蒸馏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朗姆酒、各种水果白兰地和水果蒸馏酒等。
其他发酵酒是指以淀粉质、糖质或水果等为原料,加入发酵剂(淀粉质原料需加糖化剂),经发酵制成的产品。主要产品例如:清酒、米酒(醪糟)、奶酒等。
其他酒的申证单元3个,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1505。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配制酒。
酒基↘
提取→分离汁→调配→贮存→澄清处理→封装→成品
原料→预处理↗
也可经蒸馏后,再进行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调配及以后各工序。
酒精度≤20%vol的产品,应在封装前增加杀菌工序;但同时糖度≥18%或pH≤3.5的产品可没有杀菌工序。
如购入的是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没有预处理工序。 根据不同的产品,分离汁和澄清处理的工序可不进行。 2. 其他蒸馏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蒸馏→贮存→调配→过滤→封装→成品 白兰地和威士忌需经橡木桶贮存。
如以淀粉质为原料,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购入原酒加工的,可只进行蒸馏或调配及以后的各工序。
3. 其他发酵酒。
原料→预处理→发酵→分离→贮存→调配→除菌(杀菌)→封装→成品
以淀粉质为原料的,需经糖化后再发酵。如产品为澄清的,需经澄清处理。杀菌工序也可放在装瓶后进行。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原材料的质量;2. 发酵或提取过程的控制;3. 贮存过程的控制;4. 稳定性处理;5. 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规范;2. 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 厂房总体布局要求。
除生产场所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具有与产品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原料处理车间、制酒车间、贮酒车间(酒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场所。污水排放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建原料处理车间。
⑴原料处理车间
原料处理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去除杂物(杂质、泥土等)、破碎、防尘的工艺技术要求。如处理干燥的原料应满足防尘要求;如原料需要浸泡清洗,应满足排水的工艺要求。
⑵制酒车间
制酒车间的设计与设施应能满足配料、发酵或提取、调配、澄清处理的工艺要求。地面要坚硬、防滑、排水设施良好。如生产蒸馏酒,还需满足蒸馏的工艺技术要求和防火、防爆措施。如以淀粉质为原料的,应满足糖化工艺要求。
⑶贮酒车间(酒库)
必须有防火、防爆设施和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库内温度、湿度应满足所生产酒种的贮存要求。
⑷包装车间
应能防尘、防虫、防蝇、防鼠;要清洁卫生。应与洗瓶间分开。 ⑸成品仓库
库内应阴凉、干燥,有防鼠、防虫、防火设施。 2. 生产设备、工具、管道等的要求
⑴所有接触或可能接触产品的设备、工具、管道和容器等,必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易清洗、不会与产品产生化学反应或污染产品的材料制作。表面应平滑、无裂缝、易于清洗、消毒。
⑵各车间、仓库应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温度计、湿度计、糖度计、酒度计等。
⑶贮酒车间、制酒车间、成品库应使用防爆灯具、开关和防爆泵;灯具需使用安全防护罩。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2. 发酵设备或提取设备;3. 贮酒设备;4. 灌
装设备;5. 生产蒸馏酒需有蒸馏器;6. 生产其他发酵酒需有除菌或杀菌设备;7. 生产白兰地、威士忌需有橡木桶。
如企业是购买经过预处理的原料,可不具备原料处理设备。 四、相关产品标准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T 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2757-81《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GB11856-1997《白兰地》;GB /T 11857-2000《威士忌》;GB/T 11858-2000《俄得克(伏特加)》;QB/T 1981-94《露酒》;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相关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采购的原辅料必须检验或验证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 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恒温水浴锅;4. pH计;5. 酒精计;6. 酒精蒸馏装置;7. 分光光度计。
酒精度≤20%vol的产品,还需具备以下检验设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消毒锅;4.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栏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项目名称 号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感官 酒精度 铅 食品添加剂 标签 净含量 细菌总数 大肠菌群 肠道致病菌 总糖 滴定酸 甲醇 杂醇油 氰化物 锰 总酯 总醛 总酸 碱度 非酒精挥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仅对酒精度≤20%vol露酒 仅对发酵酒 仅对露酒 仅对露酒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仅对以木薯或代用品为原料的蒸馏酒和配制酒 仅对蒸馏酒、配制酒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仅对威士忌、俄得克 仅对威士忌 仅对俄得克 20 物总量 √ √ * 仅对白兰地
21 铜 企标中的其√ √ * 仅对白兰地 企业标准中应有酒精度、感官指标;酒精度≤22 他项目 20%vol蒸馏酒和配制酒应有微生物指标。 (二)判定原则: 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品种,每个申证单元分别抽取一种产量最大的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在企业的成品仓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8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企业人员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样品当场封存,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及企业人员的签字及抽样单位盖章。
附件19: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制品是指以蔬菜和食用菌为原料,采用腌制、干燥、油炸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申证单元为4个,即酱腌菜、蔬菜干制品、食用菌制品、其他蔬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蔬菜制品具体单元及小类名称,即蔬菜制品[酱腌菜、蔬菜干制品(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其他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601。
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按《酱腌菜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进行。
蔬菜干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蔬菜干制品包括所有以蔬菜为主要原料进行选剔、清洗、粉碎、调理等预处理,采用了自然风干、晒干、热风干燥、低温冷冻干燥、油炸脱水等工艺除去其所含大部分水分,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制成的产品或以蔬菜干制品为原料经过混合、粉碎、调理等工序制成的产品。包括自然干制蔬菜、热风干燥蔬菜、冷冻干燥蔬菜、蔬菜脆片、蔬菜粉及制品等5个小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蔬菜干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1. 自然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晾晒→包装→成品。
2. 热风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热风干燥→回软→(压块)→包装→成品。
3. 冷冻干燥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沥干→速冻→升华干燥→包装→成品 4. 蔬菜脆片生产流程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速冻→(真空)油炸→脱油→冷却→包装→成品 5. 蔬菜粉及制品 (1)蔬菜粉制品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粉碎→过滤→沉淀→干燥→(成型)→冷却→包装→成品 (2)蔬菜粉
原料选剔分级→清洗→修整→(烫漂)→干燥→粉碎→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选择; 2.原料清洗; 3.干燥; 4.包装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重金属含量超标; 3.水分超标; 4.微生物超标; 5.农药残留超标; 6.虫卵及夹杂物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蔬菜干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通则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蔬菜干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
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1. 自然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晾晒场、包装设备。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 热风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3. 冷冻干燥蔬菜: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冻干设备、包装设备。
4. 蔬菜脆片: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真空)油炸设备、包装设备。
5. 蔬菜粉及制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粉碎设备、干燥设施、包装设备。根据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磨浆机、造粒机、成型设备、筛分设备、分离设备等。
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QB/T 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960-2006《脱水蔬菜 叶菜类》;NY/T959-2006《脱水蔬菜 根菜类》;NY/T714-2003《脱水蔬菜通用技术条件》;NY/T957-2006《番茄粉》;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蔬菜干制品所选用的蔬菜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蔬菜干制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马福炉(执行标准中有总灰分项目的企业必备)。
(四)(五)(六)(七)为执行标准中有微生物项目的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七、检验项目
蔬菜干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蔬菜干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检验项目 净含量 感官 水分 总灰分(以干基计)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 每100g番茄中番茄红素 总酸 酸价 过氧化值 砷 铅 发证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备注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番茄粉 番茄粉 蔬菜脆片 蔬菜脆片 企业标准中应制定限量要求
√ √ √ √ √ √ √ √ √ * * * * * * * * * 蔬菜脆片 根据产品的色泽口味,此项目有要求时必检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镉 汞 铜 亚盐 粒度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以SO2计) 抗氧化剂(BHA、BHT)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 √ √ √ √ √ √ √ √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霉菌计数(视野) 霉菌与酵母计数 六六六 滴滴涕 甲胺磷 敌敌畏 杀螟硫磷 氯菊酯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番茄粉 企业标准中应制定限量要求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每个申证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量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重量不低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
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本产品允许分装。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食用菌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小类(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食用菌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食用菌干制品: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包装→成品 腌渍食用菌: 原料选剔预处理→(烫漂)→(冷却)→腌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预处理; 2.干燥; 3.食用菌干制品的包装过程; 4.腌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食用菌干制品水分超标;4.农药残留超标;5.发霉、褐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菌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食用菌制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冻干食用菌制品另外需要冷冻干燥设备、升华干燥仓,另配以速冻、真空、加热、制冷、运料、监控等辅助设备。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腌渍食用菌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腌渍设施、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GB 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GB 19087-2003《原产地域产品 庆元香菇》;GB/T 6192-1986《黑木耳》;NY/T 834-2004《银耳》;LY/T 1207-1997《黑木耳块》;SB/T 10038-1992《草菇》;GH /T 1013-1998《香菇》;LY/T 19-2005《保鲜黑木耳》;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用菌制品所选用的食用菌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 食用菌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马福炉;(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出厂检验有总灰分项目的须有(四)马福炉。
出厂检验有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需具备(五)(六)(七)(八)设备。 七、检验项目
食用菌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标有“*”标记的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食用菌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25 检验项目 净含量 感官 固形物含量 水分 干湿比 耳片大小 耳片厚度 杂质 粗蛋白质 总糖 脂肪 粗纤维 灰分 总砷 铅 总汞 镉 米酵菌酸 六六六 滴滴涕 敌敌畏 氯氰菊酯 溴氰菊酯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银耳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备注
出厂 * * * 备注 干制食用菌除外 根据产品的色泽口味,此项目有要求时必检 序号 26 27 28 检验项目 盐(以SO2计) 防腐剂(山梨酸、苯甲酸) 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着色剂(胭脂红、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 发证 √ √ √ 监督 √ √ √ 30 31 32 33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标签 √ √ √ √ √ √ √ √ √ √ * * 产品明示标准中有此项目规定的 八、抽样方法
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对该申证单元每小类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总重不低于30kg,抽取样品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且总量不低于3kg(干制品为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食用菌制品允许分装。
食用菌罐头生产企业按照罐头细则进行现场审查。
附件20: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果制品是以水果为原料,经各种加工工艺和方法制成的产品。
水果制品的申证单元为2个:水果干制品和果酱。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即水果制品(水果干制品、果酱)。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7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果干制品
选料→清洗→整理→护色(或不护色)→干燥(脱水)→后处理(或不经后处理)→包装
2.果酱
选料→清洗→整理→软化→打浆→配料→浓缩→灌装→杀菌→冷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水果干制品
(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食品添加剂的使用;(3)干燥(脱水);(4)包装。
2.果酱
(1)原料的验收和处理;(2)浓缩;(3)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水果干制品
(1)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2)发霉变质。
2.果酱
(1)变色、分层;(2)糖结晶;(3)发霉变质,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水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设置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验收场所、原料处理场所、原辅材料仓库、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2.分装企业应具备的包装车间、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果干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脱水)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根据生产工艺不同还需配置相应的打浆设备、压榨设备、粉碎设备、筛分设备等。
采用自然晾晒方式进行干燥的产品,审查必备生产资源时,可以不要求干燥(脱水)设备,但需有相应的晾晒场所。晾晒场四周有围墙或纱网等防护措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地面用水泥或坚硬材料铺砌,便于清洗和排水。
2.果酱
原料处理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灭菌设备、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应具备灌装、灭菌和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6325-200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 141.3-1997《辐照干果果脯类卫生标准》;GB 19586-2004《原产地域产品 吐鲁番葡萄干》;QB/T 2076-1995《水果、蔬菜脆片》;NY/T 705-2003《无核葡萄干》;NY/T 709-2003《荔枝干》;NY/T 786-2004《食用椰干》;NY/T 948-2006《香蕉脆片》;NY/T 487-2002《槟榔干果》;GB
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SB/T 10196-1993《果酱通用技术条件》;
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水果制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料。水果制品所选用的原料应无异味、无腐烂、无腐烂现象,农药残留及污染物限量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则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水果干制品);(三)干燥箱;(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折光仪(果酱)。
若水果干制品执行标准中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测项目时,检验设备(四)~(七)不做要求。
七、检验项目
水果干制品和果酱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如果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制定企业标准。标准中应包括以下检验项目:水果干制品中的水分,果酱产品中的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水果干制品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1 2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发证 √ √ 监督 √ √ 出厂 √ √ 备注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 苹果、山楂制品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序号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检验项目 等级 水分(或果肉含水率) 粒度 总酸 酸价 过氧化值 脂肪 蛋白质 铅(以Pb计) 砷(以As计) 铜(以Cu计) 汞(以Hg计) 镉(以Cd计) 二氧化硫残留量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展青霉素 六六六 滴滴涕 抗氧化剂(BHA+BHT) 酮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霉菌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出厂 备注 序号 31 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果酱质量检验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感官 净含量 可溶性固形物 总糖(以转化糖计) 铅(以Pb计) 铜(以Cu计) 总砷(以As计)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着色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亮蓝) 展青霉素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17 18 霉菌 标签 √ √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标准中有此规定的 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 苹果、山楂制品 备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房内按照每个发证单元随机抽取一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kg,抽样数量为2kg (不少于12个包装),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经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水果干制品和果酱产品允许分装。
果酱罐头生产企业按照罐头细则进行现场审查。
附件2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包括:烘炒类,如炒瓜子、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青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并注明产品的加工方式,即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8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烘炒类
原料 或 清 或 或 或 理 蒸煮 冷却 烘 浸料(裹衣) 炒制 浸料 炒(烘 筛选 干)包装
成品
2. 油炸类
拌料(有此工艺要求的)
原料→浸泡(水煮或其他处理)→翻炒(裹衣)→油炸→冷却
→包装→成品
3.其他类
原料 清理 粉碎 熟制(包括高温灭菌) 冷却 包装 调味 拌料或混合(有此工艺要求的)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2.蒸煮或浸料时的配方控制。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仓库储存条件控制。4.烘炒、油炸、熟制(包括高温灭菌)时间、温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换控制。5.包装过程中的卫生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标。2.酸价、过氧化值、羰基价超标。3.成品感官有霉变、虫蛀、外来杂质以及焦、生、哈喇味现象。4.成品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并按生产工艺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各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
互交叉污染。生产区应设置原料处理间、半成品处理(加工)间和的包装间。
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状态下进行。尤其是包装间,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以防止食品受到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异物带入。
分装企业生产区应具备的包装间,其他条件应等同于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清理设备;2.熟制(灭菌)设备(蒸煮、烘炒、干燥、油炸等相应的设备);3.裹衣设备或粉碎设备或混合设备(有此类工艺要求的);4.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分装企业应具备包装设备(封口、生产日期标注、计量称重等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9300-2003《烘炒食品卫生标准》;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11671-2003《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生产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合质量卫生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其中坚果应符合GB16326-2005《坚果食品卫生标准》。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灭菌锅;(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四)生物显微镜;(五)微生物培养箱;(六)圆筛(应符合相应要求,生产固、液两相产品的企业必备)。
七、检验项目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烘炒类和油炸类)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验项目 感官 净含量 出仁率 纯质率 水分 食盐 酸价 过氧化值 羰基价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10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11 12 13 14 15 16 17
发证 √ √ √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 * * 备注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咸干花生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烘炒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油炸类和花生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 √ * 黄曲霉毒素B1 铅 总砷 铝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出厂 * * 备注 烘炒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序号 18 19 20 检验项目 酵母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发证 √ √ √ 注:1.依据标准: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其他类)
序号 1 2 3 4 5 感官 净含量 固形物含量 酸价 过氧化值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6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黄曲霉毒素B1 铅 总砷 铜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监督 √ √ √ 出厂 √ √ √ * * 固、液两相产品的检验项目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产品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备注 注:1.依据标准: GB2760、GB2761、GB11671、GB15199、GB19300、GB771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等。具体技术要求见附表。2.标签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固形物含量)、配料清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
保质期、产品执行标准号。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进行抽样,如同时生产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的,则3类产品分别抽取1种。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相同生产日期,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每种产品随机抽取16个包装,样品总量不得少于 2kg,抽样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个包装(或不少于200kg)。将所抽样品分成2份,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抽样单上应写明产品的加工方式(烘炒类、油炸类、其他类)。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数应符合下表序号1~14规定的相应内容,各项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企业标准与下表技术要求不符,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按下表要求进行检验和判定。
其他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应具有该类产品应有的色泽、香气、滋味和1 感官 组织形态,不得有异味。同时还应符合该产品的企业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定量2 净含量 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3 固形物含量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GB/T10786 固、液两相产
各类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 目测、尝味,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方法 检测方法 备注
检测方法 目 备注 品的检验项GB/T5009.37 GB/T5009.37 GB/T5009.28 GB/T5009.30 GB/T5009.32 GB/T5009.35 GB/T5009.97 GB/T5009.140 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为必测项目,着色剂、抗氧化剂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花生及其制品≤20μg/kg,其他≤5μg/kg 豆类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或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直接入口或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明示值 4 5 酸价 过氧化值 食品添加剂[糖精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着色剂、抗氧化剂(BHA、BHT、PG、TBHQ)等] GB19300 GB19300 6 GB2760 7 黄曲霉毒素B1 GB2761 GB/T5009.22 8 9 10 铅 总砷 铜 GB11671 GB11671 GB15199 GB/T5009.12 GB/T5009.11 GB/T5009.13 11 菌落总数 企业执行标准 GB/T47.2 12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企业执行标准 GB/T47.3 GB/T47.4 熟制产品的检验项目 13 14 15
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标签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的其他项目 不得检出 GB7718 企业执行标准及标签明示值 GB/T47.5 GB/T47.10 -- 企业执行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附件22: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蛋制品包括以禽蛋为原料加工而制成的蛋制品。申证单元分为4个: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和其他类。
再制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经腌制或糟腌或卤制等工艺加工制成的蛋制品。
干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可发酵)、干燥制成的蛋制品。
冰蛋类是指以禽蛋为原料,取其全蛋、蛋白或蛋黄部分,经加工处理、冷冻制成的蛋制品。
其他类是指以禽蛋或上述蛋制品为主要原料,经一定加工工艺制成的其他蛋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蛋制品(再制蛋类、干蛋类、冰蛋类、其他类)。蛋制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9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再制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皮蛋、咸蛋、糟蛋等:
选蛋→腌制(糟腌)→成熟→包装(如皮蛋、咸蛋、糟蛋)
↓ 分离→烘烤→包装(如咸蛋黄) 咸蛋 包装→蒸煮→冷却(如熟咸蛋)
卤蛋类:
选蛋→蒸煮→调味煮制→冷却→包装→高温灭菌→冷却 2.干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打蛋去壳→搅拌过滤→低温杀菌→干燥→包装 如:巴氏杀菌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 3.冰蛋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选蛋→打蛋去壳→搅拌过滤→低温杀菌→冷冻→包装 如:巴氏杀菌冻鸡全蛋、冻鸡蛋黄、冰鸡蛋白。 4.其他类的基本生产流程。 热凝固蛋制品:
皮蛋(经预处理)或水或辅料
↓
选蛋→打蛋去壳→过滤→搅拌混合→灌装→加热灭菌→冷却
蛋黄酱、色拉酱:
食用油、辅料 ↓
选蛋→蛋黄分离(或不分离)→混合乳化→均质→包装
其他产品的基本生产流程应能保障满足相应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再制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腌制(或糟腌或卤制);(3)烘烤(适用咸蛋黄类);(4)蒸煮灭菌(适用熟咸蛋、卤蛋类)。
2.干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低温杀菌;(3)干燥。 3.冰蛋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低温杀菌;(3)冷冻;(4)充填包装。
4.其他类的关键控制环节:(1)选蛋;(2)加热灭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由于微生物、环境因素和禽蛋本身的特性而造成产品变质。2.微生物超标。3.重金属超标。4.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蛋制品生产企业除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设施的设计应根据不同蛋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企业应当设有原蛋库房、成品仓库、蛋制品生产加工车间、蛋制品包装车间。另外,根据原料和产品的保鲜储藏要求,企业应当具备冷藏保鲜库或其他相应的储藏条件。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再制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设施;(2)混料设备(适用包泥皮蛋和咸蛋);(3)腌制(糟腌)设施;(4)包装设备或设施;(5)烘烤设施(适用咸蛋黄);(6)蒸煮灭菌设备(适用熟咸蛋、卤蛋类)。
2.干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2)打蛋设备或设施;(3)搅拌过滤设备;(4)杀菌设备;(5)干燥设备;(6)包装设备。
3.冰蛋类必备的生产设备:(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2)打蛋设备或设施;(3)搅拌过滤设备;(4)杀菌设备;(5)冷冻(预冷)设备;(6)充填包装设备。
4.其他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应具备与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热凝固蛋制品:(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适用以鲜蛋为原料);(2)打蛋设备或设施(适用以鲜蛋为原料);(3)搅拌混合设备;(4)过滤设备;(5)灌装设备;(6)灭菌设备;(7)冷却设施
蛋黄酱、色拉酱:(1)鲜蛋盛装、挑选、清洗消毒设施(适用以鲜蛋为原料);(2)打蛋、分离、搅拌设备(适用以鲜蛋为原料);(3)灭菌设备;(4)混合均质设备;(5)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2749-2003《蛋制品卫生标准》;GB/T 9694-1988《皮蛋》;GB 19050-2003《原产地域产品 高邮咸鸭蛋》;SB/T 10369-2005《抽空软包装卤蛋制品》;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蛋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GB 2748-2003《鲜蛋卫生标准》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及台秤;(二)干燥箱;(三)酸度计 (适用于皮蛋);(四)恒温水浴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灭菌锅。
七、检验项目
蛋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按照下列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1 再制蛋类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 净含量(质量级别) 水分 脂肪 总碱度 pH值 发证 √ √ √ √ √ √ 监督 √ √ √ √ √ √ 出厂 √ √ √ √ * √ 备注 质量级别对皮蛋适用 适用于皮蛋、高邮咸鸭蛋 适用于高邮咸鸭蛋 适用于皮蛋
出厂 * * * * * * * * * √ √ * √ √ √ * 不适用于咸蛋 适用于皮蛋 适用于卤蛋制品、咸蛋黄、熟咸蛋 执行SB/T 10369-2005的不检 适用于咸蛋 适用于其他工艺生产的溏心皮蛋 执行SB/T 10369-2005的不检 适用于高邮咸鸭蛋 备注 序号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2 铅 铜 锌 硒 检验项目 挥发性盐基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无机砷 总汞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微生物(商业无菌) 破次率 劣蛋率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标签 注:带※的检验项目是非罐头工艺生产的蛋制品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带☆的检验项目是罐头工艺生产的蛋制品微生物指标检验项目。
表2 干蛋类、冰蛋类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感官指标 净含量 水分 脂肪 游离脂肪酸 酸度 铅 锌 无机砷 总汞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出厂 备注 √ √ √ √ * √ * * * * * * √ √ 不适用于蛋白片、冰蛋白 适用于蛋白片
监督 √ √ √ √ 出厂 备注 * *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序号 15 16 17 18 着色剂 检验项目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标签 发证 √ √ √ √ 表3 其他类蛋制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检验项目 感官指标 净含量 蛋白质 铅 铜 锌 无机砷 总汞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 着色剂 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蛋黄酱、色拉酱不检 适用于以皮蛋为原料制作的蛋制品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备注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按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再制蛋类不得少于2000个,其余的单元不得少于50kg。抽样量:再制蛋类随机抽取40个(或不少于2 kg),其余的单元抽取样品20包(或不少于3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对于保质期短且贮藏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蛋制品,抽完样后,
要按企业产品明示的贮藏温度保存样品并及时送达发证检验机构。
附件23: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本细则是对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补充,在原审查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1个申证单元:其他豆制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包括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豆沙类产品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和申证单元名称,即豆制品(其他豆制品)。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 原料→粉碎→调和→挤压膨化→烘干→(调味加工)→包装→成品
2.豆沙: 原料豆→预处理→蒸煮→破碎→洗沙→分离→干燥→调配→包装→成品
3.豆馅、豆蓉: 原料豆→预处理→蒸煮→破碎→调配(炒蓉)→包装→杀菌→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加工过程中温度的控制;2.各道工序加工时间的控制;3.加工过程中压力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加工中生理有害因子灭活问题;2.加工中微生物指标控制问题;3.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
库、包装车间。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大豆组织蛋白(挤压膨化豆制品)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粉碎设备、挤压膨化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豆沙、豆馅、豆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原料处理设备、蒸煮设备、粉碎设备、杀菌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61-2005《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15199-1994《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其他豆制品所用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害物质的原料、辅料。原料大豆粕应符合GB14932.1-2003《食用大豆粕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应当选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品种,并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 干燥箱; (二) 天平(0.1g); (三) 灭菌锅; (四) 微生物培养箱; (五)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六) 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其他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
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标签 净含量 感官 无机砷 铅 发证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 不得检出 企业标准 GB15199-1994(参考豆类) GB2761-2005 GB2763-2005(参考豆类) 备注 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7718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其他食品应符合相关产品的规定 GB2762-2005(参考豆类) 铜(以Cu计) √ 黄曲霉毒素B1 √ 六六六 滴滴涕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苯甲酸 山梨酸 糖精钠 甜蜜素 着色剂 √ √ √ √ √ √ √ √ √ √ 注:依据标准GB2760、GB2761、GB2762、GB2763、GB 7718、GB15199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成品库内分别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kg。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
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附件24: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水产加工品是指除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鱼糜制品以外的所有以水生动植物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申证单元分为5个: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
水产调味品是指以鱼类、虾类、蟹类、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盐渍、发酵(或不发酵)等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是指以海洋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油脂或油脂制品。风味鱼制品是指以鱼类、头足类等水生动物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生食水产品是指以鲜活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采用食盐盐渍、酒醋浸泡或其他工艺加工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是指以水生动植物或水生动物的副产品为原料,经特殊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及单元名称,即其他水产加工品(水产调味品、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风味鱼制品、生食水产品、水产深加工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水产调味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盐渍→发酵(或不发酵)→调配(或不调配)→灌装→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提油(蒸煮、水解等)→压榨(过滤)→离心→精制(或不精制)→包装
3.风味鱼制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处理→盐渍(或浸渍、调味)→干燥(或沥干)→调理(调味、烟熏、糟制、油炸等)→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鱼(蟹)松:原料处理→熟化→脱水→搓松→调味→炒松→包装 4.生食水产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腌制品:原料处理→盐渍(或浸渍)→清洗沥干→调味腌制→包装 非腌制品:原料处理→切割→包装 5.水产深加工品的基本生产流程。
(1)水生动植物干粉:原料处理→干燥→粉碎→复配(或不复配)→成形(装胶囊、造粒、压片)→杀菌(或不杀菌)→包装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原料处理→提取→分离→调配→喷粉(或不喷粉)→包装→杀菌
(3)其他水产品:原料→清洗→熟制→冷却→灭菌→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水产调味品:原料验收、盐渍、发酵、杀菌;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原料验收、提油、精制;
3.风味鱼制品:原料验收、盐渍(或浸渍)、调理、搓松、炒松; 4.生食水产品:原料验收及处理、调味腌制、贮藏; 5.水产深加工品。
(1)水生动植物干粉:原料验收、干燥、粉碎、成形、杀菌;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原料验收、提取、调配、杀菌; (3)其他水产品:原辅料处理、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由于生产工艺不合适造成产品的风味物质不足;2.微生物超标;3.超范围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4.重金属超标;5.兽药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其他水产加工品的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建筑结构应完善,厂房设施的设计应根据不同水产制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防止原料、半成品、成品间的交叉污染。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材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仓库;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包装车间;同时原料库房应必备冷库制冷设备(或租赁冷库制冷设备),成品库房根据贮藏需要配备冷冻冷藏设施,以保证原辅料与成品的贮存要求。冷库应根据不同工艺要求,达到相应的温度。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水产调味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2)粉碎设备(生产工艺需要时);(3)搅拌设施;(4)盐渍设施;(5)发酵设施(无发酵过程的不适用);(6)洗瓶机(瓶装产品);(7)杀菌设备(无杀菌过程的不适用);(8)包装设备。
2.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处理设施;(2)蒸煮设备、萃取设备或水解设备;(3)压榨机或过滤机;(4)分离设备;(5)包装设备;(6)洗瓶机(瓶装产品);(7)脱胶、脱酸、脱色、脱臭设备(精制鱼油) ;(8)低温设备、蒸馏设备(多烯鱼油);(9)乳化设备(乳剂)。
3.风味鱼制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处理设施;(2)盐渍设施;(3)搅拌设施;(4)干燥设施;(5)烟熏设备;油炸设备;烘炒设备;糟制设施;(6)洗瓶机(瓶装产品);(7)熟化设备、搓松机(鱼松);(8)包装设备。
4.生食水产品必备的设备。
(1)原料清洗设施;(2)腌制容器(腌制产品);(3)洗瓶机(瓶装产品);(4)包装设备。
5.水产深加工品必备的设备。
(1)水生动植物干粉:①清洗设施;②粉碎设备;③干燥设备;④成形设备;⑤杀菌设备(空气净化设备);⑥包装设备。
(2)水生动植物提取物:①原料处理设施(各类容器、漂洗设备等);②提取设施(熬煮、酶解等);③调配设施;④包装设备;⑤杀菌设备(空气净化设备);⑥分离设备
(3)其他水产品:①原料处理设施;②熟制设备;③包装设备;④杀菌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一)水产调味品。
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SC/T3601-2003《蚝油》;SC/T3602-2002《虾酱》;SC/T3902-2001《海胆制品》;SC/T3905-1985《鲟、鳇鱼籽》;
(二)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
SC/T3502-2000《鱼油》;SC/T3503-2000《多烯鱼油制品》 (三)生食水产品。
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水产制品还应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其他水产加工品的原料必须来自无污染水域,新鲜度良好,组织紧密有弹性,无异味,无外来杂质,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不得使用
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卫生、坚实、无破损。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辅材料,采购时应验证。产品原料的贮存及运输过程,不仅要有防雨、防尘设施,还应根据原料特点配备冷冻、冷藏、保鲜、保温、保活等设施。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灭菌锅;(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微生物培养箱;(七)生物显微镜;(八)计量容器;(九)温度计(冻品);(十)酸度计。
七、检验项目
其他水产制品的发证检验、定期监督检验和企业出厂检验分别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进行2次检验。
水产调味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检验项目 感官 氨基酸态氮 氯化钠 蛋白质 总氮 总酸 总氮与氨基酸态氮之比 水分 挥发性盐基氮 灰分 汞/甲基汞 无机砷 铅 镉 铝 多氯联苯 苯甲酸 山梨酸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除海胆制品 虾酱 备注 蚝油、贻贝油 蚝油、贻贝油 蚝油、贻贝油 海胆制品、虾酱 除海胆制品 虾酱 有此项目的 鱼制调味品、蚝油、虾酱 鱼制调味品、蚝油 海水产调味品
出厂 √ √ * * * * √ 备注 序号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检验项目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副溶血性弧菌 志贺氏菌 净含量 食品标签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注:依据标准:SC/T3601--2003《蚝油》、SC/T3602-2002《虾酱》、SC/T3902-2001《海胆制品》、SC/T3905-1985《鲟、鳇鱼籽》、GB10133-2005《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水生动物油脂及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感观 水分及挥发物 酸价 过氧化值 不皂化物 碘价 杂质 EPA+DHA总量 EPA总量 DHA总量 铅 砷 汞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霉菌 致病菌 净含量 食品标签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鱼油 鱼油 鱼油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多烯鱼油制品 备注 注:依据SC/T3502-2000《鱼油》、SC/T3503-2000《多烯鱼油制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风味鱼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检验项目 感官 水分 盐分 挥发性盐基氮 酸价 过氧化值 苯并(a)芘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无机砷 铅 铝 甲基汞 防腐剂 着色剂 甜味剂 多氯联苯 净含量 食品标签 发证 √ √ √ √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油炸 油炸 烟熏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海水产品 备注 注:依据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生食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感官 挥发性盐基氮 无机砷 甲基汞 铝 N-二甲基亚硝胺 多氯联苯 菌落总数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监督 √ √ √ √ √ √ √ √ 出厂 √ √ * * * * * √ 备注 蟹块、蟹糊 适用于海产品 适用于海产品
√ √ √ √ √ √ * * √ 9 10 11 12 13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寄生虫囊蚴 净含量 食品标签 √ √ √ √ √ 注:依据标准:GB10136-2005《腌制生食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水产深加工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感官 水分/总固形物 盐分 蛋白质 灰分 无机砷 铅 甲基汞 铝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副溶血性弧菌 食品添加剂 检验项目 发证 √ √ √ √ √ √ √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 √ * * * * *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视产品情况而定 备注
√ √ √ 17 18 净含量 食品标签 √ √ 注:依据标准: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产品的特征成分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列出)。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每个单元抽取一个样品进行发证检验。优先抽取工艺过程比较复杂的、生产加工难度比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
所抽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随机抽取20个最小包装,样品总量不少于2kg;包装净含量高于2kg的产品抽取4个包装,从4个包装中抽取样品,总量不少于2kg;水产深加品酌情抽样(满足检验和复检用量)。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附件25: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申证单元为1个,即淀粉糖。
在生产许可证上要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淀粉糖(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异构化糖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302
二、基本生存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葡萄糖。
淀粉 结晶 包装 调浆 干燥 糖化 葡萄糖 脱色 分离浓缩 结晶葡萄糖 喷雾干燥 全糖粉
2. 饴糖。
淀粉 饴糖 调浆 包装 液化 糖化 过滤和漂白 浓缩
3. 麦芽糖。
淀粉 过滤 调浆 浓缩 加酶 酶液化 高温灭酶 包装 脱色 浆料(产品1) 喷雾干燥 包装
4. 异构化糖(即高果糖浆)。
淀粉 纯化浓缩 调浆 异构化糖 糖化 纯化 浓缩 异构化
(二)关键控制环节。
(1)调浆(2)糖化(3)分离。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淀粉糖中的灰分超标。 2.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3. 蛋白质的凝聚效果不好和存在糊精。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淀粉糖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有与生产相适应的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以淀粉原料生产淀粉糖
①调浆设备;②液化设备;③糖化设备;④净化设备;⑤脱水设施;⑥干燥设施;⑦结晶设备(按需要);⑧包装设备。
(2)以谷物、薯类为原料生产淀粉糖。
除了上述生产设备外,还需要有①清洗设备;②浸泡设施(以鲜薯为原料除外);③磨碎设备;④分离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5203-2003《淀粉糖卫生标准》,QB/T 2319—1997 液体葡萄糖,QB/T 2491-2004 低聚异麦芽糖,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生产淀粉的原料必须符合GB/T 8886《淀粉原料》的规定;如果生产企业直接用淀粉做原料,该淀粉必须为食用淀粉。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阿贝折光仪(精度为0.0001单位);4. 马弗炉;5. 酸度计(pH0.01);6. 灭菌锅;7. 微生物培养箱;8. 生物显微镜;9.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七、检验项目
淀粉糖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淀粉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1 2 3 4 5 6 7 8 9 感官 总砷 铅 铜 二氧化硫残留量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干物质(固形物) 发证 √ √ √ √ √ √ √ √ √ 监督 √ √ √ √ √ √ √ √ √ 出厂 √ * * * * √ √ * √ 备注 液体
10 11 12 13 14 15 硫酸灰分 pH值 IMO含量 IG2+P+IG3含量 净含量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液体 低聚异麦芽糖 低聚异麦芽糖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每个申证单元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并在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每批次抽取样品不少于4kg, 抽样数量为12袋(瓶),所抽样品分成2份,1份检测,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审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淀粉糖产品允许分装。
附件26: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版)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产品是指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经提取糖汁、清净处理、煮炼结晶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体糖、多晶体冰糖)、方糖、冰片糖等。糖的申证单元为1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产品品种,即糖(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冰片糖等)。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糖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3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原料→糖汁提取→糖汁清净(原料糖溶解)→糖汁加热与蒸发→蔗糖浓缩结晶成糖→(加入还原糖)→干燥→包装
2.成品糖→均匀→包装
各流程要求满足企业的具体生产品种、原料、工艺情况的需要。 (二)关键控制环节。 糖汁清净、蔗糖浓缩结晶成糖。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成品糖色值偏高。
2. 成品中不溶于水杂质含量超标。 3. 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当有制糖原料贮存场所、生产辅料库、成品库,生产用厂房
能满足糖汁提取、清净剂制取、糖汁清净、糖汁蒸发、蔗糖结晶分离、成糖干燥、包装以及成糖再加工、排放物处理的工艺要求。企业应按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成品包装和检验、成品贮存等工序分开设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防止变质和受到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储运设备;2. 糖汁提取(或溶糖)设备;3. 糖汁清净剂制取设备;4. 糖汁清净设备;5. 糖汁加热蒸发设备;6. 蔗糖结晶及分离设备;7. 成糖筛选、干燥设备;8. 成品糖再加工设备;9. 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
成品糖(半成品糖)再加工可根据原料工艺和最后成品需求配备生产设备和设施,分装的企业生产场所应当具有原辅材料库、成品库,包装车间、实验室,并且生产场所必须符合卫生条件和工艺要求。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GB317-2006《白砂糖》;GB1445-2000《绵白糖》;QB/T2343.1-1997《赤砂糖》;QB/T1173-2002《单晶体冰糖》;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QB/T1214-2002《方糖》;QB/T2685-2005《冰片糖》;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甘蔗、甜菜原料应新鲜、无霉变腐烂,严格控制夹杂物。精制所用原料糖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使用的加工助剂,如石灰、硫磺、磷酸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绵白糖。
1. 分析天平(0.1mg);2. 分光光度计;3. 电导仪;4. 干燥箱;5. 真空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9. 显微镜。
(二)白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9. 孔径试验筛(0.14-2.50mm)。
(三)赤砂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检糖计(旋光仪);3. 干燥箱。 (四)冰糖(单晶体、多晶体)。
根据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要求相应的检验设备。
1.分析天平(0.1mg);2. 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7. 酸度计;8. 滤膜过滤器。
(五)方糖。
1.分析天平(0.1mg);2. 干燥箱;3. 方糖硬度测试仪。 (六)冰片糖。
1. 分析天平(0.1mg);2. 检糖计(旋光仪);3. 分光光度计;4. 电导仪;5. 真空干燥箱;6. 阿贝折光仪。
七、检验项目
糖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附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企业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要求企业在开始生产时进行1次检验;生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再进行1次检验。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和包装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抽样基数:同一批次的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不少于200kg,冰
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50kg。抽样数量: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方糖、冰片糖不少于8kg,冰糖不少于4kg。抽样方法:从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数量的小包装样品。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若企业只生产50kg以上的包装产品,可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进行抽样,并且净含量可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同时抽取一个空的包装袋做标签检验。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一)本类产品允许分装。
(二)制糖生产线须符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于2005年12月2日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的规定。
附表 糖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项目 感官 净含量 总糖分 蔗糖分 还原糖分 干燥失重 电导灰分 色值 粒度 混浊度 不溶于 水杂质 硬度 碎糖量 As Pb Cu SO2 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致病菌 绵白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白砂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赤砂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冰糖(单晶、多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冰片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发证 监督 出厂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22 23 24 螨 霉菌 酵母菌 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在冰糖(单晶、多晶)带☆的检验项目中,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选择1项或1项以上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小学少先队组织机构 少先队组织由少先队大队部及各中队组成,其成员包括少先队辅导员、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少先队员,为了健全完善我校少先队组织,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成员的确定 1、大队长由纪律部门、卫生部门、升旗手、鼓号队四个组织各推荐一名优秀学生担任(共四名),该部门就主要由大队长负责部门内的纪律。 2、中、小队长由暮从碧山下,山月随人归。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 相携及田家,童稚开荆扉。 绿竹入幽径,青萝拂行衣。 欢言得所憩,美酒聊共挥。 长歌吟松风,曲尽河星稀。 我醉君复乐,陶然共忘机。 【简析】终南山,在今陕西西安市南,地近京城而又山林幽静。斛斯山人想来是一位隐士,同时是李白的好朋友。这首诗只写一次很平常的作客经过,但写出了很淳朴的感情。各班中队公开、公平选举产生,中队长各班一名(共11名),一般由班长担任,也可以根据本班的实际情况另行选举。小队长各班各小组先选举出一名(共8个小组,就8名小队长)然后各班可以根据需要添加小队长几名。 3、在进行班级选举中、小队长时应注意,必须把卫生、纪律部门的检查学生先选举在中、小队长之内,剩余的中、小队长名额由班级其他优秀学生担任。 4、在班级公开、公平选举出中、小队长之后,由班主任老师授予中、小队长标志,大队长由少先队大队部授予大队长标志。 二、成员的职责及任免 1、大、中、小队长属于学校少先队组织,各队长不管是遇见该班的、外班的,不管是否在值勤,只要发现任何人在学校内出现说脏话、乱扔果皮纸屑、追逐打闹、攀爬栏杆、乱写乱画等等一些违纪现象,都可以站出来制止或者报告老师。
2、班主任在各中队要对中、小队长提出具体的责任,如设置管卫生的小队长,管纪律的小队长,管文明礼貌的、管服装整洁的等等,根据你班的需要自行定出若干相应职责,让各位队长清楚自己的职权,有具体可操作的事情去管理,让各位队长成为班主任真正的助手,让学生管理学生。各中队长可以负责全班的任何违纪现象,并负责每天早上检查红领巾与校牌及各小队长标志的佩戴情况。 3、大、中、小队长标志要求各队长必须每天佩戴,以身作则,不得违纪,如有违纪现象,班主任可根据中、小队长的表现撤消该同学中、小队长的职务,另行选举,大队长由纪律、卫生部门及少先队大队部撤消,另行选举。 4、各班中、小队长在管理班级的过程中负责,表现优秀,期末评为少先队部门优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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