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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介代理贴现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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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I专 题37 票据中介代理贴现引起的纠纷案例分析 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营业部朱颖 这是一起票据中介代理前手“贴现”,贴现机构 向该前手划付票款后,票据中介又否认委托代理关 绍,最终找到了专门从事票据贴现的上海某金融服 务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并将票据背书给了 系,以票据权利人身份要求贴现机构“再付一次”的 案件。 金融公司。金融公司看到电子背书后,按照许某的 指令,将293.5万贴现款直接打给了票据上记载的 收款人——上海公司,将3000元中介费直接打到 了许某的个人卡上,交易完成。 2015年6月,钢贸公司以”返还不当得利”为 由,将金融公司告上法庭。诉称“因公司财务人员工 作失误,在支付货款时,误将电子票据背书给了金 融公司,其与金融公司既无交易关系也无债权债务 关系,要求返还票据,如果票据客观返还不能则要 【案情简介】 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是一张 300万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该票据出票 日为2014年1 1月4日,到期日为2015年1 1月4 日。上海公司取得票据后,委托票据中介许某找人 贴现并将票据背书给许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钢铁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钢贸公司”)。许某经他人介 38专 题l实务 求返还票据款300万元”。金融公司辩称“许 某和上海公司(收款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 系,许某(及其钢贸公司)只是一个‘票据中 介’,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是收款人——上海 公司,因此,票据款打给上海公司并没有错。” 为了证明存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金融公 司提供了许某的手机短信,短信载明许某要 求将贴现款打给收款人和将中介费打给其 个人账户。 【法庭审理】 在庭审中,金融公司要求追加收款人上 海公司为共同被告,以“不是一个法律关 系为由”驳回,告知金融公司“对上海公司另 行起诉”。经审理认为,金融公司的“委托 代理关系”之抗辩没有证据证明:在双方交易 时,票据权利人为钢贸公司而不是上海公司, 金融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没有向权利人支付 对价,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案件启示】 一、民间票据交易亟需立法规制 本案金融公司专门从事票据“贴现”业 务,目前对这种票据交易行为合法性存在争 议。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票据的 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因此一般认为企业间票据转让应当具备真 实贸易背景,不能直接买卖票据。票据贴现 是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只有经批准的 金融机构才有资格办理,而民间票据中介买 卖票据的所谓“贴现”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 得享有票据权利,甚至涉嫌非法经营罪,应 予以取缔。 近年来,对票据法第十条的理解又有了 不同的声音。一是有学者认为《票据法》强调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规定不是指“必须 具有贸易背景”,而只是针对“利用票据进行 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而言,即以欺诈、偷盗、 胁迫等手段或持票人因重大过失所取得的票 据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二是最高人民 权威人士提出票据法第十条“真实债 权债务”的要求,事实上承认了票据取得可以 以金钱债务为对价,肯定了票据交易的合法 性,该观点在2012年杭州900亿票据大案 的背景下提出,检察机关最终未就该案提起 公诉。三是最高人民在判例中认为票据 交易行为符合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 系,票据中介已依法取得了案涉票据,并享有 了票据权利。本案也未否定票据交易行 为效力。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正视大量存在的 民间票据交易行为,既要看到其活跃票据市 场、促进票据流通的一面,也要充分意识到其 游离于监管之外、运作不规范、容易滋生犯罪 的一面,在票据法修订时对民间票据交易予 以规制,明确其法律后果,以维护金融秩序, 统一司法裁判标准。 二、代理贴现亟需规范操作 本案钢贸公司实为票据中介,其一方面嚣 通过背书成为票据最后被背书人,一方面又篓 自称是代理前手上海公司贴现,表示该前手囊 才是票据权利人。该种“代理贴现”模式存在嚣 重大理论缺陷和现实风险。 一是票据权利人不明。钢贸公司虽然是黧 最后被背书人,但其否认自己是票据权利人,≮ 我们自然不能认为其享有票据权利。至于谁 是票据权利人,贴现机构无法在票据文义之 外进行实质判断。虽然钢贸公司称其前手上 海公司是票据权利人,但上海公司已做了转_ 让背书,不能仅凭钢贸公司一句话就认为上嚣 海公司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此类贴现业务_ 嬲 , 2017l金融言行 票据权利人不明,贴现机构无论向谁打款都 存在风险。 二是委托代理关系不明。《票据法》第五 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 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 系。”本案票据代理关系不仅在票据背书上 没有体现,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明,实践中无 论委托人,还是代理人都可能根据利益需要 否认该“委托代理关系”。 本案“代理贴现”中,金融公司向中介所 谓的“票据权利人”划付票款后,票据中介又 否认自己代理人的身份,以票据背书为证据 主张自己就是票据权利人,要求金融公司再 付一次。如果金融公司直接向票据中介即最 后被背书人付款是否更为稳妥?事实上可能 风险更大,若中介收款后跑路,则上家上海 公司为挽回损失,极有可能否认委托中介贴 现,以贴现机构明知中介不是“票据权利人” 仍向其付款为由,主张贴现机构恶意取得票 据,要求赔偿损失“再付一次”,这样的事例 屡见不鲜,也不乏贴现机构败诉的案例。 笔者认为上述纠纷的原因,是代理贴现 关系没有书面证明,背书上又直接做成了转 让背书,造成法律关系的混乱,给不良中介 以可乘之机。因此贴现机构如发现贴现申请 人可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应严格予以审 查,按照正规委托代理贴现业务的流程规范 办理。一是贴现机构与委托人、代理人签订 三方协议,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明确三方的 权利义务(具体详见本文第三部分)。二是背 书上不应让委托人直接背书转让给代理人, 而是应当由代理人直接在背书人栏注明“代 理X X公司贴现”并以自己名义签章,贴现 机构以此签章和三方协议视同背书连续。三 2017 J金融言行 实务I专 题39 是在办理托收时应向承兑行出具说明“此票 系我行办理的委托代理贴现业务,请予付 款”,同时附送三方协议复印件。 三、合同意识亟需增强 本案“贴现”并无书面合同,金融公司仅 根据徐某手机短信就划付贴现款项,无视合 同重要性终究酿成恶果,事后钢贸公司对该 短信矢口否认,金融公司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笔者认为未采信该手机“短信”证据并不 意外,原因至少有三:一是手机短信证明力较 低。某些手机可以修改短信内容且不留任何 “蛛丝马迹”,而又无权向电信运营商调 取短信内容予以验证,导致法官对短信证据 的认定存在顾虑,不愿将其单独作为定案依 据。二是无法证明钢贸公司授权徐某办理此 次贴现业务。三是无法证明徐某确实使用涉 案短信所属号码。 笔者认为,应提高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 重要交易事项不能仅仅通过短信、微信等非 正式方式沟通,而应由双方在正式合同中签 章确认。具体而言,票据交易合同应至少包括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交易基本信息,如票据清 单、金额、利率、交易日、划款账户等内容;二 是联系人信息,客户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应包 含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签字样本 等内容,并注明“授权期间因该同志所涉及本 单位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 担”,使经办人发短信指令、签字取票送票等 行为都可归责于客户。三是风险保障措施,应 约定票据如遇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冻结保全 等情形,应由卖出方返还票款。四是争议解决 方式。应尽可能选择在己方所在地诉讼, 一旦出现纠纷可减少诉讼成本,同时有效防 范对方恶意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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