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教育局
并教法函„2009‟2号
关于组织教职工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经济区社会局,直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
为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增强广大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建立健全教职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考核制度,完成“五五”普法任务,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公职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通知》(晋教法„2009‟1号)文件精神,决定组织全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五五”普法规划,按照全市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和教职工学法计划确定的目标要求,通过考试考核,进一步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普法依法治理水平,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参加考试人员范围、方式、时间、地点、内容 (一)参加考试人员范围
全市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含市直属单位)校级领导、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职工。
(二)考试方式、时间及地点 1.考试方式
45岁以上人员开卷考试,45岁以下(含45岁)人员闭卷考试。
2.考试时间及地点
本次考试的时间为2009年4月9日下午16:00—18:00,由学校组织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各自单位集中考试。
(三)考试内容
本次考试的内容为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教师法制教育读本》(修订版)后五章。没有教材的学校应及时组织征订。
三、考试考务组织
1.考务组织:本次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命题,我市考试考务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具体负责本辖区、学校(单位)范围内的考试组织工作。
2.考试报名: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要组织好教职工考试报名工作,并将报名表(附后)于2009年2月18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法规处。
3.试卷领取:各单位(学校)应于2009年4月7日到市教育局法规处领取试卷。
4.阅卷登分:试卷由所在学校(单位)阅卷登分,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应将考试成绩汇总后(考试成绩登记表附后)连同考务工作总结一并于2008年4月15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法规处。
三、其他事项
1.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本次考试成绩将作为教师“五五”普法期间考试成绩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同时作为各单位(学校)“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对各级依法治校示范校进行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学校)应抓好教师普法档案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教师“五五”普法集体档案,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教师“五五”普法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式样附后)。
2.本次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进行,不得无故缺考,因故缺考须履行请假手续。因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缺考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将统一组织进行补考,补考时间另行通知。
3.搞好保障,确保效果。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单位)要用普法专项经费予以保障,不得向个人收取费用。
4.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单位)要对本次考试给予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考试考务工作,做好考前动员、考号编制、考场布置及监考工作;考试期间要在校门等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标语(标语名称统一为“全省教育系统法律知识考试太原考区××考点”),营造浓厚的考试氛围;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将考务工作总结及时报市教育局法规处。考试期间,市教育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巡视,对考试组织不力的单位(学校)
给予通报批评。为加强对本次考试工作的领导,市教育局成立法律知识考试领导组,由荆俊杰副担任组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具体处理有关考试考务工作。联系电话:4223692。
附件:1.教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报名表
2.教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登记表
3.山西省教师“五五”(公职人员)普法个人档案表(式样)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1
教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报名表
单位(学校) (盖章)
参考 总人数 备注 注: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应将该表于2009年2月18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法规处。
校级领导 行政管理人员 教 师 职 工 附件2
教职工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登记表
单位(学校) (盖章) 考 号 注:
此表可自行复制。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单位)、民办学校应将考试成绩汇总后连同考务总结一并于2008年4月15日之前报送市教育局法规处。
姓 名 职 务 年 龄 成 绩 附件3
山西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五五”普法个人档案
姓 名 所在 单位 职 务 办公 电话 学习 普法 资料 情况 历次 普法 培训 情况 历次 普法 考试 情况 性别 2006年—2010年
出 生 年 月 任 职 岗 位 职 称 其 它 联系方式 (照片) 备注: 1.历次普法的资料发放情况、培训情况、考试情况均应及时填写归档。
有缺训、缺考的情况均应如实填写;历次考试的时间、内容和成绩均应填写备查。
2.此表由具体负责考试的部门在每次考试后填写具体情况,交由学校人事部门归入教师个人档案。可每次考试填写一份,也可每次将考试情况填入原表。
山西省教育厅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