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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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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的一般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所有旨在保护、巩固和发展有机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行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具体名称有:条例、决定、决议、命令、指示。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诉讼时效:是指不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中国经济法:是国家胃口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的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的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企业法: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主体:是指参加企业法律关系,依照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个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厂长负责制:在企业中,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公司: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投资设立、资产经营、组织管理、合并、分立、终止、清算,以及调整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据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资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急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务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减少财产以至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 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某些变化,是在主体不变、标的不变的条件下,由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这种调整,通常表现为对合同某些条款的修改和补充。 预期违约:是履行期届至或者届满之前,当事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遇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类合同冠以名称并为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产,让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工业产权:是关于技术成果专有权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外观设计:称作工业品外观设计,或者称为工业设计它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性设计。 集体商标:是指由一个集体组织或行会享有权利、由该组织成员使用于其商品上以便使其商品与非成员的商品区分开来的标记 职务发明创造:职工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驰名商标:在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中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且信誉良好的商标。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是指商品经营或者广告经营者制作、发布与商品客观情况不符合的广告,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力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不当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标准化:是指制定标准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协调技术、经济活动,以获取最佳经济效益的整个过程。 计量:是指为保证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测量。 产品标识:是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或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经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知情权:也可称为信息获悉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是情况。它是仅次于安全权的一项重要的消费者权利。 人格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在消费活动中的体现。 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通过价格标签、价目表等在外标志表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 税收:是国家或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地征收一定货币或实物,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确定财政收入的活动。 营业税:是以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和其他所得及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税收征收管理:即税收征纳和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坚定、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内容。 税收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律手续。 账簿、凭证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财务制度、会计账目、发货票进行税务管理、监督的一项制度。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基层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定应收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金融法:是确认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是指一国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业务范围、职责权限的设置,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有机的制度系统。 证券:又称为有价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的所作成的凭证。 保险:一般是指为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通过建立基金,对待定危险事故或者特定事件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外汇管制:是指国家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改善国际收支,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售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金融活动实行的一整套措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竟业禁止:是指双方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并与现在的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内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现在的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服务。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筹集资金,向劳动收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等情形形成而减少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对因本人意愿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指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并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社会保险制度。 劳动法上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时,用人单位应当允许劳动者停止工作,休息治病并依法给予相应待遇而不得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 自然资源法:是关于各种自然资源的权属、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环境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责任。 环境保护:是指、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生态平衡等客观规律的要求,自觉采取各种手段,以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了不利于人类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会计核算: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结果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记录,计算、分析,定期编制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一系列内部管理所需要的会计资料,为经营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的一项会计活动。 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规定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社会审计:是指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为主体,接受委托,依法开展业务,有偿为社会提供审计服务的职业活动。 对外贸易法:是国家调整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相关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最惠国待遇:是成员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 仲裁:又称“公断”,则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其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居中裁决的活动。 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诉讼法:又称程序法,是调整诉讼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文书:是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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