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手信号作业标准(试行)
第一条 地铁手信号是行车人员通过直接采用信号旗或信号灯的方式下达指示列车行车的各种命令。
第二条 手信号的适用范围:
(一) 电话闭塞法行车;
(二) 列车站间运行时,站控状态下,道岔防护信号机无法开放;
(三) 列车调车作业时,站控状态下,道岔防护信号机无法开放或调
车 信号机无法开放;
(四) 发生危及行车安全情况时
第三条 常用手信号显示含义
(一) 发车手信号:指示列车发车,进入区间;
(二) 停车手信号:指示列车在该停车信号前方停车;
(三) 调车手信号:表示调车进路(含防护进路)准备妥当,道岔已
至规定位置并锁闭,准许列车运行至调车作业终点停车位置;
(调车作业:列车办理非站至站的运行为调车作业)
(四) 紧急停车信号:紧急情况下指示列车或车辆立即停车,要求司
机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第四条 手信号作业标准
(一) 发车手信号:
1. 显示时机 确认发车条件具备;
2. 显示地点 站台发车端列车驾驶室侧窗旁安全位置 ;
3。 显示方式 右手持绿色信号灯/展开的绿色信号旗面对司机作顺
时针圆形转动;
4。 收回时机 列车启动;
(二) 停车手信号:
1. 显示时机 看见列车头部灯光;
2. 显示地点 来车方向站台发车端端头;
3. 显示方式 面向来车方向,手(轨道侧)持红色信号灯/展开的
红色信号旗平举;
4。 收回时机 列车至规定停车位置停稳
(三) 调车手信号:
1. 显示时机 确认全进路办理完毕,动车条件具备;
2. 显示地点 调车进路首架信号机处安全位置;
3. 显示方式 面向来车方向,右手持黄(白)色信号灯/展开的黄
色信号旗高举头上左右摇动;
4. 收回时机 列车头部越过显示地点;
(四) 紧急停车手信号:
1. 显示时机 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2. 显示地点 危及行车安全事发点处迎来车方向安全位置;
3。 显示方式 手持红色信号灯/展开的红色信号旗高举头顶左右急
剧摇动;无信号灯/旗时两臂高举头顶左右交叉急剧摇动;
4. 收回时机 列车停稳;
第五条 手信号作业相关规定
(一)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停车场手信号显示为:原则上昼间使用
信号旗,夜间使用信号灯,行车人员可根据当日天气情况选择使用信号灯或信号旗;
(二) 所有地下车站一律按夜间办理,统一使用信号灯;
(三) 手信号作为指示列车运行的命令,具有严肃性,行车人员必须
熟知手信号的作业标准,显示信号时必须确保动作规范、显示
准确和显示时机正确及时;
(四) 凡昼间持有手信号旗的行车人员,在未显示手信号时,应将信
号旗拢起,双手自然下垂,放于身体两侧,左手持红旗,右手
持绿/黄旗;
(五) 行车人员需确保手信号显示时机满足后,方可显示手信号;
(六) 行车人员需确保手信号收回时机满足后,方可收回手信号;
(七) 调车手信号行车时,列车限速20km/h,如设备限速低于20km/h,
按设备限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