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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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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鉴定机构由谁指定,关于鉴定的规定有哪些?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中,为了体现公平原则,使法官能更好的做出审判,通常会要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进行鉴定。而民事诉讼鉴定就必须经过民事诉讼鉴定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进行。具体的我们可以从下文了解有关民事诉讼鉴定的相关内容。

民诉中鉴定机构必须由指定吗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

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的规定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2条对鉴定问题作了集中规定。该条规定了鉴定的范围、决定与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鉴定主体,规定了鉴定人的相关权利,规定了鉴定结论的内容与形式的基本要求。

该法对涉及鉴定的相关问题在6个条款中作了规定。其中第4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回避条件之一;在第63条中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一种的证据;在第102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受到法律保护的条件;在第124条、第125条中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任务以及重新鉴定问题;第132条中规定重新鉴定可作为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之一。

通过上文的详细内容,我们了解了有关民事诉讼鉴定的有关事项。从文中可以看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做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提现公平原则。民事诉讼鉴定就必须经过民事诉讼鉴定机构才能进行,如果大家在民事诉讼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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