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员工考勤请销假管理办法》(暂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员工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暂 行)
为进一步强化劳动纪律,完善和规范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临汾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科室、工区、队组所有员工。
二、职 责
1.劳资科负责公司员工考勤的管理,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员工请销假管理。
2.各单位负责考勤的划考、职权范围内员工请假的审批。
三、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1.机关员工工作时间
上 午: 8:00—12:00
下 午: 14:30—18:00
考勤时间要求:早上 7:30—8:15,中午 11:30—12:15,下午 14:00—14:45,晚上 17:30—18:15。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此时间段考勤,否则考勤无效。
2.生产场所值守员工工作时间
实行24小时轮班制
早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夜班0:00—8:00
必须严格按照交时间在生产场所值班现场进行交接,个别岗位视工作量大小可适当延长
工作时间,并给予相应工资报酬。
3.生产队组、辅助工区员工工作时间
实行24小时轮班制
早班8:00—16:00 中班16:00—24:00 夜班0:00—8:00
交时间执行队组、工区具体规定,个别岗位视工作量大小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并给予相应工资报酬。
(二)考勤内容及定义
1.迟到:上班时间已到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
3.擅离职守: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包括脱岗、串岗)。
4.旷工:未经批准不到岗者或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者,即为旷工。
5.停职:员工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停职检查的,按停职处理。
6.出差:员工因公事务,须到异地办理的,即为出差
(三)考勤管理办法
1.考勤周期为每月1日起至月末。考勤方式为机关人员在劳资科集中和各科室手工考勤相结合,以为工资结算的主要依据;考勤次数为每天四次考勤。
2.矿级领导、一类科室、二类科室科长、副科长、主办科员、技术员每月出勤25天,安排正常休息时间为5天;其余机关人员每月出勤22天,安排正常休息为8天。
3.生产场所值守员工、生产队组、辅助工区员工每月出勤天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5天,其所属单位应安排职工轮休。
4.新增员工自到劳资科报到之日起开始进行考勤,员工在单位内部调动,劳资科开具调令之日起进行考勤,其之前的考勤由原单位提供。
5.员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公假条,注明公假事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到综合办公室备案,出差结束后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还者,须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办理补假手续,并告知综合办公室。
6.员工出差过期未办理补假手续、出差结束未办理销假手续,比照旷工处理,不予报销出差费用,特殊情况需由矿长批准。
7.凡出现以下情况,均按旷工处理:
(1)采取不正当手段涂改、骗取、伪造休假、公明;
(2)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岗;
(3)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无法上岗;
(4)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缺勤;
(5)不服从岗位调动、不按时到岗。
8.生产场所值守员工、生产队组、辅助工区员工应按时;若者届时未到,应报请部门领导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未按时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9.生产队组、辅助工区的员工考勤由区队指派专人进行考勤,逐日认真记录,并把考勤表明示,以便接受监督和管理部门的检查。
10.因工作需要在节日期间加班的人员,机关科室应提前3天将安排情况报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矿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未经批准自行安排加班不予支付加班工资。
11.员工因故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若离职当月工作日不满5天,不予考勤计薪;试用期员工在试用期间因故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若工作未满一月的不予考勤计薪;员工无故擅自离职,离职当月不予考勤计薪。
(四)违纪处理
1.员工出现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违纪行为,发现一次处罚30元。
2.员工出现旷工三天以下者,每一天处罚100元;出现旷工三天及以上者,进行停职,经矿
领导研究批准方可复职;员工凡出现旷工十五天及以上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出现其他违纪问题,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请销假管理
员工享有假别包括事假、病假、公差、丧假、婚假、产假、工伤假等。
1.审批权限
(1)一般员工月累计请假3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月累计请假3-5天,由分管领导批准;月累计请假5-7天,由矿长批准;月累计请假7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请假条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副科长及以上干部请假月累计请假3天以内由矿长批准;月累计请假3天以上,由董事长批准。
(3)如无特殊情况,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在假期结束后1天内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进行销假,以便作为计发工资依据;超出2天未办理销假手续,视为旷工。超出批准假期或事前未按程序审批的,视为旷工;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作口头报告,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并作文字说明。
2.假期类别、期限及待遇
(1)事假。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
以天为计算单位,日扣薪标准为 :月工资/25。
(2)病假。员工因病(不含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时需出具市、区医疗保险机构认定的医院诊断证明(特殊情况可事后补交)。病假以三个月为期限,三个月以内其工资按基薪发放;三个月以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公假。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领导批准可以算公假。
①员工经领导同意参加进修学习的;
②员工经公司批准外出开会、参加业务培训的;
③员工因公出差或因公事急需处理的。
公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不变;但员工若脱产进修学习达六个月以上,其工资待遇为:基薪不变,绩效工资、安全工资的50%。
(4)丧假。员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等去逝,可以请丧假,假期为7天,请丧假属异地丧葬的,可酌情加假。丧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不变。
(5)婚假。员工本人结婚,持结婚证书,经劳资科审核批准可享受婚假。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一个月(一方晚婚一方享受,双方晚婚双方享受)。非晚婚的,可享受7天婚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待遇不变。
(6)产假。女性员工产假为9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总计不超过180天,产假期间享受原待遇不变。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未婚生育及非计划生育人员。
(7)工伤假。员工因工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伤假,工伤期间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
(1)公司领导、专车司机不参与勤打卡。其余在岗职工全部参加考勤打卡。
(2)因下井、野外等公事,未能在规定时间参与考勤打卡的,可于事后补办手续。补7次考勤打卡的,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后,送综合办备案。补7次及以上考勤打卡的,经矿长审批签字后,送综合办备案。
(3)离家较远的员工(只限新招大学生),可以累积休假,原则上两个月休假一次。累积休假不能与法定长假叠加休息。
(4)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