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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与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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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制修部门: 行政人事部 制修日期: 2013-10-9 文控编号: 员工入职与离职管理制度 LJ-HR-WI-02-A0 页次:1/4 1.0目的 为加强我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我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我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我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2.0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体员工。 3.0 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批准。 3.2 副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审核。 3.3 行政人事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发放、修改、存档、报废,对现行文件定期评审。 4.0 员工入职管理规定 4.1.鉴于我司印刷行业的特性,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4.1.1 规定不得雇佣者(未满16岁的男女青年); 4.1.2 经发现患有恶性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在印刷行业工作的疾病; 4.1.3 曾在我司及其他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4.1.4 个人资料提供不实者; 4.1.5 不适合任职该岗位的工作者。 4.2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4.2.1 应聘人员面试时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4.2.2 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4.2.3 参加由行政人事部人员主持的初试; 4.2.4 经初试合格后,参加部门管理者(主管以上员工由总经理)主持的复试; 4.2.5 等待行政人事部通知复试结果。 4.3应聘人员经核准雇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带上下列文件: 4.3.1 二代居民身份证;

文控编号: XX有限公司 4.3.2 学历证明正本; 4.3.3 职称证(有职称者); 4.3.4 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的复印件; 4.3.5 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彩照2张; 4.3.6 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4.3.7 外来人口应提供暂住证; 4.3.8 其他经指定应缴之文件。 以上证件的出具,根据实际岗位的要求而定。 LJ-HR-WI-02-A0 页次: 2/4 4.4 我司雇用的全部员工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都应经过一个月的工作试用期。 4.5 行政人事部对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人员的职责包括向新员工介绍本部门职能、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和要求,帮助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为新员工安排培训的时间。任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如确定工作岗位、技术要求、领取办公用品、机器使用、纪律遵守、用餐等,新员工都可咨询入职培训人员。 4.6 在试用期间,如果新员工感到我司实际状况、发展机会与预期有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决定离开,可提出辞职,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相应的,如果职员的工作无法达到本公司要求,我司也会提前终止对其的试用。以上两种情况我司皆无薪资补偿。 4.7 在试用期内,新员工表现突出,试用部门可提出提前正式转正。 4.8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转正,试用期延长1个月,延长试用过程中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处理。 4.9 入职后的人事异动安排 4.9.1我司有权依据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之工作部门、委任、调迁、奖励惩罚、解雇及考核等事项。 4.9.2因我司业务之需要,员工得服从我司之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4.9.3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我司将视情况决定对其终止雇用。 4.10试用期人员的薪资,按该岗位转正后工资的80%结算。如发放薪资时因其个人原因无法亲自领取工资的员工,可写委托工资代领条并经双方签字后交财务部确认方可生效,但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该委托人全部负责。

文控编号: XX有限公司 5.0员工辞职、自离管理规定 5.1辞职流程 LJ-HR-WI-02-A0 页次: 3/4 5.1.1 我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部门主管说明情况,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到行政人事部填写《辞职申请单》,写明真实离职原因,填好后上交部门主管(副总或总经理)签署意见,然后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5.1.2 行政人事部对《辞职申请单》审核后,通知辞职者。 5.1.3 辞职者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因员工本身工作及物品未交接清楚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负责(包括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1.4 行政人事部根据考勤资料计算辞职者考勤,呈交财务部;解除与辞职者的劳动合同。 5.1.5 辞职人员的薪资,按正常薪资发放日标准发放。 5.2 员工辞职需依以下时间规定 5.2.1 试用期人员提前三日提出申请; 5.2.2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 5.3 辞职者自《离职申请单》递交之日起到工作交接完毕这段时间,均视为出勤,但辞职者需遵守我司规定,正常工作。 5.4 在此期间,如辞职者未在我司上班且未与部门主管或组长请假的,做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 日及以上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予以开除处理,当月薪资不予以发放。 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如我司员工主动辞职,无论该员工在我司工作年限的长短,我司都有权不发放经济补偿。 5.6 对无视我司规定,不办任何手续就擅离职守,或辞职要求未获批准就离开我司超过3日及以上的员工,视为违反我司管理制度,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做自动离职处理,我司不予结算工资。由此给我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我司保留对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6.0辞退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做出如下辞退管理规定 6.1 员工的辞退与开除,按我司《奖惩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处理。 6.2 当开除的情形出现时,如当事人的行为给我司造成损失的,应按国家及我司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控编号: XX有限公司 6.3我司辞退员工时,应提前告之,其规定如下: 6.3.1 试用期间员工提前三日告之; 6.3.2 正式员工提前三十日告之; LJ-HR-WI-02-A0 页次: 4/4 6.3.3 特殊情况下,可由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在辞退决定做出第二个工作日,安排该员工的辞退手续办理; 6.4辞退程序 6.4.1员工所在部门主管向行政人事部提出辞退员工申请,申请由行政人事部审核。 6.4.2 行政人事部审核后,通知被辞退者到行政人事部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6.4.3 行政人事部根据考勤记录计算被辞退者考勤,交财务部;解除我司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6.4.4 行政人事部对被辞退者的相关人力资源文档进行备案。 6.4.5 被辞退的员工仍须按我司规定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如拒绝移交或不按规定移交,给我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相应的规定在离职薪资结算中予以扣除。 6.4.6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得十日内,到行政人事部申诉,若对行政人事部的申诉处理意见仍不同意的,可到福州市相关机构申诉。 6.4.7 被辞退员工在收到辞退通知之日起到离职之日期间,需继续遵守我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我司规章制度,进而影响我司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将予以立即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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