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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通用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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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通用检查表

表1-1 基础管理通用检查表

序号 1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2 2.1 2.2 2.3 检查内容 证照文书 企业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检查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上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内容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应与企业实际情况一致,且在有效期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43条 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及安全设施竣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验收。 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应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报告应在有效期内,检测结果应合格。 机构、职责与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应设置安委会或领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应当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进行监督考核。 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消防法》第13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9条 《安全生产法》第21、23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5、19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3条 2.4 《安全生产法》第1 序号 2.5 2.6 2.7 2.8 检查内容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限于以下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及时修订,作业现场应保留有效版本。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检查依据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14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15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4条 序号 2.9 2.10 2.11 3 3.1 3.2 3.3 检查内容 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企业应编制并实施书面的操作规程,规程应与工艺安全信息保持一致。企业应鼓励员工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并组织进行相关培训。操作规程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初始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紧急停车等各个操作阶段的操作步骤; 2)正常工况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纠正或防止偏离正常工况的步骤; 3)安全、健康和环境相关的事项。如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危害、防止暴露的必要措施、发生身体接触或暴露后的处理措施、安全系统及其功能(联锁、监测和抑制系统)等。 安全投入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制度中应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检查依据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4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5条 《化工企业工业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3034/T-2010 第4.3.1条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31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17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20条 序号 3.4 3.5 3.6 4 4.1 4.2 4.3 4.3 4.4 4.5 4.6 4.7 4.8 4.9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台账,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法》第 20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 教育培训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定期识别培训需求,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所需的资金、人员和设施。 范》AQ3013-2008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法》第16条 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27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在有效期内。 第4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员必须经所在地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业资格证,方可上岗,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范》AQ3013-2008 新上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培训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3条 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等。 转岗、复岗从业人员应接受“两级”安全教育,“四新”投用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安全生产法》第26条 全培训。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对外来人员的参观和学习人员应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范》AQ3013-2008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场证,保存《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范》AQ3013-2008 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培训规定》第4条 序号 5 5.1 5.2 5.4 5.5 5.6 5.7 5.8 6 6.1 6.2 6.3 6.4 6.5 6.6 检查内容 作业安全管理 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和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作业安全规程的要求执行。 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设备设施管理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也可合并进入安全设施台账),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特种设备必在投用前须取得安全使用登记证或者安全标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检验,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检查依据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1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安全生产法》第45条 《安全生产法》第54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6.3.6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第5.5.2.5条 《安全生产法》第34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9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5条、《特种设备安全序号 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不得使用列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内的淘汰设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企业应对所有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产品进行普查,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包括: 1)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数量; 4)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 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证内容与企业实际生产情况相符并在有效期内。 企业应按有关标准编制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并提供给用户;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检查依据 监察条例》第26条 6.7 7 《安全生产法》第35条、《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 7.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7.1条 7.2 7.3 7.4 7.5 7.6 7.7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67条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183-2008、《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17条 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数量、流向,《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3条 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剧毒化学品应在机关备案。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按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5条 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应重新进行辨识、评估及分级: 第8、11条 序号 检查内容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在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包括以下: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其他文件、资料。 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计划表,并编制各类安全检查表,包括综合、专项、节假日、季节、日常安全检查表。 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台账,并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项目,应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有关部门检查依据 7.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7.9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 8 8.1 8.2 8.3 8.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1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1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1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序号 8.5 9 9.1 检查内容 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隐患自查自报) 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6)备案文件。 应急与事故管理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急组织包括急指挥系统、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检查依据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2.4.2条 9.2 9.3 9.4 9.5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安全生产法》第17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企业负责人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3条 字生效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重大危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源的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则》 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GBT 29639-2013 企业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演练记录。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根据评估结果修订预案。 令第17号) 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5、36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条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建立应急救援器材台账,有专人进行经《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常性维护、保养并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序号 9.6 9.7 检查内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报告。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账。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检查依据 范》(AQ3013-2008) 《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9.8 表1-2 职业卫生通用检查表

序号 1 检查内容 组织、机构和制度 企业应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度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制度等。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1)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6)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24条 7)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9)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总局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90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或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且超过100人的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工作场所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且劳动者在100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人以下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9条 危害因素管理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检查依据 1.1 1.2 1.3 1.4 1.5 2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3 3.1 3.2 3.3 3.4 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劳动合同中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按照GBZ158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个体防护和设备设施 企业应为劳动者提供个体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 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①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②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③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④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20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158-200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16条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职业病防治法》 第35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3.5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 3.6 3.7 3.8 ⑤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⑥法律、行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在可能突然泄漏或者逸出大量有害物质的密闭或者半密闭工作场所,应安装事故通风装置以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25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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