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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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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素质,推动科学技术 进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和国家 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具 有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在职科学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目的是补充、更新、拓宽科学技术 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根据 单位的远期发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知识 结构、业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确定。教育重点是学习现代科 学技术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第四条 继续教育是企业、事业单位对科学技术人员 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科 学技术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以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进行,一般参加 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组织的专业培训、进修、研讨和 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脱产自学。还可根据企业、事 业单位的需要和可能,组织参加高等院校、科研单

位、社会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举办的进修班、培训班、研讨 班;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国内外 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出国进修、考察等。

第五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学习时间由本单位根据本规定的要求作出计划安排,保证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脱产十五天。学习期间的工资、福 利、奖金,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从职工教 育经费中列支,额度不能低于科学技术人员工资总额的1.5%,不足部分,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

第七条 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大型企业 设立的培训中心是实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和科技干部管理 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本规 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标之一。对不执行本规定的企 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批评教育 。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 续教育考核登记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晋 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各级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是同级管理继续教育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 单 位: 广东省常委会

颁布 日 期: 9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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