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工程
路面碎石生产供应合同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 合同段路面碎石的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就碎石供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甲方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第 合同段路面用碎石的供应。
2、碎石规格和数量及碎石单价: 2.1碎石规格和数量如下: 碎石规格 设计用量 (单位:吨) 用量合计 (单位:吨) (AC-16C/ AC-25F/AC-13F)2.36mm-31.5mm 吨 吨(本用量为理论用量,最终按实际用量为准) 2.2碎石单价及总价
2.2.1碎石单价为:78 元/立方米(不含运费),此价格不含运输费用。(计量时按吨计量,容重系数为 )即:碎石单价为 元/吨。
2.2.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用量计划供应碎石,甲方以乙方实际供应
的碎石数量支付货款,但必须不少于设计用量。
2.2.3本合同碎石总价为:实际用量×78 元/立方米。 3、供料时间和要求 3.1供料时间
合同供料期为“项目执行办”下达的路面施工两个月前应满足供
应,碎石拉运时时间双方另行商定。
3.2质量要求
乙方在设计部门的设计料点生产的碎石质量应满足交通部颁标
准,并符合设计及监理要求。
4、计量与支付
4.1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以立方米为计量单位。
4.2支付采取按月支付,每月25日由乙方填写当月“碎石供应支
付申请书”,并附上供应的原始凭证,经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和乙方单位代表签认,在业主支付给甲方的进度款到帐后五日内支付给乙方。
4.3由乙方出具相关有效税务,甲方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4.4路面工程结束后,甲方在业主方在路面施工计量支付资金到位
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未支付的余款。
5、预付款
5.1甲方考虑到乙方在路面尚未施工前,需备料总量的80%碎石
的原因,甲方同意支付乙方碎石合同价70%(按商定的供应量×单价)的预付款;
5.2该预付款在合同碎石生产支付计量到80%时全部扣回,该预
付款只能用于乙方进场准备和补充必要的设备及储备部分碎石料,不能
用于其他用途。
6、甲乙双方责任和义务: 6.1甲方责任和义务
6.1.1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不低于本项目设计用量的碎石生产和用
量计划;在碎石生产前确认碎石的各种规格和质量;
6.1.2每月根据本合同第4.2和4.4条的规定及时支付碎石款; 6.1.3如非乙方原因造成碎石不能及时拉运,为甲方生产方的碎石
堆放超过0.5万m3时,甲方按照料场碎石的实际库存量的80%给乙方预支货款(按比例扣除预付款)。
6.1.4甲方必须在乙方料场用料,否则可视为违约。 6.2乙方责任和义务
6.2.1乙方应守法经营,按章纳税,自负盈亏; 6.2.2按合同组织路面碎石的生产供应;
6.2.3乙方应指定专人采用公路试验规程规定的方法每5000方左
右做一次自检,并保证碎石质量;
6.2.4乙方应将各种规格和石料分开堆放,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
若混合堆放要求返筛分离;
7、违约责任
7.1甲方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第6.1.1条提供碎石生产和用量计划
的,由此造成乙方没能及时供应碎石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未按本合同6.1.4条用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损失责任。
7.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6.1.2条规定及时支付碎石款的,每超过一
天向乙方支付 %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3乙方未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及时供应碎石的,乙方承担违
约责任。
7.4乙方生产供应的碎石,经有关权威部门认定,其质量不合格的,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5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并出现上述违约情
况的,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办理。
8、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双方所在地
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9、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
的组成部分,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运达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代表人:
签约时间:二O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