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判刑4年,最多能减刑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第二款规定,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四年有期徒刑的二分之一为二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