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要求合理并得到认可,或者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暂缓执行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行政拘留决定被撤销,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不过,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
法律分析
拘留不执行以后还会执行。暂缓执行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日期从执行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作出的,从执行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如果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执行。如果经过复议,证明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是错误的,并且作出了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申请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一般不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并被行政复议机关认可其要求合理、以及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情况。因此,对于暂缓执行和拘留不执行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