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了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力度,从检查情况通报和典型案例查处通报反映出,监理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主要表现为:任命不到位、人员不到位、履职不到位、签字不到位等4种情形。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