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维修基金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分、公用设施和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当房屋转让时,房屋维修基金也会转移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区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具体来讲,公共部位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的车场或者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的程序如下:
1、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拟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相关业主提出合理化使用建议;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维修基金使用方案;
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5、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6、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