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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可以减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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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那一天起开始计算,以前在看守所的拘留或者逮捕期限不计算在内。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

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年内一般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年内一般不予减刑。

那么不得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减刑的情形有:

1、行为人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减刑条件的;

2、行为人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的;

3、未经法定程序的;

4、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不得减刑的情形,希望您了解。 该内容由 赵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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