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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监狱减刑标准

来源:华佗养生网

法律主观:

《监狱法》第三十条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第三十一条被判处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 符合法律规定 的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二年期满时,所在监狱应当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裁定。 第三十二条被 判处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 第三十三条人民裁定假释的,监狱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被假释的罪犯由机关予以监督。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有违反法律、行规和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人民裁定撤销假释的,由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第三十四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依照 刑事诉讼法 规定的期间提出抗诉,对于人民 抗诉 的案件,人民应当重新审理。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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