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分公司员工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员工作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执行八小时工作制,员工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
第三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不能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执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员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计件工作的部门,应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六条 在下列节日期间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1天); (二)春节(3天); (三)国际劳动节(1天); (四)国庆节(3天); (五)清明节(1天); (六)端午节(1天);
(七)中秋节(1天)。
第七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七条: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