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车祸肋骨骨折赔偿案例
原告:刘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某镇。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肇事司机),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某小区。
被告:王某某(车辆所有人),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某小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新城区支公司
地址:XX市西一路
委托代理人:牛某,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案件概况: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王某驾驶陕AXX小轿车在XX县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与XX路丁字口时,与由西向东刘某驾驶陕AXX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刘某,乘坐人张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先后在XX县中医医院、XX医院、XX医院急诊住院治疗,最终医院诊断结论为:
1、右侧(3—11)肋骨骨折;
2、右侧第6肋骨骨折;
3、右侧锁骨骨折;
4、闭合性胸部损伤;
5、右侧气胸;
6、右胸背部、臀部软组织损伤等全身多处损伤;构成严重伤残。
XX年XX月XX日,XX县交通大队作出高公交认字第1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认定: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往XX县中医医院住院救治,住院2日。原告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在XX医院急救,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肋骨骨折。于同年XX月XX日转入西京医院骨科医院,住院治疗6日,出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右肋多发骨折(3-5肋)、右侧气胸、双侧胸腔积液。医师意见:
1、注意适当休息,避免剧烈给力,继续带肋骨带固定4-6周;
2、右肩切上接清洁换药,皮内缝合无需拆线;
3、定期来院复查(4周),若病情变化及时来院就诊。
原告委托律师在该案审理之前向提出对原告刘某进行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申请,后依法提请XX市中级人民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评估鉴定。XX年XX月XX日,陕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陕某司鉴第某某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
1、刘某多发肋骨骨折属九级伤残;
2、刘某右锁骨骨折属于十级伤残;
3、刘某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一万陆仟元。
另查明:XX年XX月XX日,王某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陕AXX小轿车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为XX年XX月XX日XX时起至XX年XX月XX日XX时止。刘某与其妻雷某育有两子均已成年,刘某家中需抚养的人为:妻子雷某,XX年XX月XX日,户籍在XX市XX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