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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联合办税厅考核办法

来源:华佗养生网
办税服务厅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办税服务质量、水平和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激励为主、突出重点、内外结合、结果导向”为原则,坚持日常绩效考核与服务之星评选相结合,建立纳税服务绩效考核与激励制度。

第三条 健全纳税服务绩效考评制度,明确考核范围,细化考核指标,量化考核标准。

第四条 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核对象为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包括国税和地税)

第六条 绩效考核按季(月)度考核,总分最高者为当季(月)“纳税服务之星”。(国税、地税各评选一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国、地税考核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 成立绩效考核小组,由国税、地税各选出三名考核人员组成。 绩效考核小组职责:

(一)制订、完善绩效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二)实施考核;

(三)受理考核对象申辩及回复。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 由绩效考核小组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分为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相结合。

定期考核,在每月月末进行,由绩效考核小组对考核对象在一月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随机考核,由绩效考核小组在大厅监控视频中进行随机抽查,随机调取同一个工作时点各岗位的工作情况。 内部考核,指税务机关的考核。

外部评价,对纳税人进行随机调查、访问,结合纳税人对工作人员的评价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实行公示制。公示在考核结束后进行,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绩效考核小组提出申辩。 考核对象申辩时需提交书面资料和有关证据。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十一条 着装上岗、仪容整洁。

(一)着装要求: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税务服装,遵守着装规定; (二)仪容标准: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不浓妆艳抹。 第十二条 文明办税、礼貌待人。

(一)待人接物,语气温和,举止庄重,解释问题,耐心细致,严禁与纳税人发生争执、吵闹。

(二)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第十三条 纪律严明、行为规范。

(一)遵章守纪、务实进取,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窜

岗、不离岗;

(二)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程序熟练办理涉税事宜;

(三)廉洁自律、求真务实,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不乱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内容分为综合素质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总分100分,根据总分值确定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素质考核50分:

(一)按时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

(二)遵守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有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分; (三)认真执行各项服务工作制度,由违反制度的,每次扣3分; (四)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及集体活动,无故未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五)对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有对工作人员不满意且调查属实的,每次扣2分。

第十六条 工作业绩考核50分,主要是业务质量考核: (一)由于工作人员自身原因,出现错误,每次扣1分; (二)由于工作人员自身原因,税收执法管理系统显示过错,经申辩未通过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直接取消评选资格: (一)个人原因,出现严重错误,被有关部门通报的; (二)被纳税人投诉并经查核实的;

(三)与纳税人发生争执,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在各类考核、评比中出现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税务机关认为严重的事项。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 考核分数实行平均分制,按考核小组成员给出的平均分计算。

第十九条 考核总分最高者为“纳税服务之星”,考核结果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纳税服务之星”的判断标准和发放办税服务厅窗口工作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被评选为“纳税服务之星”的工作人员按每季(月)3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税服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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