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认识错误中对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行为人实施了客观的行为,也产生了预期的结果,但对于结果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1)复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
a.前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本来是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认为没有造成,又实施了另一个行为,认为是后一个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
b.后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实施的前一个行为并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行为人却以为发生,又实施了后一个行为。(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 2)单行为的因果关系错误
a. 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也实施了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过程和预想不一致。 (故意犯罪的既遂责任)
b.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为结果发生了,但是实际上没有。(故意犯罪的未遂责任) C.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发生了比预期重的结果。(对实际发生的重结果负过失的责任)
②、我国刑法中主刑有哪些,各个主刑的基本内容 1管制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在一定期限内其人身自由及部分政治权利的行使,由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般拘留、逮捕)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关押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刑期计算:判决之日起计算,先前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先行羁押的, 羁押1日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适用假释,除有特殊规定,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假释考验期为10年,但是如果是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适用假释。
5 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1、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2、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③、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 3罪刑相当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④、什么是单位犯罪,哪些行为不属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⑤、实质的一罪、处断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只具备一个犯罪构成,但由于行为所具有的某些构成要件内容的特殊性,使这些行为极易被认为是数罪。主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1继续犯 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终止以前,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典型犯罪 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非法拘禁罪、私藏支、弹药罪
2想象竞合犯 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从一重罪处断,按触犯的数个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
3法条竞合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与另一个法律条文的内容重合或交错。
处罚原则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原则作为补充
4结果加重犯 是指实施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之外的重结果,刑法因而对其加重法定刑的犯罪。 按一罪处罚,加重法定刑
5转化犯 是指刑法特别规定的,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处断的一罪
1连续犯 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而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从一重罪处断,按照法定刑最重的犯罪定罪
3吸收犯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⑥、什么是自首,一般自首、特殊自首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殊自首,即“准自首”
⑦、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不满16的对哪些犯罪承担责任
1、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6周岁,精神正常)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无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3、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⑧、数罪并罚的几种方法:先减后并、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并罚方式:先并后减 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 并罚方式:先减后并 ⑨、正当防卫、特殊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
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属于特殊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属于紧急避险。 同: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 结果: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规责原则: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异: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紧急避险的起因是遇到危险,来源多种多样,除了违法犯罪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灾害和自身的生理原因及动物侵袭 损害的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对第三者实施,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对实施行为要求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的斗争,即使防卫人可以用不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其他方法避免伤害,法律仍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给不法者一定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紧急避险因为是对合法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只能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对损害的限度要求: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允许特殊防卫;紧急避险对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对实施行为的主体要求:正当防卫对主体没有;紧急避险对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允许他们为避免本人的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 ⑩、追诉时效,时效中断,时效延长
追诉时效: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简答题) 时效延长: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追诉时效停止。
其法定事由:
第一、在被立案侦查或在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第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
时效中断: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基于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以往所经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此事由结束后,时效重新计算。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1)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20年后仍有追诉必要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11、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规定(注意是应当还是可以)
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2、什么是共同犯罪,什么是主犯,教唆犯共同犯罪中对从犯的量刑规定(注意是应当还是可以)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称为共同犯罪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称为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这种情况下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3)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或者罪恶重大的犯罪分子 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分子称为教唆犯
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和过失,定义及种类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活或者放任这一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此结果发生的心态。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14、我国刑法溯及力采用的原则:从旧兼从轻
15、减刑 对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包括刑种的变更,和刑期的调整。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2)判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16、刑罚的特征
1、制裁方式的严厉性
2、适用根据的法定性,刑事法律 3、适用对象特定,适用于犯罪人。
4、适用机关唯一,由审判机关人民依法适用。
17、假释的概念、对象、考验期
对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被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对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新罪)的规定,数罪并罚;
(2)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即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规定,数罪并罚;
(3)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假释监管规定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4)假释考验期内未出现上述情形,考验期满即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18、累犯、特别累犯(简答题)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特别累犯因危害被处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任何时候再犯危害之罪的人。
19、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停止犯罪预备,或者进行了犯罪预备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或者犯罪行为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防止了结果发生。
20、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有的犯罪人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的内容,实施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其他的共同犯罪人对超出部分的犯罪不负共同犯罪的责任称为共犯的过度行为亦称实行过限
21、刑罚的功能
1、对犯罪人的功能:惩罚、改造、感化、教育 2、对被害人的功能:安抚 3、对不稳定分子:震慑
4、对守法者:教育、鼓励、保障 22、死刑、适用对象、不能适用死刑的对象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禁止适用死刑的对象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1、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2、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阶段)
23、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是由刑法所规定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要件) 刑法规定的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内容包括: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犯罪主体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要件)罪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
24、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共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亦称帮助犯
胁从犯被胁迫参与共同犯罪的人,受到暴力或者精神威胁,但是并未完全受强制而失去行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