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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考核暂行管理办法(试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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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考核暂行管理办法(试用)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劳动纪律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 第三条 劳动纪律管理

3.1惩处分为三级:警告、通报批评、开除。

3.2警告。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受警告处分,并考核20-100元。 3.2.1进入生产区域或施工现场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职工(不戴安全帽 或不系帽带、穿高跟鞋、凉鞋、拖鞋、不穿工作服或不系工作服扣子、女士长发披肩等)违反者扣20元;班长扣50元;管理者(工段长以上)扣50元。

3.2.2上下班、会议、学习培训迟到或早退者一次扣30元。 3.2.3 生产区域发现吸烟者,违者一次扣50元;煤气及重点设备区域发现吸烟者, 违者一次扣100元并警告一次;

3.2.4男士头发不准过长、不准染异色,应定期修剪;女士在上岗时头发应挽入帽内,违者一次扣罚30元。

3.2.5女士不宜佩戴过多或夸张的首饰,不得浓装艳抹,不得涂艳色指甲或留过长指甲,违者一次扣罚30元。

3.2.6不服从班组长工作分配或无理顶撞主管领导者,一次扣罚50

元。

3.2.7在公司区域内大声喧哗,追逐打闹,勾肩搭背,辱骂他人者,一次扣罚50元。

3.2.8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者或在禁烟区吸烟者,一次扣罚50元;

3.2.9违反公司其它规章制度情节轻微者,一次扣罚50元。 3.3通报批评。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受通报批评处分,并视情节的严重性考核100-200元。

3.3.1上班时间睡岗、串岗、脱岗者,视情节轻重扣罚100元并通报批评;

3.3.2擅自调整班次者,一次扣罚100元;

3.3.3超越本人职权范围擅自做主,对无关本职事件随便作答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一次扣罚100元;

3.3.4上班期间做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下棋、打扑克、玩游戏、玩电脑、玩手机、聊天、听MP3、看小说杂志等),违者扣罚100元并通报批评;

3.3.5上班期间带小孩者,一次扣罚200元;

3.3.6委托他人或代人签到,下班前没有与下一班交接工作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一次扣罚100元;

3.3.7未能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或私自修改考勤出勤表者,一次扣罚200元;

3.3.8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一次扣罚100元;

3.3.9未经准许,擅自将公司文件、资料带出厂外者,一次扣罚200元;

3.3.10伪造各种请明(如病明或无病谎开病明)者,一次扣罚100元;

3.3.11浪费公司物料或损坏公司公物者,一次扣罚200元; 3.3.12旷工一天者,扣罚200元;

3.3.13受警告处分两次,经教育无改过意识者扣罚200元; 3.3.14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证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一次扣罚100元;

3.3.15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视情节情重扣罚100-200元。

3.3.16班前、班中酗酒或醉酒上岗者,一次考核200元并当天禁止上班。

3.4开除。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处分。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开除处分的决定由公司劳动纪律管理领导组核定,人力资源部门执行。 3.4.1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3.4.2利用工作时间,在外兼职者; 3.4.3乱造谣言损坏公司名誉者;

3.4.4违反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及工艺规程(如领导违章指挥、员工违章作业)造成公司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等事故者;

3.4.5工作失职者(因本人责任心不强造成各种票证原始记录遗失、

财物损失的;保卫人员出门物品检查不到位造成公司财物丢失者等); 3.4.6私配公司财务部门、库房、仓库等钥匙者;

3.4.7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直接、间接向客户索要财物者; 3.4.8挑拨事非,乱传闲语,影响团结,扰乱生产秩序者; 3.4.9利用职权对他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3.4.10无故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3.4.11打架、斗殴或聚众、,在公司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者; 3.4.12班前、班中酗酒或醉酒上岗者被考核3次以上者; 3.4.13偷盗者;

3.4.14吸毒或携带、贩卖毒品者; 3.4.15泄露公司机密者;

3.4.16伪造各种票据或合同等骗取公司财物者; 3.4.17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或损害公司财物者;

3.4.18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3.4.19组织或指挥集体或罢工者; 3.4.20屡次受警告处分,经教育无改过表现者; 3.4.21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并经教育无改过表现者。 第四条 劳动纪律动态考核 4.1、迟到、早退

4.1.1超过上班规定时间10分钟内视为迟到。

4.1.2在规定时间提前下班10分钟内视为早退。超出30分钟视为旷

工。

4.1.3工作时间未经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 4.1.4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超过30分钟,或未经准假而不到岗者,均为旷工。

4.1.5上下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0元/次,第二次扣100元。三次以上,免去全月绩效工资。试用期内员工当月迟到或早退超过三次者,视为工作太度不合格,不予使用。

4.1.6无当天交记录、当班工艺记录或不按记录要求填写记录、瞒报数据,扣50元/次。 4.2、旷工:

4.2.1员工无故未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每旷工一天,扣罚200元。连续旷工三天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并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辞退。

4.2.2对不服从工作调动和工作安排或拒不接受者,在规定日期内未到新工作岗位报到者,以旷工论处。

4.2.3对不履行请假手续而休假者,以旷工论处。员工确因有事但不能当天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在休假完后上班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用三天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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