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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来源:华佗养生网
案例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层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夫妇返还欠款1万元,并在起诉时向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一份。该基层受理案件后,确定由某法官独任审理,并通知被告应诉答辩。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独任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并辩称,自己一家根本不认识原告,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冯某抢走,其后冯某又带原告李某到张家用刀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并威胁如报案就杀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也没敢报案。2001年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还原告借款一万元及利息。同年10月12日,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被告方收到判决书后,虽然表示了不服,但在上诉期间内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因双方当事人均无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决定强制执行判决时,被告方中的一对老人夫妇在门口服毒自杀。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层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管辖是基层,因此,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初步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以向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涉诉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不是基层,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应予接受,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况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件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四会市的一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判决只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虽然最后省高级审判认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该法官最终也没有再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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