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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91条之解释论

来源:华佗养生网
Interpretation of the Article 19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作者: 杨丽珍[1,2]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2]西北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7出版物刊名: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页码: 58-63页年卷期: 2017年 第4期

主题词: 未成年人;性侵害;性自主权;损害赔偿

摘要:采用法解释学方法对《民法总则》第191条进行探讨,认为性侵害之行为,按其适用法律规范的不同,可分为不构成犯罪及治安违法行为之侵权行为及与犯罪行为、治安违法行为重合之侵权行为。性侵害之权利,应为性自主权,即自然人在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按照其意愿自主支配性行为以实现其性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之权利。性侵害之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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