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广场舞竞赛评分规则第一章
1.1说明
1.1.1定义:广场舞是在音乐伴奏下,在特定区域通过操舞等多元化运动形式,结合风格各异的舞蹈表现形式,达到加强体育锻炼、娱乐身心的大众健身运动。
1.1.2特点:民族特色的继承性、音乐风格的多元性、成套动作的统一性、编排创新的观赏性、大众健身的娱乐性。
1.1.3意义:对于引导科学健身、文明健身起到积极的作用。1.1.4目的:保证全国广场舞比赛评分的公平、公正、客观、规范。
总则
1.2竞赛项目
1.2.1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在年度竞赛规程上发布的比赛曲目。
1.2.2自选:各参赛队可自行选择任何内容健康、文明向上的音乐作为比赛曲目。
1.2.2.1徒手自选
1.2.2.2轻器械自选:轻器械是指在成套动作中运动员能轻松持握器械。动作编排应依据该轻器械的特质,充分发挥其轻器械特点,体现该轻器械的健身价值。
1.3成套动作时间
1.3.1成套自选动作时间为3分30秒—4分30秒。
1.4竞赛组别1.4.1青年组
1.4.2中年组1.4.3常青组1.4.4家庭组
1.5参赛人数
1.5.1大集体:16人以上;1.5.2小集体:8-16人(含16人);
1.5.3家庭组:2人以上(含2人,两代或两代人以上【直系亲属关系】)。
1.6参赛年龄
1.6.1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以下(含35岁),性别不限;1.6.2中年组:平均年龄36-50岁(含50岁),性别不限;1.6.3常青组:平均年龄50岁以上,性别不限;1.6.4家庭组:年龄、性别不限。
1.7参赛要求
1.7.1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教练、队医、运动员等若干;1.7.2出场顺序:由赛前领队会抽签或由大赛组委会抽签确定;
1.7.3比赛音乐:规定音乐由大会提供,统一播放,自选曲目音乐由参赛队提供mp3格式(128K以上);
1.7.4参赛资格:报到时各参赛运动员必须递交当地医疗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比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身份证复印件。
1.8比赛场地
1.8.1广场舞比赛场地不得小于16x16平方米,也可根据比赛规模情况,确定适宜的比赛场地面积。
1.9服装与装饰
1.9.1可根据成套动作的整体风格选择服装,男、女运动员着装材质、款式不限,比赛用鞋需符合健身的要求,比赛服装上可适量添加配饰。
第二章
2.1大会组委会
裁判法
2.1.1大会组委会由主办与承办单位的相关领导、工作人员及各参赛队领队组成;
2.1.2大会组委会负责大会的组织、宣传、竞赛及后勤保障工作。
2.2仲裁委员会
2.2.1仲裁委员会由本项目的技术专家担任,一般为3—5人,负责按《规则》和《规程》等有关规定对比赛中参赛队伍的申诉作出仲裁决定;2.2.2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3裁判委员会
2.3.1全国总决赛、全国冠军赛裁判委员会由高级裁判组5名、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1名、裁判员10名、记录长1名、记录员2—3名(负责成绩打印分发、张贴等)、检录长1名,检录员3—4名、放音员1—2名、计时员1名、宣告员1—2名、证书组2—3名组成;
2.3.2全国联赛分区赛、各省级比赛裁判委员会参照总决赛设置要求,也可根据比赛规模的大小适当增减裁判人员;
2.3.3各地市、区以及基层单位比赛裁判委员会根据比赛规模自行设定。
2.4裁判员资格
2.4.1担任广场舞比赛的裁判员必须参加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和全国排舞广场舞推广中心共同举办的广场舞裁判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证书;
2.4.2所有裁判须接受赛前培训考核通过方可执裁,且裁判必须熟悉比赛范围内所有曲目;
2.4.3裁判员需精通评分规则,熟悉竞赛规程,遵守裁判纪律,在评判过程中秉承“严肃、认真、公正、准确”的方针,做到评分。
2.5裁判工作职责2.5.1总裁判长工作职责
2.5.1.1全面负责竞赛裁判工作:检查赛前各项准备工作,参与处理比赛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5.1.2管理裁判员队伍:组织裁判员学习,确定裁判员分工,指导裁判员观看赛前训练;
2.5.1.3主持技术会议:安排竞赛事宜,与参赛队沟通,按规则和规程解释相关问题;
2.5.1.4监督、检查裁判员整场评分情况,当评分出现严重偏差时,有权做出适当调整;比赛进程,发出运动员入场信号;
2.5.1.5对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干扰比赛进程的不正当行为,有批评、教育、警告和建议取消比赛资格的权利;2.5.1.6审核并宣布最终比赛成绩;2.5.1.7做好竞赛工作总结。2.5.2副总裁判长职责
2.5.2.1协助总裁判长做好竞赛工作;
2.5.2.2协助裁判长负责检查场地、宣告、音乐准备、组织编排和抽签等工作;
2.5.2.3检查记录的成绩登记,审核最后得分。2.5.3裁判员职责
2.5.3.1对比赛规程和评分规则全面学习并掌握;
2.5.3.2参加赛前裁判员学习,听从管理机构的指示,服从总裁判长领导;2.5.3.3按时出席赛前的全体裁判员会议,观看赛前训练;
2.5.3.4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赛期间统一行动,不得随意和参赛队接触;2.5.3.5执裁期间严格按照裁判纪律要求,注意仪容,姿态端庄大方;2.5.3.6严格按规则准确、快速、客观、公正、合乎道德的评判。2.5.4记录长和记录员职责
2.5.4.1协助裁判组做好赛前准备工作,备好出场顺序表、比赛成绩记录表等竞赛用表,准备好裁判组评分用具;
2.5.4.2比赛中及时统计裁判员评分,排出名次和奖项等;2.5.4.3协助裁判长做好赛前抽签工作;2.5.4.4根据大会要求设计、制作成绩册。2.5.5计时员职责
对参赛队比赛的起止时间准确计时,时间不足或超出须立即报裁判长。2.5.6检录长和检录员职责
2.5.6.1召集参赛队伍,做好入场前期准备,确保开幕式、各场各项比赛按时顺利进行;
2.5.6.2组织领奖队伍,确保领奖工作有序进行。2.5.7宣告员职责
2.5.7.1介绍仲裁委员会人员、裁判委员会人员;2.5.7.2宣告出场队伍,宣读裁判员评分结果和最后得分;2.5.7.3介绍与比赛相关的知识和组委会指定的宣传材料。2.5.8放音员职责
收集各队比赛的音乐光盘,整理、核对、排序,准确播放各队音乐,并做好保管和退回工作。2.5.9证书组职责
2.5.9.1在裁判长指导下根据比赛规模进行赛前证书准备;
2.5.9.2参加领队会,对秩序册中有错别字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姓名进行校对;
2.5.9.3主动和记录组对接,收集比赛单项成绩信息,及时打印各组别单项比赛获奖成绩证书;
2.5.9.4根据记录组提供的团体成绩准备团体成绩证书;2.5.9.5根据竞赛组提供的特别获奖情况准备特别奖证书。
第三章
3.1规定
成套动作编排要求
3.1.1规定曲目编排上除前奏和结尾拍可以自行编排外,舞步和上肢动作必须按照教学视频完成,不得改编;
3.1.2可选择动态或静态造型入场,开始前举手示意播放音乐,集体入场后至比赛结束前参赛队员不得中途上、下场;退场可选择造型结束或在音乐伴奏中退场;
3.1.3除前奏和结尾外,参赛队员在场地上完全停止动作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
3.1.4成套动作中顺序不得调换,队形变化不得少于5次;3.1.5队形变化要充分考虑动作与队形的显示面效果。
3.2自选
3.2.1可选择动态或静态造型入场,开始前举手示意播放音乐,集体入场后至比赛结束前参赛队员不得中途上、下场;退场可选择造型结束或在音乐伴奏中退场;
3.2.2成套动作的队形变化不得少于5次;
3.2.3参赛队员可以依次或分批做动作,但在场地上完全停止动作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
3.2.4成套动作按音乐的结构、风格进行编排,成套动作的表演要与音乐风格相吻合;
3.2.5成套动作应均衡、合理、充分地使用场地和空间;
3.2.6轻器械自编动作的设计要充分、合理运用轻器械的属性,轻器械应与主题很好配合并突出主题的效果。
第四章安全特殊要求
4.1成套动作编排应遵循科学健身原理,符合安全性原则,不允许设计以下有危险性动作:
4.1.1托举(上方的人腰部超过下方人的肩部);
4.1.2空翻(通过身体或手部支撑地面将身体向前、后、侧进行一周或一周以上的空中翻动);4.1.3地面滚动;
4.1.4叠罗汉(泛指从下向上人和人叠罗起来的动作);4.1.5倒立(通过头部或手部支撑地面完成的动作)。
4.2对于年龄较大的运动员建议减少关节跪地、跳跃、过度扭转等容易造成损伤的动作。
第五章
5.1成套动作评分方法
成套动作评分
5.1.1比赛采取公开示分的方法,裁判员评分精确到0.01分;
5.1.2成套动作满分为10分,裁判员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所剩分数的平均分为参赛队伍的总分;
5.1.3最后得分从总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即为最后得分。
5.2成套动作评分标准:
等级分数完美9.5以上很好9.5-9.0好9.0-8.5较好8.5-8.0一般8.0以下5.3成套动作评分要素
5.3.1一致性:指全体队员动作完成成套动作的整齐度;5.3.2准确性:指全体队员动作完成成套动作的力度,准确度;
5.3.3协调性:指全体队员动作完成成套动作与音乐的合拍、上下肢动作协调程度;
5.3.4流畅性:指完成成套动作中进、退场和队形编排的流畅、清晰程度;5.3.5观赏性:指全体队员在完成成套中的表现力和感染力。
5.4裁判长减分
5.4.1成套动作中出现托举、空翻、地面滚动、叠罗汉、倒立等每项扣0.1分;
5.4.2上场人数不足组别规定的要求扣0.1分;5.4.3服装服饰、头发散落,轻器械脱落各扣0.1分;5.4.4出现违反规定的广告标贴扣0.1分;
5.4.5佩戴与比赛无关的私人物品扣0.1分(近视眼镜,取不下来的手镯、戒指除外);
5.4.6音乐时间不符合比赛要求扣0.1分;5.4.7参赛选手比赛中途上、下场扣0.1分;5.4.8规定动作未使用规定版本音乐扣0.5分。
第六章
6.1录取名次:见竞赛规程。
成绩与奖励
6.2设单项奖和团体总分奖,详见竞赛规程。6.3具体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按比赛规程执行。
第七章
7.1警告
7.1.1对以下情况给予警告:
纪律处罚
7.1.1.1干扰正常比赛秩序者;7.1.1.2有意毁坏场地设施者。
7.2处罚
7.2.1对以下出现的情况取消名次:7.2.1.1检录三次未到者;7.2.1.2不服从裁判者;7.2.1.3拒绝领奖者。
第八章特殊情况
8.1运动员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作并向裁判长示意,在裁判长示意后再重新比赛,在音乐结束后提出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8.2以下被视为特殊情况:8.2.1音乐播放错误;
8.2.2由于音响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8.2.3由于设备问题而出现的干扰——灯光、舞台、会场等。
第九章申诉
9.1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