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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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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县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4〕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对各县(市、区)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 市与各县(市、区)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梅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梅州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 考核工作在市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⒈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⒉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⒊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⒈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⒉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⒊被国家直接立案查处或者挂牌督办的。

(三)未完成市级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六条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四大项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级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市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抽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县级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检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审定。

第 市每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九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级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县级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各县级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县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06〕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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