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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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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陕西省关于进一步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为了激励职工工作积极性,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对《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中“年休假”制度予以补充说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全日制正式职工。

第三条 年休假时间

1.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时间年限超过5年的,在集团公司工龄年限每增加2年,年休假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8天。

2.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年限时间超过15年的,在集团公司工龄年限每增加2年,年休假增加一天,最多不超过13天;

3.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时间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

第四条 新进入集团工作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职工,本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集团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再享受本年度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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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超过本人年休假时间,不再享受年休假,已休假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

第六条 实施办法

(一)休假原则应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底由各部门统筹拟定职工下一年度休假计划安排,以书面形式提交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制订“年休假统计记录表”,按程序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三)职工根据“年休假统计记录表”中天数和使用期限申请休假,并按照集团公司考勤相关制度实行报批程序。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记录和备案。

第七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超过二次),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允许以小时(半日)为调休或请假使用,不可跨年度分期休假。年休假一般不得与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长假连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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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其他规定

(一)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

(二)年休假不包含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等国家规定的假期。

(三)已享受年休假,当年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以上规定的,则在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四)各部门统筹安排所属部门职工年休假时间,如公司安排职工休假,职工不愿意休息的,则作自动放弃,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九条 职工离职申请年休假规定

(一)职工申请离职时,在可享受年休假的前提下,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该职工在本公司已工作的日历天数重新折算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该职工未申请的,可在离职前提出申请,已申请且多休的按事假扣回。

(三)计算公式:

当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公司已工作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第十条 年休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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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在批准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二)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国定法定节假日加班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倍工资);

(三)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并统一在次年1月份核发。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公司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第十一条 集团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的年休假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订,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职工年休假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申请年休假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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