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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正案例

来源:华佗养生网
 19岁的萧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在坪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但期间其不思悔改,两次吸毒被查获,龙岗区司法局提出撤销萧某缓刑建议。经裁定,萧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司法局获悉,该案是自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深圳市首例因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

2012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2013年1月25日起,萧某在龙岗区坪地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13年12月3日,萧某在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兴万达广场奥斯卡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今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龙岗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龙岗区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矫正对象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今年2月28日,龙岗区裁定撤销萧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裁定宣布后,在机关协助下,龙岗区司法局及时将萧某送交龙岗区看守所收监执行。

据悉,为保证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严格依法进行,加强法律监督,龙岗区司法局、龙岗区、龙岗区、龙岗区分局协商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于2013年11月22日联合印发了《龙岗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实施办法》。萧某一案,不仅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例提供了借鉴,也向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警钟。

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6个月

社区矫正连得12次表扬

张明(化名),男,63岁,原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09年,因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万元。 2012年1月24日,张明在惠州监狱服刑期间,因身体原因,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张明前往罗湖区司法局东门司法所报到,并于3月23日正式入矫。

如今,在张明所在的小区,除了家人、极个别老邻居和相关社区工作人员之外,没有人知道他是服刑人员。平时,除了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之外,张明的时间大多花在治疗和调养上,能够有今天这样一个安心的环境,他十分珍惜。“没进去(监狱)的,不知道外面的好,做人确实要端端正正才行。”

根据管理类别,张明每周都会通过固定电话向司法所电话通报一次,每月前往司法所报到一次,一个月接受一次集中教育,并提交思想汇报。此外,他手机须保证24小时开机,当他有正当理由确需离开深圳时,还须向司法所请假。最近一次面谈中,张明提出请假5天,回老家采草药配合治疗。3月5日,回到深圳的张明向司法所电话报到并销假,还比他原定返回的时间提前了两天。 东门司法所司法社工陈恒艳告诉记者,在接受社区矫正之初,张明对于认识自身行为违法的问题,就表现得和一般社区矫正人员不同,在确立身份意识和自觉接受管理方面,他更是表现良好。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社区矫正机关给予张明表扬12次。 悔改表现良好终获减刑

罗湖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李向东至今记得,张明第一次鼓足勇气申请减刑时的期盼表情。“罗湖区甚至是整个深圳市都还没有先例,但希望你能成为第一个。”李向东当时道出了实情,但也不忘给张明打气。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1月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2013年5月印发)》等,社区矫正人员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建议减刑。综合审定了张明的情况后,市司法局2013年10月依法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市中院。

今年1月22日,市中院裁定:张明(化名)在社区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多次受到加分和表扬,悔改表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定对其予以减刑6个月。罗湖区司法局副调研员黄仁武向记者证实,这是深圳自2006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第一例社区矫正人员获得减刑的案例。

“当时确实太激动了,感觉像是在做梦,没想到在社区服刑也可以减刑。”时至今日,回想起当天拿到裁定书的一幕,张明仍然感触不已。今年春节,孙子呱呱坠地,双喜临门的张明发誓一定诚心改造,做合法守纪的公民。 社区矫正期待理性目光

记者了解到,社区矫正人员获减刑,不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验证,还要经过司法、等部门的核查。期间,全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刘潼修认为,社区服刑人员获减刑案例,填补了我市监外执行工作兑现减刑奖励的空白,对增强社区矫正人员悔改意识,促进改造积极性,激发其早日回归社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并非所有的矫正对象都像张明一样。确有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因为表现不良被给予警告,极个别人因严重违规、屡教不改,又回到监狱。

郑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郑某未经请假外出,经督促仍未回家,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012年10月,依据相关司法局书面建议及相应证据材料,龙岗作出对郑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裁定。

让服刑人员“回家”服刑,会不会影响社区治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处一级警长祝湘洪表示,市民的担忧可以理解,但不必过度担心。首先,社区矫正对象都是一些犯罪情节不太严重,有明显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的人员。此外,判前社区调查评估程序,还会综合其在家庭、单位及社会上的表现,以及他人对其评价和反映。必要时,还将征求受害人的意见。

截至目前,全市社区矫正人员已接近1000人,去年未发生一起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案件。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我市仅发生过1例。 名词解释: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

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记者 赵新明 通讯员 晓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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