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华佗养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民法学2011自考笔记

民法学2011自考笔记

来源:华佗养生网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的含义:1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3受价值规律支配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民法的任务: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法含义:1是民事立法须遵循的准则2它是解释民法的基准3它是民事活动中的基本行为准则4它是在没有具体规定时,裁决民事案件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主体平等的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自等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表现: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的表现: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正当竞争2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3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4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序良俗的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民法的渊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1法律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5国家和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的条件:1须为国家2其规范的事项须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3其适用须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民事基本权利的规定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具备的条件:1经国家法律认可2所规范的事项为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3其适用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法的效力: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在时间效力上的规则: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适用新法改废旧法具备的条件:1须新旧法是同一机关颁布的2须新旧法处于同一位阶3须新旧法规定针对的是同一事项民法适用的原则: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民法的解释: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文理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事情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扩张解释:指仅依据法律文句的文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的解释限缩解释:指在法律条文的文句含义过于广泛时对其含义应予以缩小的解释反面解释:指依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指对法律无直接规定的事项选择法律关于类似事项的原规定进行解释以类推适用法律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特征1客观性2法定性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1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2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3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人的行为: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含义:1权利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利益范围或者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是权利主体要求他人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得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支配权: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特点:1权利人可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以满足其利益需要2具有排他性权利人可禁止他人妨碍其对客体的支配权利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自由行使权利2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自我保护:又称私立救济,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保护其权利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实施自助行为的条件:1须为保护自己的利益2须情事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保护3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式4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民事义务的种类: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责任的分类: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特点: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具备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3须由人民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3确定案件的管辖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特征: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具备条件: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3须由人民撤消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宣告失踪的意义: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二年)3须由人民宣告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宣告死亡宣告的撤消: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

死亡的判决撤消的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2、法人是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性体现在:(1)组织上的性。(2)财产上的性。(3)责任上的性。法人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以下两个最主要特征: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的财产〕指法人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

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的职责: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以下特征:

1、非法人组织为社会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成立的目的)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和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其特征是:

1、合伙是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人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合伙的分类 1、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范围)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合伙人的自然属性)

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合伙的内部关系(预测题:论合伙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1、合伙人有出资的义务和管理使用合伙财产的权利。 2、合伙人有合伙事务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 3、合伙收益的分配权和分担合伙亏损的义务。

入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有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退伙: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而不再为合伙人任意退伙:又称声明退伙,是基于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而决定的退伙。

)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合伙人解散的原因有: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 4、合伙人仅余一人。

5、合伙协议约定的目的实现或无法实现。 6、合伙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法人分支机构的特点有:

1、法人分支机构是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机构,从属于法人。

2、法人的分支机构是相对的机构。 3、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由自然人一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并须经核准登记。 3、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4、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以户为经营单位的。 (2)个体工商户须依法核准登记。

(3)个体工商户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

(4)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 (5)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户为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 (2)农村承包经营户依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

(3)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

(4)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对承包经营期间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动产 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 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主物 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 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从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与主物同属一人所有 2、须成为一物

3、须与主物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地发挥物的作用 。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现为以下特征: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

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意思表示不自由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预测题:3种意思表示的各自的构成要件?)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为难中的意思表示

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

条件具备的特征有:(预测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条件的特点?)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确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履行。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更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预测题)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预测题)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条件和程序不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征: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无权处分行为

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 代理的概念:(预测题)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代理的特征:(预测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代理进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5、代理人实施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代理的意义:

(1)代理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理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资格尚的不足。 。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行为。 (3)违法行为。 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

〔委托代理〕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指定代理2、代理人代理权限的范围 〔一般代理〕 又称总括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及于一般事项的全部,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定的代理。

〔特别代理〕3、代理人的人数

〔单独代理〕 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4、是否由本人授予

〔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再代理再代理〕 有称为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

再代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须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须经原代理人授权

(3)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事后及时报告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 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 (2)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法行使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 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

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民事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包含三方面要素: 1、须有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

2、须该事实状态持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定期间。 3、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权利的取得与消灭。 民事时效的性质 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自然状态。 2、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仅消灭实体请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条件不同。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 3、对人身权的保护。

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点:1它是由普通法规定的而不是由特别法规定的2它在适用上有一般意义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特点:1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它不具有适用上的一般意义2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的时效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一般应依下列情形确定: 1、附条件的债,应自条件成就之日起算。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请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占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利人知道物被非法占有和侵占人之日起算。 7、侵害身体健康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利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预测题)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间不同。 (3)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向提出请求,经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及

时行使权利,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完成。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补充,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确定的。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现在以下方面: 1、期限可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能力的取得、丧失。 2、期限可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执行。 4、期限可决定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丧失。 5、期限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期限的确定:

(1)规定日历上的某一时间。 (2)规定一定期间。如一年,一

月。

(3)规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 (4)规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间为

准。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的特征有:

1、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3、人身权虽无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的联系。 4、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内容:1支配权2利用权3维护权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权人格权的特点: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终身所享有的权利2人格权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权利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特点:1身份权是与民事主体的特定身份相联系的非主体所固有的权利2身份权是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人身权3身份权非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生命权〕:指自然人以其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权包括以下内容:

(1)生命安全维护权。(2)生命利益支配权/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健康权包括以下内容:

(1)维护健康权。

(2)劳动能力的保有、利用与发展权。 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完整和支配的人格权。身体具体内容包括:

(1)保持身体完整权。

(2)身体支配权姓名权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姓名的决定权 2、使用权。 3、变更权。4利益维护权名称权:指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春名称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名称权的内容:1设定权2使用权3变性权4转让权5利益维护权肖像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以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内容:1肖像制作权2肖像利用权3肖像拥有权4肖像维护权名誉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名誉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的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生活秘密私人行为自由和私人领域不

受非法干扰的人格权内容:1隐私隐瞒权2利用权3支配权4维护权配偶权:指夫妻双方相互享有的基于配偶关系发生的以配偶身份利益为客体的身份权内容:1同居权2贞操请求权3抚养权亲权:指父母基于父母身份享有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身份权内容:1抚养教育权2人身保护权3财产管理权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女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基于亲属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荣誉权:指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得维护利用其荣誉并不受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内容:1荣誉支配权2利用权3维护权著作中身份权的内容: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点:1物权是以特定物为客体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物权是具有排他性的权利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妨害排除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状态的权利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有:

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 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5所有权具有单一性所有权的权能 1、占有权能。 2、使用权能。 3、收益权能。 4、处分权能。

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特征有:(预测题)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

(2)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3)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 (4)国家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具有特殊性。

(5)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集体所有权。 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多元性。

(2)集体所有权的客体具有相对广泛性。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要求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合法取得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有: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3)私人所有权通过劳动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土地所有权。特征有:(预测题) (1)客体的特定性。(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2)主体限定性。(只能是国家或农村经济组织)

(3)交易禁止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具有特殊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有: (1)客体具有特殊性。 (2)内容具有复合性。

(3)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性。相邻关系: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给予使得或接受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点:1主体具有多数性2标的物具有相邻性3产生具有法定性4内容具有复杂性5客体具有特殊性相信关系的处理原则:1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2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的原则3遵循习惯的原则相信关系的种类:1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2相邻土地通行关系3相邻不动产利用关系4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5相邻有害物排放关系6相邻不动产安全维护关系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指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如下:

(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

(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人的权利义务:1共有物的占有收益使用2共有物的管理3共有物的处分4应有部分的处分5共有物的费用负担共有物侵害的原则:共有物的分割原则:  共有物分割自愿原则。  遵循约定的原则。  物尽其用的原则。  平等协商、团结和睦的原则。 (2)共有物的分割方法:  实物分割。  变价分割。  作价补偿

善意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有偿转让于善意第三人时该 第三人即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具备的条件:1标的物须为不动产或动产让与人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登记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拾利嘴失物成立的条件:1标的物须为跌物2须有拾得的行为推理得人的义务:1返还的义务2通知和送交义务3保管的义务拾得人的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2报酬请求权3国家取得跌物的所有权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发现埋藏物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发现行为。

2、标的物须为埋藏物构成埋藏物具备的条件:1须为动产2须埋藏于他物之中3须为有主物而非无主物只是所有权人不明而已。〔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法律状态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方式。 (1)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须是动产与不动产相结合。即动产附和于不动产之上。 ②动产须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即动产与不动产组合后,非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不能使其分离。

③动产与不动产应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 (2)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 ①须是动产与动产相结合。  ②动产与动产须组成合成物。

 ③两个以上的动产应属于不同的人所有。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混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混合的各项财产须为动产。

(2)混合物须不能识别或识别需费过大。 (3)混合的各项动产须属于不同的所有人。 3、〔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加工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加工行为。

(2)加工的标的物须为动产。 (3)加工的标的物须为他人所有。 (4)须因加工而制成新物。

先占: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最先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成立条件:1先占物须为无主物2先占物须为动产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用益物权〕是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具有用益性。 2、用益物权具有性。 3、用益物权具有占有性。

4、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用益物权的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海域使用权6探矿权7取水权8养殖权9捕捞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以及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特点: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伙人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2主体是农业生产者3客体是农村土地4取得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1承包地的占有权2承包地的使用权3承包地的收益权4权利处分权5补偿请求权补偿请求权的情形:1在承包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回承包地或发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权利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2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3承包地被征收占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1维护承包地的农业用途2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的义务3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返还土地的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1期限届满不愿意继续承包2承包地交回3承包地收回4土地被征收占用5土地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特点:1具有特定的目的性2主体具有广泛性3原则上具有期限性和流通性4客体具有限定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土地使用权2权利处分权3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所有权 的取得权4请求补偿的权利义务:1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2支付出让金等费用3返还土地的义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1期间届满2使用权被提前收回3使用权被撤销4土地灭失宅基地使用权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特点:1客体是集体土地2主体具有特定性3目的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4原则上没有期限性和流通性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1土地的占有使用权2从事必要附属行为的权利3附随流转权义务:1按照审批的用途使用宅基地2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3服从国家集体的统一规划宅基寺使用权的消灭:1宅基地使用权的收回2征收3宅基地的灭失地役权: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亿人不动产的权利特点:1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物权2内容具有多样性3具有从属性4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人的权利:1供役地的使用权2附随转让权3为必要的附随行为

与设施的权利义务:1维护设施的义务2支付费用国3恢复原状的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1设施使用权2费用请求权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供役地人的义务: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2维持设施费用的分担义务地役权的消灭:1供役地人解除地役权合同2约定的事由出现3存续期间届满4标的物灭失5目的之事实不能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担保物权具有变价受偿性。 2、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3、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4、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的种类:

(1)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优先权)和约定担保物权。(发生原因) (2)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担保物的性质) (3)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和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是否转移占有)

(4)登记的担保物权和不登记的担保物权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 1、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3、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4、抵押权具有顺序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以权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

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未约定约定不明的)

2、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除抵押原物外,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孳息、代位物等。 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让权3担保物权的设立权4出租权5用益物权的设立权6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供相当担保、损害赔偿) (2)抵押权的处分权和变更权。

(3)优先受偿权。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抵押权的促使权包括:1停止侵害请求权2恢复原状请求权3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4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抵押权的处分权和变更权的内容:1抵押权的抛弃2抵押权的转让和供作担保3抵押权顺位的抛弃与转让4抵押权顺位和内容的变更5抵押权处分和变更对其他担保人的效力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的表现:1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2在抵押物被查封地抵押权优先于执行权3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并不受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3须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消灭的原因:1主债权消灭2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主债务转移3抵押物灭失而无代位物4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

供的担保或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5抵押权实现特殊抵押权:1共同抵押权2最高额抵押权3动产浮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所设立的抵押权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4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设有最高限额动产浮动抵押权: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动产浮动抵押权中的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不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2客体限于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其他的 能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3客体包括现有的动产以及将有的动产4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 后,抵押的财产牌不断变动之中,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也可以出卖抵押财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特征: (1)质权的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

(2)质权为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交付的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物质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1占有留置质物的权利。  2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 3费用偿还请求权。  4质权促使权。  5优先受偿权。  6 质权处分权。7转质的权利8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9 质物的保管义务。  10 质物的返还义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 质物的处分权。 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动产质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3)质物占有的丧失且不能回复。

(4)质权实现。5质物灭失而无代位物权利质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得就该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1客体是权利2涉及第三债务人3以将会权利凭证或登记为设立条件权利质权的种类:1证券质权2基金份额股份质权3知识产权质权4应收账款质权留置权〕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为得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

(1)须债权人占有一定财产。 (2)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

人的动产。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4)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有不得留置的事先约定2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违反公序良俗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4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1留置物的占有权2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留置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义务: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1留置物的处分权2赔偿请求权3返还留置物请求权4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留置权实现的条件:1留置权人享有留置权2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2通知债务人在宽限期内履行债务4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未履行债务也未另行提供担保留置权的消灭的特殊原因: 1、担保的另行提出; 2、留置物占有的丧失;

3、债权清偿期的延缓占有是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占有是一种事实。(起源于罗马法) 二、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客体为物。

2、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3、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占有的分类

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是否有法律根据或原因) 2、单独占有和共同占有。(占有的人数) 3、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以所以的意思进行占有) 4、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对标的物直接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5、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占有的法律后果: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2占有人基于占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3占有的排除和防止效力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指依占有事实所表现的权利外观推定占有人享有此种权利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的内容:1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为依占有所表现的一切权利2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负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3权利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4受权利推定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5权利的推定,一方面可以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占有人的不利益而为推定6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利的证明占有人的权利义务:1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2费用求偿权3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的义务4赔偿损失的义务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二、债的特征: 1、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法律关系。 债权特征:(1)债权是请求权。(2)债权是相对权。(3)债权的设定具有任意性。(4)债权具有期限性。给付特征:给付须合法 给付须确定 给付须适格 给付的具体方式(标的的分类):支付金钱 交付财物 提供劳务 完成工作或提交成果 转移权利 不作为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6主债与从债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债的发生指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即一项特定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得以创设。 二、债的发生的原因 1、合同。 2、不当得利。 3、无因管理。 4、侵权行为。 5、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1须一方受有

利益2须他方受有损失3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因给付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情形:1给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2给付的目的未达到3给付的目的嗣后不存在基于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1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自然事件而发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管理他人事务。

2、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3、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2)通知义务。

(3)报告与结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1)偿还必要费用。

(2)补偿损失。 (3)清偿必要债务。

债的效力〕指因债而产生的对当事人双方的法律约束力。 二、债的效力的分类:

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债的效力是否涉及一切债的关系) ;

2、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债的效力的内容) 3、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履行随付义务:

(1)注意义务。 (2)告知和通知义务。 (3)照顾义务。 (4)协助义务。 (5)保密义务。 (6)不作为义务。 三、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

履行不能、履行拒绝、不完全履行、履行延迟。履行不能也称给付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给付拒绝的概念:也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履行拒绝的法律后果:

对于已届满履行期的履行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未届满履行期履行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履行延迟的概念:也称给付延迟,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给付延迟的构成要件:  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  给付须可能。  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给付延迟的法律后果:

 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不履行原定给付的损失。  接受强制履行。  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 对延迟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不完全履行的概念:也称不良履行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履行,但其履行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2)不完全履行的构成要件:  须有履行行为。  须为债务人的履行不当。  须可归责于债务人。

(3)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  对于在清偿期间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如补正的履行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延迟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 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应负责损害赔偿责任受领迟延的概念:又称债权人延迟,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且能够受领而不为受领或客观上不能受领。 (2)受领延迟的构成要件:(预测题)  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 债务已届履行期。  债务人已经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 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领受。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撤消债务人单方实施或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 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预测题)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成立要件:(预测题)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予以撤消的权利。

撤消权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 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  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 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  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 (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的担保指对于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提供的确保债权实现的保障。具有如下特征: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

3、债的担保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具有如下特征:

1、保证本身是一种合同关系。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从属性的合同。

2、一般的保证合同虽然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非主债的当事人保证的成立条件:

1、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人。

2、保证人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 3、保证人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于约定的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所提供的保证。特点:1所担保的债权不是现在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是未来的债权,2所担保的债权不是基于一个合同产生的债权而是基于若干合同产生的债权,3是在约定的保证合同期间内连续发生的4。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保证人不承受责任保证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保证责任期间届满。 3、保证合同解除。 4、保证责任免除保证责任法定免除情形: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4、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务而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5、债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特点:1定金具有从属性2定金的标的物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3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4定金具有双重是担保性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及适用规则:(预测题)

(1)定金须于合同履行前交付,而违约金只能发生违约行为以后交付。 (2)定金有证约和预先给付作用,而违约金没有。

(3)定金主要起担保作用,而违约金主要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4)定金一般是约定的,而违约金可以是约定,也可以是法定的。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预测题)

(1)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履行,而预付款的主要作用是为对方履行合同提供资金上的帮助,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2)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为合同的一部分。

(3)预付款只有在交付后才能成立,而交付预付款的协议一般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4)定金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适用定金罚款,而预付款交付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不发生丧失预付款或双倍返还预付款的效力。

定金的成立条件:(预测题)

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2、定金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定金的给付标的原则上为金钱,但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也可以给付替代物作定金。定金的种类:1立约定金2成约定金3解约定金4违约定金定金的效力 1、证约效力。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3、定金罚款的效力。

债的转移的概念和特征: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 债的转移的方式: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 二、债权让与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让与不改变债的内容。 2、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1基于特别信任关系而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

2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1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

2公法上的债权(如抚恤金债权、退休金债权、劳动保险金债权)

3 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让与在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预测题)

(1)当债权转移至受让人时,受让人便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因此成为受让人的债务人。

(2)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可用于对抗受让人。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务人可以行使抵消权。 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1)所让与的债权由原债权人转移于受让人。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使其完全行使债权的义务。应将所有足以证明债权的一切文件交付让与人。

(3)为使受让人实现债权,让与人应将其关于主张债权所必要的情形,告知受让人。

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二、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有可转移的债务。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

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代替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的关系的新的当事人。

概括承受的类型:分为两种情况,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合同承受的概念: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  ①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 ②承受的合同须为双务合同。  ③须原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承受的合意。 ④须经双方合同相对人同意 债的消灭又称债的终止,指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的效力: 1、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2、负债字据的返还。

3、在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代物清偿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有债权存在。

2、他种给付与原定给付是属不同种类的。 3、他种给付是代替原定给付的。 4、须经当事人合意。

三、清偿的抵充: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确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某几宗债务的制度。

构成清偿抵充的条件是:

1须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数宗债务

2须数宗债务为同种类,不同种类的数宗债务之间不能发生清偿的抵充 3须债务人所为履行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抵消的概念:指二人互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互相消灭的制度。 二、抵消的条件:

1、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须双方债务均至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种类相同。但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抵消。 4、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属于可抵消的范围抵消的效力: 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消灭。

2、双方债务等额时,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双方债务额不等时,债务额较大的一方仍就超过部分负继续履行责任,债权人对尚未抵消部分仍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3、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消时消灭。最初得为抵消时指抵消权生效时,即抵消通知到达对方之时。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一定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应向提存机关提出申请。 (2)受理与提存。

(3)制作提存公证书。

(4)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混同的概念: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有任何意思表示。 混同的原因:

1、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即债权人承受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或债务人受让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 免除的概念:指债权人以债的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免除是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免除为无因行为。(2)免除为无偿行为不要式行为。

(3)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因而属单方行为依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4)免除人须具有行为能力及对债权的处分权 5免除的意思表示无须特定的方式免除的方式: (1)免除人须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2)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3)免除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不得撤回。 免除的效力

(1)债的关系绝对消灭。 (2)从债务免除。

(3)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不得免除。债务更新〕指在原债务消灭的基础上产生新债务,即为成立新债务而使旧债务消灭。 债务更新的构成条件:

(1)须已经存在一个债务。 (2)须产生一个新债务。

(3)新债务的产生须以原债务为基础,但其要素、内容相异。

(4)当事人须有更新债务的意思。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继承的发生原因是自然人死亡具有特定性。 2、继承的主体为自然人范围具有限定性。 3、继承的客体为死者的遗实范围具有限定性。

4、继承的法律后果是继承人承接遗产具有权利主体变更性继承的分类 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继承财产的方式) 2、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权利义务的范围) 3、共同继承和单独继承。(参与继承的人数) 4、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继承权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预测题)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期待权。

(2)它是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但不是身份权。 (3)它具有专属性。 。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一种既得权。

(2)它属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 (3)它是一种财产权。

(4)它是一种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性质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1、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资格的丧失。仅是指客观意义上的丧失,而不能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丧失。 2、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它不以继承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

3、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资格。非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剥夺。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概念包括三方面含义:

1、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否则不享有此权利。 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一种实体诉权即胜诉权,而不是诉讼法上的诉权。

3、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恢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恢复继承人的其他权利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

3、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

4、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制性。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 (2)强行性。 (3)排他性。 (4)限定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 (1)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 (2)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转继承人具有如下特征: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2、转继承是继承人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

3、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继承人有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预测题) 1、二者的性质不同。

2、发生的时间和条件不同。 3、主体不同。

4、适用的范围不同。 遗产份额的确定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不均等的情形:。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 (3)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须有合法有效遗嘱的存在。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预测题) 1、没有遗赠抚养协议。

2、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3、被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和未放弃继承权。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遗嘱人的民事行为。

3、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4、遗嘱是一种要式民事行为。

5、遗嘱是须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民事行为。 遗嘱的设立内容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的分配方法或份额。

3、对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 遗嘱的形式 1、遗嘱形式的种类: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

遗嘱见证人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②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须合法。

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遗嘱执行人享有和承担下列权利义务:

1、查明遗嘱是否合法真实。 2、清理遗产。

3、管理遗产。 4、召集全体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并公开遗嘱内容。

5、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赠和将遗产最终转给遗嘱继承人。6、排除各种妨碍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遗赠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是一种单方面的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财产利益的无偿行为。 3、遗赠是一种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 4、遗赠是只能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的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不同。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 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1)遗赠是单方民事行为,赠与是一种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采取遗嘱方式,由继承法调整,而赠与采取合同方式,由合同法调整。 (3)遗赠是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死后行为,是一种死后处分行为,而赠与是生前行为。

遗赠的有效条件(预测题) 1、遗赠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赠人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赠人所立的遗嘱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受遗赠人须为在遗赠人的遗嘱生效时生存之人。

5、遗赠的财产须为遗产且在遗赠人死亡时执行遗赠为可能和合法。遗赠抚养协议〕指公民(遗赠人、受抚养人)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定的关于抚养、遗赠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遗赠抚养协议是双方行为。 2、遗赠抚养协议是诺成性行为。 3、遗赠抚养协议是双务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是有偿行为。

5、遗赠抚养协议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死亡后遗留下的遗产的一种处置方式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时间上的特定性。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3、范围上的限定性。 4、性质上的合法性。 遗产的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遗产不能包括的财产: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遗产分割的时间与继承开始时间的区别: 1、继承开始是时间是法定的,遗产分割时间是约定的。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一个具体的时间,可以具体到日、时、分,遗产分割时间可以是具体的时间,也可以是一段时间。一般不具体到时。 3、继承开始的时间,发生继承人取得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效力,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权,但不能处分财产。而遗产分割时间发生的时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所有权的效力,继承人可对取得遗产加以处分。 遗产分割的原则:

(1)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2)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 (3)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4)物尽其用原则。 遗产分割方式: (1)实物分割。

(2)变价分割。 (3)补偿分割。

(4)保留共有分割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人因合同之债而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预测题: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责任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2)保留必留份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侵权行为的概念(预测题)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侵权行为的特征:(预测题)

1、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违反民法中权利或权益保护规范的行为。 3、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5、侵权行为是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指侵权人侵害创优民事权益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特点: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3侵权责任的方式不限于财产责任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和优先性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行为人的过错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特点:1过错责任原则是核心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主观归责性3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适用性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过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2过错是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3过错的存在与否通常应由受害人举证过错在一定情况下是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推定: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规则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2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3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4堆放物倒塌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5林木折断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6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损害的侵权责任无过错原则:指不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是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特点:1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岿责性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事由主要在于行为的危险性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注意的问题:1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3无过错责任原则实行特殊的举证责任规则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排除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的适用5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可能会存在赔偿限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加害行为2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损害后果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遭受的不利后果特点:1损害是侵害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2损害具有确定性3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损害的类型:1财产损害2人身损害3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1必然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2相当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3推定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过错指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的形式:1故意2过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的适用应注意的问题:1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3应当将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受益人补偿区别开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1全部赔偿的规则2过失相抵规则3损益相抵规则4权衡利益规则过错相抵指之春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规则适用的条件:1受害人的行为与侵害人的行为系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2受害人的行为须有不当3受害人须有过错4须依侵权人和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各方行为对损害发生的作用确定 各方就承担责任的比例并据此确定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数额损益相抵指受害人基于受损害的同一原因而受有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损害额中扣除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损益相抵规则适用的条件:1须侵权人造成受害人损失2须受害人爱有利益3受害人的损失与受有利益之间须有因果关系权衡利益指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从而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范围适用权衡利益规则应注意的问题:1须分清当事人的责任2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达到既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至于使侵权人处于重大不利境地的目的3须以全部赔偿规则为前提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其他必要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地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抗辩事由指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也就是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特点:1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2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由法律规定的事实3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是对抗受害人的事实4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侵权责任的类型不同而存在差异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种类:1受害人过错2第三人过错3不可抗力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现时的不法侵害时为制止损害的发生或防止损害的扩

大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1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2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3须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实施4须在必要的限度内即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须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2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避险措施3须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共同侵权责任指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时共同侵权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为二人以上2数个行为人均实施了一定的行为3损害后果须具有同一性4数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1因共同加害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2因教唆帮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3因共同危险行为而产生的共同侵权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具备的条件:1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2数个行为中只有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无法判明何人的行为造成损害3数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过失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被监护人的行为具有客观违法性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暂时丧失心智者致人损害责任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失去控制下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暂时丧失心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暂时丧失心智者实施了加害行为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4暂时丧失心智者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5行为人对自己暂时丧失心智具有过错用人单位责任的构成要件:1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有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侵权 行为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4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指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自己受到损害时接受劳务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提供劳务一方因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而实施一定的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网络侵权责任指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了加害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管理人或组织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错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失职而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教育机构存在失职行为2受害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3受害人的损害与教育机构的失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教育机构存在过错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有缺陷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产品缺陷的含义:1缺陷应当是一种不合理的危险2不合理的危险危及人身和其他人的财产安全3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应依一般标准和法定标准确定产品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指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一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机动车一方有交通违法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交通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损害责任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妇产科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诊疗行为具有违法性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1违反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1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诊疗水平难以诊疗环境污染责任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污染者有污染夫人行为2受害人受到了污染损害3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责任指因从事高度危险性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作业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1饲养的动物加害于他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承担:1在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为受害人的故意大过失2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3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动物 园的动物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5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6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物件损害责任指物件因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时物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物件加害于他人2受害人受到了损害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7.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9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