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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纷争的解决途径

来源:华佗养生网

土地纠纷调处程序根据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包括协商解决、地方调解、上级处理、或处理等。对于跨越行政管辖区的争议,需要由上级组织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任何一方在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现状或破坏地上附着物。

法律分析

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区、县级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或人民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或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如果仍无法解决,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级别的做出处理决定。严重侵犯行为或引发重大损失和人身事故的纠纷,将直接由或处理。跨越行政管辖区的争议由上级处理,并可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纠纷,由县以上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提起诉讼。在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三章 土地沙化的预防 第十九条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调配和管理,在编制流域和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供水计划时,必须考虑整个流域和区域植被保护的用水需求,防止因地下水和上游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导致植被破坏和土地沙化。该规划和计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实施。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应当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牧业和其他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四章 沙化土地的治理 第三十条 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由县级以上地方下达治理责任书,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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