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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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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是: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再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其次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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