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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逃债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华佗养生网

1、被执行人必须有离婚逃债的行为存在,即被执行人实施了旨在逃债的违法行为。

2、该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后,包括(1)债务产生后诉讼前。(2)诉讼过程中。(3)法律文书生效后。

3、该行为必须是被执行人故意所为。(1)在离婚时向有关机关隐瞒债务。(2)分割债务未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对可供被执行财产进行处分的。(3)财产分割明显不公平。有的将被执行人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给被执行人配偶,有的被执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仅分得少量随身物品,债务都由被执行人承担,以此逃避债务。

4、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离婚逃债行为的人。

5、其处分财产尚未被明确为执行标的,即不是法律文书中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也不是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将来可能成为执行对象的财产。

一、不同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如何处理

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中的问题:

(一)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3、系同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且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二)不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适用《执行规定》第8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三)被执行人为公民、其他组织或者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歇业的企业法人,其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查封,部分查封的财产足以清偿其执行中的债务,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全部财产相加不足清偿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此种情况下

仍属于《执行规定》第90条和第96条规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应适用参与分配。

(四)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各查封对适用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各查封对适用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较多的,可由各查封的共同上级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由该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五)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但《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一般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

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六)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优先权人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即使未取得执行依据,其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的,应予允许。

对该优先权存在与否及其数额,由主持分配的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优先权,原则上可予认定。

二、强制执行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当事人对债务清偿顺序没有约定,则应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先本后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包括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包括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所以,当事人在参与执行分配方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人民主动实施的执行措施,性质上属于对迟延履行行为所采取的诉讼法上的制裁措施,故不属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也应当劣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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