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管辖是经常居住地人民。如果是法定特殊情形,管辖是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原告经常居住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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